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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动因

发布时间:2016-12-30 13:48

  如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而市场经济本身在发挥自身的各种优势的同时避免不了出现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这就要依靠经济法的规制。研究经济法的产生特别是和市场经济最密切的经济动因,对经济法的完善,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对于经济法的产生的研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此处的经济法是指什么,经济法可以指经济立法,经济法律,经济法部门,但是现行的通行的说法经济法的产生是指经济法律部门的形成。本文仅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做简要分析。仅仅就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来讲目前学术界流行的一种观点是一漆多俊教授为代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说,这种观点表明:由于在19世纪末西方各个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完成了工业革命,导致了社会市场的大变革,国家的调节机制和国家的经济职能发展起来,同时也使经济法这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发展起来。

 

  人类社会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和发展,自然经济时期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特征,虽然当时也存在商品交换,但是这种交换仍然是为了当时人们自身的生活发展需要,与现在的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国家介入市场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场自身调节并且维持自身的平衡关系。由于在无形之手自身调节的初期并没有出现大的经济危机,因此人们认为市场自身调节是万能的,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理论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说,工业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商品交换日益发达社会生产的规模也迅速扩大,新的生产部门也不断涌现;社会的分工和协作也变得更加分明。随之而来的市场经济的自身的弊端也显露出来,例如垄断机构的出现,由于市场竞争本身就是优胜劣汰所以在竞争中占优势的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优势会越来越强大,这种结果就是大企业逐渐控制整个行业。另外,市场主体存在的营利性使得这些主体很少涉足盈利较少的行业,但是它们的发展滞后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市场的本身也具有滞后性和盲目性这些导致了许多企业无法对信息做出正确的判断以至于影响了许多市场主体的发展,甚至影响了国家经济的运行。这些弊端慢慢显露,最终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彻底击败市场万能的神话。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怎样才能正常?国家作为全社会利益的代表,作为最高权威的代表,作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国家出面对经济进行调节和维护。资本主义国家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国家干预,国家对市场进行干预,并且自然神作为经济主体对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业开始经营,并站在全社会的的角度进行宏观调控。这也是凯恩斯的主张,但是和市场一样国家调控也存在着许弊端,并由此给西方的经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导致了20世纪70年代的滞涨和经济危机。当时许多经济学家都对政府干预失灵原因做了分析具体有以下:(1)国家干预人为因素较多,并非单纯的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的官员、政治家们一般是国家干预政策的制定者,他们多数是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这种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对市场经济起到相反的作用。(2)国家干预易产生寻租行为。现政府干预市场经济之后资本家就多了一获取利益的道路,这种寻租行为通过寻求政府保护来牟取不正当利益。(3)国家调节成本较大,国家调节要成立职能不同的政府部门,难免会有官员冗杂的现象。(4)政策的执行和制定都是由人进行的,难免会有一些滞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综上,资本主义国家又有重法的传统所以自然会寻求这样一条法制定法律的道路来规范国家对市场的调控,因此经济法的诞生也成为必然。此处的经济法指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而不是经济法律的颁布,且此处仅从经济动因或者说市场原因对经济法产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学学者们所认同的经济法的产生的经济动因在法学界还存在其他学说,例如以史际春教授为代表的法学家们所主张的战争需要说”②该学说认为经济法发端于战争,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家为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制定了许多以经济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因此他们认为经济法是战争的产物。用现在的观点来看此种学说只是为当时的经济服务的,但是制定的时考虑的其他社会因素极少。在学界还存在着危机对策说,此处不再具体分析。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经济法的产生还有其社会基础及其他因素,而本文仅就经济原因简单分析。

 

  作者简介:苏静(1991-),女,汉族,河南鹤壁人,河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经济法专业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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