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应用硕士论文(共4篇)
第1篇: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学
一、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90年代得到认可,但关于其概念的定义却众说纷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则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大体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解释:首先经济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世界各国经济联系逐渐加强,原先局限于各个不同经济体之间的经济体制与经济活动在全球化进程中融为一体,世界经济自由市场逐步形成,各国之间的依赖程度日渐提高;其次,世界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世界经济逐渐互通互融;再次,为了构建和谐的世界经济体制,国际经济协调机制日益强化,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约束与规制日益显著。总的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动态过程。
在经济全球化的驱使下,为了适应各种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需要,二战后,在突破传统部门法学分科界限的基础上融合法学和经济学于一体形成了一个新的综合性交叉学科——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的贸易、投资、金融、税收和运输关系(通称跨国经济交往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各国政府对经济交易活动干预管制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在国际经济现实生活中客观形成的,一个由各国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共同组成、彼此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法律体系。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加深了各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就要求各国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照顾到其他国家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整体利益,因此,国际合作与协调成为各国实现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日新月异的国际经济形势,国际经济法也对应作出了不少调整与改变:
首先,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现在的国际经济法不再如从前般受体质影响而受限其影响力和地位也逐渐明显提升。目前它所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其次,各部门间的联系更为密切。经济全球化使得多方经济交易与经济活动互相交融,互相协作。调整某一经济活动的规定、措施也可能对其他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从而要求全球经济必须充分合作与协调,相应的管理机制必须充分保障国际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制衡。否则,全球的经济发展都会因此而倍受阻碍。国际经济法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制度保障必将与其紧密结合在一起,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三、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经济法的变化
(一)各国经济主权的弱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的经济主权由绝对转为相对,非国家行为体(含国际经济组织和跨国公司等)越来越频繁地介入到本属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事项中来。尤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跨国公司对国家经济主权影响最为明显。客观上讲,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主体。它是介于国家之间的组织,而非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实体,国际经济组织无权要求其成员国放弃其反映国家主权属性的基本原则,也不应该干涉本质上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管辖的任何事项,但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国际经济组织的制约范围已然深入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实体内部,并对其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二)国际商法统一进程加快。
经济全球化的本质就是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人交易量的增加,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双方利益,商人之间法律规定的国际统一化迫在眉睫。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国际商法的统一进程已经取得了卓越的发展,国际商会结合交易实践,将商人们的习惯法确定下来,成为约束全球商人交易行为的明确规范,使原先的习惯俗成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以便于商人们从事跨国交易,极大的便捷了跨国商行为的进行。同时,国际商法的统一,驱动了国内商事立法的趋同,各国的国内立法也都考虑到与国际接轨,为了方便交易,制定了许多符合国际广泛认可的法律法规。
四、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趋势及对国际经济法提出的新挑战
法律必须随着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完善,国际经济法作为调节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以及国际组织功能的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必须不断地适应新挑战,逐步完善自己。国际经济法如今遇到的外部挑战大体可以概括为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发展过程的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日趋激烈及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渊源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的趋同性逐渐增强后如何保证本国经济独立这两方面;同时,国际经济法自身的本质矛盾也在不断地对立与互溶。在迎接新挑战,解决旧问题,消除旧矛盾,产生新矛盾的过程中,国际经济法从而不断得到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愈演愈烈,国际经济法必将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发展必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逐渐完善。
作者:陈梦
第2篇;远程教育中的国际经济法学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的思考
国际经济法目前已在中国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但课时设计、教学定位、知识点及学时分配等则依各院校专业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各有不同。以课时设计为例,有的院校仅开设一门“国际经济法”作为学科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课时设计为一学年108学时;有的院校开设“国际经济法导论”作为学科基础课或专业必修课,其后学期分设“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等国际经济法的分支领域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根据《哈尔滨理工大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06版)》,“国际经济法”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课,课时设计为64学时,在第6学期开设,对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不另设课程。此种设计也是远程教育过程中的一般做法。时至今日,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走过30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成为一个囊括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金融法学、国际税法学、国际经济组织法学、海商法学、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学等分支的庞大体系。要在有限的64学时实现“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并要求学生掌握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熟悉国际经济各领域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贸易惯例,并对国际经济法领域近年来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一定认知。能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结合相关法律规章解决国际经济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的教学定位,完成培养方案的既定人才培养目标,授课教师必须针对授课对象的原有知识结构、理论基础,因材施教,根据实际的需要和可能,有选择(取舍)、有重点并富于逻辑地组织安排教学内容。
国际经济法教学总体思路应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部分主要讲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包括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渊源、基本原则、主体。分论部分则依国际经济法各分支领域的法律制度展开,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以及海商海事法,也可以将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方法的内容如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在内。
在国际经济法的各分支学科中,国际贸易法体系最为庞大,内容繁多,国际贸易又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要方面,而国际货物贸易始终是国际贸易的主要部分,是其他形式国际交易的基础,传统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的许多规则,现在同样可以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国际交易关系,因此,从实践需要的角度来讲,亦应以国际货物贸易法作为本课程教学的重点。
对国际经济法的其他分支学科,基于课时设计的有限性,社会实践需要的不同程度,经济、技术性的强弱特征,以及与相关法学课程授课的分工配合,国际技术贸易法主要介绍技术贸易方式及TRIPS,国际服务贸易法简要介绍其国际法律规制状况,国际投资法重点介绍资本输入国、资本输出国的国内法规制现状以及Trims、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国际金融法对其体系构建仅简要介绍,选取其国际贸易的支付结算部分编入国际货物贸易实务流程重点讲授;海商海事法同理,选取其中的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部分编入国际货物贸易实务流程重点讲授;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概括介绍各种争端解决方法,重点讲解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二、关于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思考
教学目的能否达到,在一定意义上是由采用的教学方法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学科特点决定其教学难度较大,该课程不仅学科体系庞大,内容繁多,使学生心存畏惧,而且与相关学科联系紧密,在一定程度上相关学科的基础对本学科学习的影响较大。与此同时,教学案例较其他法学学科相对较少,实务中案例多数较为复杂,往往涉及国际经济法诸多分支学科的法律知识,不适合只掌握了部分分支学科知识的初学者,教师选取其中与教学内容直接相关的部分很难将完整案例讲解通透,增大了案例教学的难度。关于教学方法笔者在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总结出以下四点:
(一)国际经济法教学仍应以课堂讲授为主,教师提高讲授水平是关键
在近几年改革教学方法的过程中,法学课堂教学中常用的讲授教学法受到诸多批判。其实讲授教学法不受欢迎,有些问题并不是其本身的,其施行效果是教材质量、教学内容、教师的学识认识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事实上,相较其他教学方法而言,讲授教学法更适合我国法制与教育现状,符合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目标。因为我国法律在外部特征上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方法是大陆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大陆法国家的法律规则比较抽象,注重法典制度,虽然不轻视判例,但是一切均须依据条文。同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学科教育,教育内容以法律制度等既有观点为起始,注重对较为抽象的概念和原理进行分析阐释,塑造学生的逻辑思维,培养法律推理能力。与之相应,在教学方法上,强调教师的系统讲授,旨在向学生传授知识。
案例分析教学法的发展和运用则与英美国家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英美国家普遍以判例法为主,法官的地位、作用突出,案例汇编比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更具体化、系统化。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注重对学生法律实务技巧的培训,与之相应,在教学方法上,案例分析教学法成为主导。尤其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大学后的专业教育,而我国的法学教育主要是在高中起点的生源基础上进行的,学生尚不具备基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伊始直接运用案例教学法导入教学内容,是无法完成教学进程的,即使在讲授过程中穿插有案例分析,也只能是一种举例法,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因为,我们的法律不是来自于判例,我们的教学也不是单纯只针对法律本身的教学,在我们的讲堂上,更多的是对历史沉淀下来的、人类对于法的精神和法律理论的总结、学习和研究。在此基础上,才是对学生进行法律的实际运用的教育。而国际经济法在理论研究方面,我国与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学术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存在学科基本理论体系至今尚不成熟,研究方法僵化、单一,研究目的的简单化等问题,即使与国内其他成熟学科相比,也存在一定的改进和提升空间。而从我国法学发展和实践需要来看,案例的分析和解决多以理论作为指导,单纯的案例教学更是无法达到国际经济法学科发展的要求。
国际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具有专门国际经济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才,他们既要有参与国际经济法律实践的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也要有研究国际经济法律理论的能力,而课堂讲授不仅能传授理论,同时也能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加以素质引导。因此,讲授教学法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群的主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讲授教学法还是其他教学方法的基础,而讲授教学实践中的一些现象也并非讲授教学法本身的问题,提高讲授水平才是国际经济法教学质量提升的关键。
提高讲授水平,教师首先应悉心组织好讲授内容,即备好课。教学内容(教材),教学对象(学生)两方面的准备必不可少。备教材,首先,应通过对教学大纲的了解弄清本学科的教学目的、教材体系和基本内容。对教材的处理应以点带面、以简驭繁,处理好教学重点、教学难点和教学关键点。讲授内容的确定是教学成功的开端。备学生,要求教师全面、透彻地了解讲授对象——学生的知识基础、学习态度、接受能力、学习习惯等个性差异,把对教材的深入钻研和对学生的全面了解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有针对性地组织讲授内容,实现教与学的和谐统一,进而达到预定的目标。其次,教师应掌握讲授过程的基本要领,“讲”既非“照本宣科”也不是“死记硬背”,而是要做到“讲准、讲清、讲精、讲透、讲活”。此外,讲授还应力求研讨与启发,注重师生的共同参与,教师给以正确引导、点拨、诱导,激发学生学习动机和兴趣、引发学生思考。至于讲授语言、教师情绪等环节自是更不待言。
(二)案例教学法是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的有益补充,注重把握关键环节,切实提高教学实效
目前的大陆法系不仅从理论上重新定位了法学教育,而且从实践上吸收了英美法系在实际能力培养方面的经验——注重能力培养的法律实践性教学,国际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同样如此。在注重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学方法探讨过程中,基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体制、法律文化背景差异等制约教学方法的诸多因素考虑,案例教学法不能简单移植。在坚持讲授教学法主导的前提下,将案例教学法“本土化”,把握其重要环节,通过示范性案例的运用,启发学生对案例展开思考。
在远程教育中,国际经济法课程展开案例教学应把握的重要环节:
1.应注重学生主动性的发挥,引导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来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像律师或法官或检察官一样思维”。
2.教学内容的组织上注重选取具有启发性和可融性案例,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对案例进行研究,找出案例中和理论知识点相融合之处,通过师生共同分析讨论掌握理论知识的精髓并形成正确观点。
3.应本着精要原则,依照范例教学理论的要求,对关键原理和关键概念实施案例教学,以点带面、提纲挈领,帮助学生探索知识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规律性。采用案例教学法面临着教学时数少与教学内容繁杂的矛盾,在远程教育中的“国际经济法”课时设置上尤为突出。事实上,教学方法多种多样,对案例的学习不能代替理论、知识的学习。因此究竟应该在哪一个章节或者哪一章节的哪些内容实施案例教学,需要对教学大纲进行全面了解,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只有选择案例教学方法的章节和内容确定得十分恰当,才能在较少的学时内充分发挥案例教学的优点,增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增强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合作性学习的能力。
(三)面、点结合,抓住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确切把握国际经济法教学的广度和深度,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的能力
国际经济法体系庞大、内容繁多,如何把握这门课程教学的广度和深度是教学的难点所在。对此,应“面”“点”结合。所谓“面”是指国际经济法教学必须将国际经济法各分支学科的法律规制状况“面面俱到”,基于课时计划所限,“点到为止”,以实现使学生“熟悉国际经济各领域基本法律制度,了解当今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贸易惯例”的教学定位;所谓“点”是指国际经济法教学必须抓住国际经济法体系中的基本范畴如国家经济主权、交易权、管理权;分支学科中最基础、最具实务价值的重点内容如“国际货物贸易法”等知识点,讲深讲透,如此方能达成使学生具有“能够综合运用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识别、分析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解决国际经济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目标。
任何一个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都可用国际经济法特有的横纵坐标来定位,横坐标是国际经济关系发生的领域: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各分支的国内国际法律规制状况已经由“面面俱到”让学生有所了解;纵坐标是社会关系的主体之间:私人与私人、国家与国家还是私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同主体间法律渊源层次、规范适用性均有不同。
(四)与相关课程的协调衔接,有机整合
本门课程是在假定学生几乎没有国际经济法概念,但是已经学习了民法、合同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从而对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和经济性有了较好认识的基础上开设的。在这个基础上,国际经济法应创新教学方法,本着“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重在启发”的原则,将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使学生的参与过程延伸到整个教学环节,得到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训练,做到“鱼渔皆予”。
具体来讲,国际经济法总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其中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基本原则、性质、国家及国际组织主体是以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托,国际经济法争端解决方法以仲裁法、国际私法的知识为基础;私人主体以民法、国际私法相关知识的把握为前提;国际经济法分支学科中的国际货物贸易法部分主要以合同法原理为依托,并涉及商法中的保险法等,国家技术贸易法则有赖于知识产权法的基础,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税法又以经济法的相关内容为先导。因此,国际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本学科与其他相关学科课程的相互协调、衔接,以便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作者:王荣华
第3篇;依学科特性反思国际经济法学本科教学方法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14门主干课程之一,也是法学院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在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材中,陈安教授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为不少法学院的授课教师所采用。该教材根据陈安教授的“国际经济法学边缘性理论”确定了比较庞大的内容体系,包括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八个部分。经过多年的研讨,该理论已为我国绝大多数国际经济法学者所认同。不少的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教材也采取了基本相同的内容体系。对于初次接触该门课程的学生而言,由于缺乏直接接触和感性认识,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理论基础及其庞大的内容体系往往使得他们感觉无法系统地了解和掌握该学科内容。由于课时有限,教学内容的讲授需要进行选择、突出重点,另外,还要使学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为此,该学科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
基于上述情况,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学习和教学都存在较多困难的课程,它包含与国内法不完全相同的理论和制度体系,不但要求教师和学生理解和掌握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要求教师和学生系统地了解国际公法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因此,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就成为授课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重要问题。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一门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突出的法学专业课程,根据作者的教学心得,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本科教学中,结合其鲜明特点来运用教学方法可以产生较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
一、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与传统教学方法
如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系庞大,而且包含学生不熟悉的知识体系和知识背景——国际社会与国际关系。可是,教师是无法在五六十个课时内将该课程的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充分展示给学生的。为此,很多法学院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海事法等选修课程,以使学生更全面、更细致地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制度。由此可见,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突出其基础性的特点。换言之,在国际经济法学的教学中,教师应当首先重视该学科基本理论的讲授,尤其是与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相联系,并以此为基础,尽可能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实践相结合,展开介绍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中的各项法制。例如,对于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条约,一方面要强调国际公法中的国际条约法原理与其学习上的密切关联性,另一方面要结合国际条约法原理讲授具体的国际经济条约,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教学效果,使学生既能够明确学习国际经济条约的角度,又可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所学内容。事实上,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基础性也是由其基本理论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国际法体系是学生不太熟悉的法律体系,为了使学生能够系统掌握国际经济法学的具体内容,帮助学生打好扎实的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就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教学任务。对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是最为有效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包括讲听式或讲记式,即教师讲授、学生听讲和记笔记,因为课时有限,课堂提问和讨论的时间不多。这种方法有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背景。不过,这种教学方法也存在一些弊端,其形式有些刻板枯燥,学生的学习较为被动。
多媒体教学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性。多媒体教学不仅可以省去板书时间,提高授课效率,而且可以形象地展现抽象的国际经济法学理论知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为了充分发挥多媒体在教学中的作用,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要求就要提高,换言之,课件的内容应该丰富充实,扩展教学内容,能较好地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当然,多媒体并不能完全代替教师的讲授,教师需要通过多媒体的展示突出讲授课程内容的重点,指出难点内容并作出分析,拓宽和强化学生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二、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国际性与双语教学方法
作为国际法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法之一,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具有突出的国际性特征。这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经济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渊源是国际经济条约,此外,对于国家经济关系或国际经济活动的规范,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还制定了大量的国际软法文件。就这些内容而言,外文尤其是英文的条约文本或相关文献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为此,双语教学方法成为教师广泛提倡的教学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等一些高校法学院陆续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对其双语教学正在进行积极探索。不过,目前该课程的双语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面临许多瓶颈,难以保证教学效果。例如,合适教材的选择、教师资源短缺和师资培训、教学内容的安排以及教学方法的运用等问题[1]。另外,国际经济法学的课时已明显不足,如果完全采用双语教学,课时不足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学习难度是较大的,这无疑会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和对学科知识的系统掌握。不过,就国际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一定内容进行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的认识。例如,国际经济条约的英文文本往往是作准文本,以其作为讲授内容,不仅能帮助学生更为准确地理解条约规定,而且可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英文文献的能力。因此,在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选修课程中开展双语教学倒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2]。尽管上述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得到解决,但是我们应当明确,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的、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双语教学模式的建立、发展改进是法学(包括国际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就国际经济法学的国际性而言,比较研究的教学方法也是非常必要的。一般说来,在国际法的理论中,国际法的立法主体就是国际法主体——国家自身,具体而言,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的制定者就是条约的缔约国。在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时,主权国家不可避免地会考虑其国内法制。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在讲授时,教师有必要介绍各国相关国内法制的主要特点,使学生对国际经济条约的缔结以及国际习惯法的产生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理解,深化学生对国际经济立法问题的认识。
三、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发展性与网络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性是明显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发展着。当代国际经济立法的主导者仍然是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经济组织为国际经济立法提供了必要的场所,而他们的网站则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制定、修订的信息。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世界贸易组织法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制度的重要资源,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资源等。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追踪了解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了解国际经济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网络教学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网络教学是信息技术手段在教学中运用的一部分,其运用在国际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一般利用网上教学资源进行教学内容的自学以及通过网络课堂与学生进行教学互动等方式之外,网络教学的形式应该更加广泛地实现对互联网资源的真正利用,通过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南方中心等有关政府间国际组织和第三世界网络等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网站,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动向及其发展趋势。作为教师,不仅自己要经常、及时地了解网络资源,而且要把网络资源介绍给学生,教给学生利用网络资源的方法。这样,教师的课堂教学就会事半功倍,学生的自学能力也会有很大提高。
这种重视网络资源的网络教学方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多媒体教学的创新性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3]。
另外,鉴于国际经济法学的综合性、边缘性特点,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说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商法、国际私法、各国的涉外经济法及民商法等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尤其是其间的交叉与重叠。
综上可见,在授课当中,教师应当根据法学课程的特性采取各种教学方法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内容的繁复与学习方法的强调
如前所述,用以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边缘性法学学科[4]。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性的边缘性学科,国际经济法学的内容体现了突出的繁复性特征。为了帮助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该学科的内容体系,教师必须重视在授课之初向学生介绍并强调学习方法的有关事项。
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了帮助学生较快地熟悉课程内容,首先,教师应当告诉学生学习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的角度和路径;其次,告诉学生学习资料的类型、种类和不同学习资料的研习方法;第三,告诉学生必要的学习工具,如工具书、重要的专业书籍和专业期刊、主要的网络资源;第四,提醒学生保持对重大国际经济活动或事件的关注等。其中,外文资料及其学习方法是教师应当着重介绍和强调的。教师应该在教学过程中经常鼓励和指导学生对外文资料的学习。学习方法的了解和掌握,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尽快地进入本学科的学习状态,而且可以推动学有余力又感兴趣的学生进一步深入探知,锻炼其自学能力和研究能力。
除了学习方法之外,学习思维和视角也是教师应当提醒学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础性、国际性、发展性和繁复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经济关系。
五、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与互动式教学方法
此外,还有一些能够很好地促进师生互动、增进学生学习能力和运用能力的教学方法值得教师采纳。
例如,对于一些重要的经典案例和现实案例,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方法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为了促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参与教学过程,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拓展学生的知识,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上述案例教学的目标。其次,案例教学的时间需要合理计划。一般而言,案例教学适宜安排在一章相对完整的教学内容之后,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再次,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应当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最后,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不仅需要向学生提示有关法律规则的适用和案例问题的解决,而且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
又如,为了锻炼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表述能力,拓展他们的思维视角和视野,在课堂教学中组织学生讨论某些问题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教学方法。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其次,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辩论,鼓励学生自由发挥、大胆论证、相互评论、敢于质疑。最后,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使学生明确辩论结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通过辩论而获得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
讨论式教学方法的目标是通过辩论澄清模糊认识,使零星的、散乱的感性认识上升为条理性的、系统的理性认识,实现知识的升华,以及提高学生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5]。该教学方法不仅有助于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学生在自由讨论、激烈争辩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得新知,而且还能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独立思考和求异思维的能力,而这些能力都是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其学习和未来工作中非常需要的[6]。
在教学过程中,经常有学生提出希望教师能够讲授与司法考试有关的问题。笔者认为,授课当中兼顾提及司法考试的知识点,有利于实现师生互动,增强教学效果。概言之,“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
总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经济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作者:衣淑娟
第4篇:高校国际经济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探析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含义之辨析
虽然,“双语教学”在我国各高校目前已经如火如荼地展开了,但是,“双语教学”的科学含义是什么?包括法学教育界在内的学界对此却一直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双语教学”可以成为提供我国新时代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策略,其本身也不是单纯的教学方法问题。[1]有学者将“双语教学”定义为:它是在学校包括课堂教学在内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的日常生活中,不只使用母语,同时广泛使用外语的一种教学活动。还有学者根据外国字典中的定义将双语教学理解为:“双语教学提出的最初目的主要是通过这种教学模式实现多元文化的共存。”[2]客观地讲,这些观点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忽视了“双语教学”一词在我国的演进历史和法理基础,因而缺乏建立一个准确解释“双语教学”含义的根基。
国家教育部[2001]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第8项题目为“积极推动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教学”,该项全文如下“按照‘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战,本科教育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英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这是我国高校实施“双语教学”的法理基础,脱离此基础分析我国“双语教学”的含义是错误的。按照以上规定,目前在我国高校进行的“双语教学”,是指除外语课程外,采用外文教材,并用外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课时的50%以上(含50%)的课程。由于英语是我国所有普通高校本科生的必修外语,所以,教育部所称的“双语教学”实际就是使用英语进行专业课程教学。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就是指在高校国际经济法学专业课程的本科教学中使用英语授课的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的50%以上(含50%)。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之必要性
第一,我国对外经贸活动中急需大量既熟悉国际经贸法律和国际惯例、又能熟练运用外语的涉外法律人才,这是实行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现实基础和根本出发点。外语(主要是英语)作为工具,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时代愈加重要,法律职业者要熟练地运用外语处理法律文书、用外语直接交流,而不能再借助于翻译。这样,法律实务要求法学教育必须与之相适应,其双语教学势在必行。[3]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的对外经贸活动日益频繁,特别是在2001年12月正式加入WTO后,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现在每年的进出口贸易额一直在2万亿美元以上。与此同时,我国和其他国家间的贸易摩擦和争端也急剧上升。国际经济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须开设的核心课程之一,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一门理论和实践密切联系的学科。
第二,国际经济法的法律渊源包括许多国际经济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它们几乎贯穿了国际经济法的始终,除此以外,各国的涉外立法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这些法律的原始文本通常都采用国际通用语言———英语,然而,由于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符号性、民族性和文化性等特征,使我们在将这些法律文本翻译成中文时,译文总是难以完全表达原意,甚至难以理解或曲解原文的含义。最直接的办法是使用英文原版法律规定,按照英文原版词义和语境去理解。用英文传授该部分知识比中文教授更为准确。
第三,实践中的国际经贸纠纷往往发生在英语环境中,案情异常复杂。国际经济法学实施双语教学能使学生在双语环境的培养和熏陶下,了解到原汁原味的外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运用相关法律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的能力,为将来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打好基础。
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实施之困
目前,我国开设法学本科专业的400多所大学大多开设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但从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困难:
第一,选择何种双语教学模式之困。实践中,各高校采取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大致有三种:1.全外型模式,亦称浸润型模式,即所开设课程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讨论、课程考核等环节完全用英语进行;2.混合型模式,采用英语原版教材,课堂讲授、案例分析等环节用英语与中文相结合进行;3.半外型模式,即采用英语教材,中文讲授的方法。后两种模式统称为过渡型模式。目前,多数学校采用过渡型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用英语学习专业名词和进行简单解释和表达,重点的描述和解释用中文,导致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效果反而不如中文教学的尴尬局面。[4]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二:一是学生们的英语水平整体教差,学生英语水平差是制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开展和发展的瓶颈之一;二是各高校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普遍较薄弱。目前各高校承担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要是本国教师,其中许多教师原本是外语专业人才,他们仍然照搬外语教学方法用于国际经济法学教学中,[5]使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成了外语翻译课。
第二,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选用之困。理论性和实践性兼具的高质量教材直接关系到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目前国内出版的能全面涵盖国际经济法领域基本知识的双语教材较少,其中出现的语法错误和中式英语表述过多,法律描述的内容和角度也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6]而且,这些教材存在着涵盖内容出入较大、重理论轻实务、一般性介绍内容多而具体法律规则少等问题。
第三,实践教学环节和考核的方式之困。我国各高校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以传授系统的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主,注重理论教学。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一般每周仅有2-4节,这使得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无法和学生深入地用外文讨论或沟通,大大影响了双语教学的课堂教学效果。在课堂之外,实践环节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学生分析和处理实际涉外法律纠纷的能力。实践中,不少法学院校也开展了包括模拟法庭、专题辩论、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然而这些实践教学的内容多关注国内民商法、经济法以及刑法领域,鲜有涉及国际经济法领域,即使涉及到国际经贸案件,也多是采用中式法律思维模式分析、讨论案件,学生难以全面、正确地理解主要源于英美法系的、已判例法为主的国际经贸法律规则。
完善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几点思考
1.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应采取全外型教学模式
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的开设应宁缺毋滥,不要使其成为应付检查和评估的摆设。如果要开设,必须采取前述的全外型教学模式。当然,考虑到学生的英语能力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应安排在高年级的大学生中讲授。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作为选修课,仅让通过英语四、六级考试或其他具有较高英语水平的学生选修。毕竟国际经济法培养的是专门人才,而非是通才教育。在全外型教学模式下,教师用英语讲授、提问,学生也完全使用英语回答和讨论,使学生沉浸在国际经济法律的英语语言环境中。涉及少数学生难以理解的问题,课后教师可以用中文作为辅助语言进行个别解释。
2.加大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力量的培养
由通晓外国法律的外籍教师实施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是最理想的,但由于外籍教师数量有限,费用昂贵,所以,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任务主要还是由一些专业扎实、精通英语的本国教师来承担。因此,各高校要加大对国际经济法双语专业人才的培养。一是将英语水平强、国际经济法学基础扎实的专业教师培养成双语教师。具体可以采取为这类教师提供出国深造机会或与国内知名外国语大学联合培养等方式。二是在外语类高校、高等师范院校中开设以培养双语教学师资为目标的专业,将专业外语及有关双语教材纳入必修课程。三是引进双语教师。引进对象应为法律专业的归国留学人员,他们既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有较高的英语水平。
3.重视国际经济法学双语课程教材建设
原则上,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应使用原版英文教材,但原版英文教材存在着购买费用过高、教材内容不能完全适应中国国情以及较少涉及中国有关涉外经济立法等问题。所以,引进原版英文教材只能是权宜之计,最终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仍应选择我们的自编教材。可以考虑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编写既能满足我国对外经贸活动需要又适合我国学生学习的高质量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材。
4.强化国际经济法双语课程的实践环节训练,积极探索有效的双语教学考核模式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双语教学中应加大实践环节的比重,创造多种形式的实践环节使学生尽可能地适应国际经贸法律实务环境。例如,在校内可以开展有关国际经贸案件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国际经济法专题辩论和疑案辨析等活动;在校外,学校可以与外资或涉外律师事务所、外资企业、政府外经贸部门等合作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进行课外实践活动。国际经济法学双语教学的考核应在坚持结构化考核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细化平时成绩,主要以学生在课上参与双语教学互动的表现、课下完成双语教学平时作业的质量来衡量,考核点包括英语表达能力、英语听力、英语阅读能力、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程度、法律思维、实践能力等。期末考试试题均采用英语表述,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考试时间确定用中文、中英文结合或者全英文答题。对于完全用英文准确答题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加分。
作者: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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