“以学生为本”的经济法案例教学方法研究
经济法课程教学,应以大学生学习的现实需要为出发点,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密切关注社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搭建法律大数据平台,尝试引入真实案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数据资源库。在教学模式上,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通过经济法案例教学的研究与设计,归纳和提炼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规律,将“自主学习、课堂探究、实验实训”三方面紧密结合,使法治内化为一种思维习惯、转化为一种思维方法,有效培养大学生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治思维能力。
经济法课程是地方财经类院校面向非法律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在经济法教学中,如何帮助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使法治内化为一种思维习惯、转化为一种思维方法?在教学模式上,如何注重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经济法教学模式?在教学方法上,如何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训练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治思维能力?成为了经济法教育教学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经济法教学应充分考虑大学生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现实需求,“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地引导大学生密切关注社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意识和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法治思维能力。本文结合笔者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的一些具体经验做法进行实例分析。
1依托法律大数据平台,注重引入公众关注度高的真实案例进课堂
在大数据、互联网+时代,各种新媒体层出不穷且发展迅速,为大学生带来了大量新颖、快捷的法律信息和资讯,大数据环境下大学生认知模式及法律学习需求发生了很大改变,“重知识性教育、轻思维能力培养、重课堂理论教学、轻实践能力培养”的传统经济法教学模式亟待改革,在大数据环境下经济法教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在大数据时代,当法制教育还来不及为大学生做好足够的法学知识储备时,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热点、难点问题的海量信息已被迅速地推送到大学生面前,迫使大学生不得不面对法律现实问题做出初步地思考、分析和研判。大学生对高校经济法教学的实际需求逐渐从过去的单一知识本位向思维本位转变,越来越迫切地需要通过经济法的学习,在自身法治思维能力方面有所提升,具备分析、解决一系列实际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因此,围绕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综合运用数学统计、机器学习以及数据挖掘技术与方法,搭建法律大数据资源平台显得十分必要。可依托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大数据平台: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法信)、中国裁判文书网、法易网、北大法宝等,以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重大现实问题探究为导向,进行法律数据的采集、分析、开发与利用,建立融真实案例、法律法规、条文释义、法庭审判、裁判文书等内容于一体的法律信息资源库。依托法律大数据信息平台,注重发挥大学生的主体作用,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经济法教学模式成为改革的现实之举。
基于以学生为本的经济法案例教学理念,如在《物权法》一章的基本原理和知识教学中,依托现有的法律大数据平台,引入真实案例进课堂,围绕公众关注度极高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这一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引导学生开展课堂探究活动。在案例挑选上做到精挑细选,选取了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潘蓉一家一幢建筑面积480平米的四层小楼被强制拆迁的真实案例,该案曾被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报道,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社会关注度很高。本案中,被拆迁人拿的是《物权法》,坚持房屋是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认为政府强制拆迁就是侵犯了自己的物权,如果没有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就坚决不同意搬迁。拆迁人拿的是行政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张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在法院没有做出裁判前房屋应按照行政程序予以强制拆迁。双方基于“公民房屋产权保护”这一核心性问题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了激烈的现场对峙。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大学生密切关注“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的法律热点问题,围绕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展开案例研讨,有利于激发学生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兴趣。
2构建以学生为本的“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注重培养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为了确保经济法案例教学的实效性,应立足于“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积极开展经济法案例教学的研究与设计,归纳和提炼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规律,注重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构建“自主学习、课堂探究、实验实训”三位一体的经济法案例教学模式。
大数据时代,大学生学习模式将由被动向自主转变,由单一向融合转变,由知识本位向思维本位转变。学习法律的主要目的应当是学习法律背后的理念和规律。树立现代法治理念,把握按照法治思维方式分析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的规律。树立起真正的现代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方式,其价值要大大地优于或重于教育培养学生掌握某些具体的法学知识和技能。因此,经济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应在课前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依托法律信息平台,鼓励学生通过自学对法律法规、条文释义、庭审判例等清晰地认识与了解。目前,经济法教学中,重法条知识传授,轻思维能力培养,课堂理论教学与现实严重脱节等问题十分突出,学生自主学习的“个性化”需求难以满足,严重影响了经济法教学的实效性。经济法教学改革应从“教”与“学”两方面入手,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构建以学生为本的“翻转课堂”。大学生对法律基本原理、知识的学习主要通过法律大数据信息平台由学生自主完成。知识内化、能力提升主要集中在课堂,经老师引导、同学协助、深入探究来集体完成。改变传统重知识灌输的思维定势,密切关注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过程,运用学习分析关键技术,构建科学的学习分析模式,对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生成的海量数据进行解释分析,评估大学生的学习进展,预测大学生感兴趣的法律问题及未来的学习趋势,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从而优化学习过程。
3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主线开展课堂研究,注重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能力
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在经济法案例教学中,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知识要点的讲解与传授,更重要的是帮助大学生树立法治理念、把握法律规律、培养规则意识,实现“法治理念+法律知识+思维方法+能力实训”一体化的教学目标。
在潘蓉一家房屋强制拆迁的物权法案例研讨中,坚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问题逻辑主线贯穿课堂教学始终。
(1)房屋拆迁实质上是否合法?要求学生运用法律信息平台提供的大量法律数据自主学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一个十分清晰的了解。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2条、2007年《物权法》第42条均明确指出:只能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何为“公共利益”呢?目前,学界对此研究现状如何?是否有明确的理论界定?实务操作中又是如何遵循的呢?我国有关房屋征收的实质条件与形式条件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如何全面理解《物权法》关于“私权的保护”? 最终落到问题的核心点,引导学生进行法理分析:当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如何取舍呢?如何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划分权力边界?
(2)房屋强制拆迁程序上是否合法?针对2001年国务院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第16条中关于拆迁程序“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的错位性规定,引导学生开展课堂讨论并加以分析。在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下,政府自行强制拆迁这种做法,是否是对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呢?其行为实质是否属于行政权力对司法权力的排斥呢?将行政权力置于公民权利之上,宪法和法律是没有赋予政府这个特权的!政府排斥司法程序自行强制拆迁的行政法律规定使得行政权力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房屋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场所,是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3)如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房屋强拆的法律问题呢?如果被征收人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就应走司法程序,而非拆迁条例所规定的只能由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结合专家、学者的相关立法建议,引导大学生积极探寻解决问题的方法。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五位教授建言全国人大审查拆迁条例。明确提出:无公共利益则无征收;无合理补偿则无征收;无征收和补偿则无拆迁;无法院裁决则无拆迁。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度缺陷,滋生了土地寻租过程中的强制拆迁等暴力执法事件,对存在明显缺陷的法律制度应予修订,尽快出台新的法律法规。鼓励大学生在房屋征收应当如何补偿问题上,针对现行征收补偿制度的缺失予以分析,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原《拆迁条例》确定的补偿原则是适当补偿,且补偿费用和标准偏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应当确立合理的补偿原则,完善相关制度。一是扩大征收的补偿范围。补偿范围除了房屋外,还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的预期收益等内容。二是完善征收的补偿标准和方式。在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方面,提出立法完善建议。
拆迁事件看似一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实质上反应的一是各方利益的冲突,是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冲突。在教学设计中,围绕公权力与公民权利这一核心性问题,教师引导、学生参与,开展深入的课堂研讨活动,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治思维能力,增强学生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
4搭建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平台,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
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必须根植于社会实践。法治思维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培养和应用的思维方式,一旦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和法律实践,就不可能养成法治思维方式。在实践教学中,积极为大学生搭建体现地方应用型办学特色的法治思维能力培养实践教学平台。注重引入真实案例,采用案例教学法、课堂模拟法、角色扮演法、体验式教学法,专题研讨法等方法,训练学生发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与传统“重知识、轻能力”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同时,充分发挥高校数字化教学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的条件优势,与当地的人民法院合作共建数字化审判法庭,对接法院的审判管理系统,实现司法资源和法学资源共享,促进法院与高校的深度交流合作,建立法院与高校互利共赢的合作新机制。
作者简介:郑谊英,女,湖南桃源人,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省法务会计研究基地学术带头人,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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