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对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进行了明确分析,“经营者具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而后应参照以下因素来体现自身的市场份额,其一,经营者应具备控制销售市场亦或是一定的原材料市场采购能力。其二,经营者应具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并能体现出市场竞争能力。其三,其他经营者应当对自身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进行合理把控。其四,经营者应具备技术和财力条件优势。其五,经营者进入到市场之后,难以程度进行控制。”同时达到下述几项条件的,可以认定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其一,两个经营者在市场份中合计达到2/3。其二,一个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达到1/2的。其三,三个经营者在有关市场当中,可占据市场份额达到3/4的。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份额无法达到1/10的,则不应推断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现有的经营者存在市场支配的可能性,但是有证据提出反面意见的,也不可认定它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从上述几点法律规章中可以明确认知,市场份额对于经营者来讲具有重要意义,要想确定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为依据,认知到自身所占据的市场地位,而后作出精准的推定和判断,借此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
一、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分析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会遵循着相应的界定标准。基于这一问题,西方国家层对此提出了三中界定方案,其一为市场结构标准。其二为市场结果标准。其三为市场行为标准。
其中的市场结构标准,就是结合经营者在市场中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而后评估它是否能够在市场中占有支配地位,参照市场结构标准,相关的企业在市场中如果占据着诸多的市场份额,那么则可初步判定此企在市场中占据着一定的支配地位。
而市场结果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的综合性的经济效益,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判断和确定,以此为基准,在市场竞争模式下,企业会结合市场销售份额和价格,对其生产成本予以控制,在此过程中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之中将会体现出切实的差异性,可能会出现非正常盈利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可以归结到不具备竞争优势这一问题上。简而言之,就是企业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合理或是过高的利润率,可以侧面的表明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行为标准则是参照经营者本身的行为,而后判断其实际的市场支配地位,结合相关的市场行为标准,对企业内部的价格以及销售方式予以协调,避免出现受其他竞争发展制约和限制的现象,此时就可说明企业具备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此种方法落实的过程中,很难对企业内部所落实的价格调整方案全方面的搜集,这就导致这一评价方案受到极大的阻碍和制约,同时难以落实到实践中 。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在实施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难度,所以,一般在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分析时,都会通过市场结构标准来达到判别的目的,同时反垄断法中也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重点内容,对其实施了广泛的应用。
二、对于反垄断中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因素
上述笔者已经对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了分析,而后对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探究。
而后可知反垄断法中的执法机构对经营者所占据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后对其影响因素总结并归纳为几点,其中涵盖着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实际能力、对市场变动的依赖性、所占据的市场份额、经营者的市场把控能力以及市场进入障碍程度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反垄断法中的规定内容较为细致、严谨,不仅对发达国家或是地区的执法经验进行了总结,同时也结合了我国当前的执法能力。
虽说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全面落实仍旧需要一段时日,早前的缺乏执法经验,以及不具备执法机构等因素,都会给我国反垄断法的落实造成诸多的负面影响和阻碍,因此,我国就要对国外反垄断法的落实方式予以参考和借鉴,不断的完善反垄断法中的内容,也相应的强化执法能力,健全执法控制体系,不仅可以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予以评估和认知,同时也会为我国市场的正常、高效运作提供保障。
三、反垄断法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作用、门槛以及反向推定
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层面进行探究,以德国为例,一般都是将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作为依据,而后构建推定制度,和诸多的关联因素进行联系,再结合相关的制度标准,对市场份额对的有关标准内容予以明确,最终对企业所占据的市场地位予以判断和评估。
这样的认定方式对于企业竞争力提升具有重要影响,同时严谨的逻辑和以及合理规定内容,将会给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以及反垄断法的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可以促使反垄断措施更为高效和系统化。
以我国的垄断行业为例进行分析,我国有诸多自然垄断行业,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電信以及石油行业,这些行业之中存在着一定的市场份额门槛推定制度,这一发展模式下,可对现有的资源加以高效利用,而后对企业的支配地位予以认定 。
如果进一步对具备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垄断性进行分析,而后将其和不具备支配地位的企业进行分离,这就可以在支配地位滥用层面予以探究,进而促使反垄断法的落实效率极大的提高,为后期执法行为的确定奠定坚实的基础,避免企业出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由此可知,反垄断法的落实真正结合了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也对企业自身所占据的地位进行了认定和规定,以此为基础,防止市场运作中出现垄断问题。
(二)对于支配地位认定的整体结构分析
现阶段,西方发达国家针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方式具有明确的规定,德国、美国等国家都对自身发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式提出了要求,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确定“认定结构”,每一个国家对于认定的环节和重点内容都有所不同,我国也对自身的市场经济发展规律进行了分析,而后得知,我们应穿透法律规章制度内容的表象,确定整体性结构的核心问题,也就是确保反垄断正常落实的要点。
德国的整体性结构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有所不同,从多个企业或是单个企业支配地位的滥用问题中就可看出。而后,系统化的考虑多个企业或是一个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度,结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作出最为适宜的支配推定方案。
日本的整体结构则是,从一百亿日元的销售额门槛之中,对未达标的相关企业予以剔除,而后再对剩余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推定,这就会对市场份额不符合标准的企业直接剥离,最终实现综合的分析和认定。
韩国的整体结构,同日本推定方式具有一致性,设定10亿韩元的销售额门槛,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实施一次性过滤,再对剩余企业所体现的综合认定因素以及市场份额推定门槛进行合理的認知。
我国对于企业支配地位的认定方式有很多种,有市场份额推定门槛、推定抗辩、综合认定、反向推定等等,这些方案的落实真正对总销售额门槛的诸多因素进行了涵盖。
如果从总体结构层面进行分析,可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过程中,要参照某种反垄断法之中的内容和要素,对当前的条文结构进行分析,结合逻辑关系模式的要求,落实合理的认定方案。
从现有的条文结构中,可以作出两种解读方案,其一,要对综合性的认定因素以及诸多法律条文中的内容进行概述,确定它的推定模式和顺序,进而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方案呈现出流线型的特征。其二,则是要对综合性的认定因素和条款予以分析和简述,将其理解为一个个平行的顺序,这样可以促使整体性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模式体现出双层结构的特征。
在当前法律条文基础之上,我国若想制定一套系统化的市场支配推定方案,就应当参照反垄断法中的内容,实现双层结构的推定模式,首先,应经由市场份额的推定门槛,通过这一措施进行过滤,而后对市场份额实施反向推定,再进行推定的抗辩,最后则是要构建支配地位的推定系统,确定最终的认定方案。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步伐呈现着逐年加快的趋势,在市场经济运作中,仍旧会出现诸多的阻碍性问题,其中当属市场垄断问题为主,出现这一问题,将会给市场经济的运作带来极大的制约,法律条文中已经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明确的定义,经营者要对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影响因素及其概念进行相应的探究,而后对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情形予以合理的认识,而后相关的执法部门,则要参照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要求和内容,促使最终的市场支配推定方案更能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运作需要。
注释:
曾晶.论反垄断法上共同支配地位协调行为的认定要素——以欧盟为例.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8(4).76-82.
张小强、卓光俊.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5(5).91-97.
陈畅.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思考.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36(2).6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