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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电影作品侵权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14 09:08

    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影产业在我国也逐渐得以发展,但是在电影产业缓慢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的电影产业正面临着严峻的知识产权侵权危机,已较为严重地阻碍其健康发展。本文以电影作品的侵权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泰囧”侵权案为引子,结合理论分析方法,在论述中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以期我国电影产业的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 电影作品 知识产权 侵权

  一、电影作品的概述

  要探讨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就要先对电影作品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项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该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得出,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第一,电影作品须存在于一定的介质之上,是依赖于一定的介质而存在,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一般应包括胶片、光盘等;第二,无论有声或无声,都可以纳入电影作品范畴,不以声音为标准进行划分;第三,电影作品得借助一定的装置才可以放映出来,若没有一定的放映方式,是无法看到电影作品。第四,电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所称作品,是具有独创性的劳动智力成果。因此,只有符合这些要素的电影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如何认定电影作品侵权
  电影作品版权侵权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符合的这些条件是怎样的标准?这就是接下来要论述的问题。本文重点探讨电影作品的侵权,也将以《泰囧》一案为例进行详细地论述。行为的违法性是指侵犯电影作品版权的行为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47、48条明确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而在实践中还会有层出不穷的侵权行为。作为电影作品,并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分析其侵权行为。以“泰囧”侵权一案为例,原告“人囧”制作方的诉讼中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来看,在世界多数国家包括我国在内,著作权法中将独创性作为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独创性,是指作品是经过作者独立的智力活动而完成创作的,其全部或很大部分不是从其他作品上剽窃而来的。独创性要求作品的表达是作者以其认知和经验技巧为基础,经过思考加以选择组合,以自己独有的表达方式创作出来的。这种独创性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原创,是指具有新颖性,是完全独立创造出来的不同于其它作品的作品,是作者独立努力完成的结果。即使与他人的作品一模一样,也仍然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具有独创性的一般作品,这是就作品的表达而非作品的思想而言的,即使是众所周知的主体或思想观念,只要作者能够以独特的表述加以阐述,由此产生的成果与其它作品之间存在可以被识别的、并非过于细微的差异,则仍然认定其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在著作权法中保护的是思想的具体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从深层原因上来看,这是与民主社会对思想自由的重视紧密相连的,如果思想也受著作权法保护,只会导致这个社会的思想越来越单一。从著作权法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来看,法律赋予著作权是为了鼓励创作,而创作总是会受到他人的启发,完全不借助他人思想而创作出来的作品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与专利中的新颖性是不同的,专利的新颖性要求发明创造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只有相应的申请案获得批准后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而作品的独创性则要求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便受到著作权保护。原告“人囧”制作方认为,“泰囧”在影片中较多部分相同或类似,笔者认为,第一,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每个人的表达手段各有特点,出现完全雷同的可能性是很小的,但是如果要表达同一思想时,难免会有表达一样的可能性。如果相同作品已经公之于众,每个人都有可能接触到该部作品,那么后人要证明自己是独创的可能性便会碰到举证上的困难,但是只要能够证明并非是抄袭,仍然断定后人的劳动成果也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正如“泰囧”,针对原告提出的部分内容相同,虽然比“人囧”晚出现两年,但是仍然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创作是独立完成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第二,原告诉称两部影片在名称、情节、人物、主题等方面相似。这并不是说只要相似就断定为著作权侵权。(1)从名称来看,两部影片的名称都有一个很突出的字“囧”,同“窘”音和义,这个字在前些年由网络上盛传,后来又在生活中被广泛使用,并不是“人囧”制作方独立创作出来的,因此无论后来哪部电影作品都可以采用这个字,该行为是不应当认定为侵权的。(2)从电影情节来看,两部电影中都有主人公乘坐飞机的镜头,有主人公经历磨难的情节,对于这类喜剧片来说,设置这类的情景并不足为奇。正如著作权法中的“场景原则”,指如果根据历史事实或人们的经验、观众的期待,在表达某一主题的时候,必须描述某些场景,使用某些场景的安排和设计,那么这些场景即使是在先作品描述的,在后作品以自己的表达描写相同场景也不构成侵权。因此,“泰囧”只是用自己独有的方式呈现了一个新的故事情景。(3)从人物设置来看,两部影片选取的人物角色,都是人们在生活中所熟知的职业,“人囧”并没有在其作品中创造出新的人物及其特点,因此“泰囧”的人物设置也不是抄袭“人囧”,是以另外的人物为主线而创作出的新作品。(4)从主题来看,上述部分已详细论述了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思想的具体表达,鼓励的是创作出新的表达方式的作品,即使两部电影作品都是通过喜剧故事结尾,表达着相同的主题思想,但是在具体的故事、背景、人物等都是不同的,“泰囧”有着自己独立完成的劳动成果,仍然是一部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因此笔者认为,“泰囧”没有侵犯“人囧”的著作权。通过结合作品的独创性对“泰囧”一案的具体分析,在认定电影作品侵权时,应当着眼电影作品的特殊性,如上述分析来具体对比作品之间的各方面断定是否侵权。


  三、完善我国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的建议

  当前我国电影作品版权屡遭侵权,正是由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有缺陷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因此如何加强我国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就显得格外重要。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四方面建议:
  (一)完善著作权保护法律相关规定
  1.根据侵权程度确定赔偿标准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中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但是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侵权获得的不法收入也不菲,最高赔偿额只有50万元,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而言都显得偏低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权利人作为原告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负举证责任,而在维权取证的过程必定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加上电影作品的特殊性,其实际损失很难量化,就会导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很不利于权利人维权,打击了版权者的积极性。因此应当适当增加赔偿标准,可以设定赔偿下限而无上限,则有利于打击和遏制盗版侵权行为。
  2.重视网络侵权法律漏洞
  由于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出现的网络盗版现象层出不穷,我国在技术人才和能力方面的应对能力还远远不够,网络环境下的电影作品版权保护面临诸多困难,相关法律规定仍未完善,出现法律空缺。我们应该根据实际出现的侵权问题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尤其是要重点打击网络盗版的源头,特别是专门从事侵权行为传播盗版作品的网站,只有受到严厉的处罚才能认识到严重性,从而遏制该行为的再次猖獗。
  (二)大力增强行政部门执法水平及力度
  结合当前我国的侵权现状与执法部门情况来看,保护电影作品知识产权、打击盗版是一项长期且复杂的工作,只有行政执法部门加强力度,才能更好地打击遏止侵权现象。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其中包括政绩廉洁作风建设,提高执法人员自身工作能力和素质水平,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认真掌握执法程序和内容,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其次,要强化严格执法的观念,对于已查获的盗版销售窝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能私自窝藏庇护,坚决杜绝执法部门出现腐败现象,严惩为盗版分子充当保护伞的行为。一旦执法力度加大,会使盗版销售分子闻风丧胆,有效打击盗版行为的泛滥。
  (三)宣传电影版权重要性提高保护意识
  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提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能动作用。说明意识具有强大的推动力,只有进一步提升全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如今,便要完善全社会能够参与的版权教育工作体系,应充分利用媒体的广泛传播性,开设多样的版权保护专题,努力拓宽宣传途径,如利用网络,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宣传板,利用众多的交通工具,尽量多的宣传版权的重要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要注重面向群体的多元化,特别是对于青少年的版权意识培养最为重要,可以与有关教育部门协商,定期向在校学生进行宣讲,使版权保护深入人心,引导学生逐渐树立版权保护意识。
  (四)加强电影版权者自身保护
  电影作品的独特在于它独创表现出的连续播放的镜头画面,因此多观摩摸索经典电影的窍门,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与众不同的镜头作品,而不是照搬照抄其它作品的成果。同时也要做好自身的保护工作,建立一套有效的反盗版机制,培养相关部门人员的保护意识,防止作品的提前泄露,在放映期间制片方可与影院签订反盗版责任书,做好防护及监督工作。只有加强自身的保护措施,与法律完善、执法严格相结合,才能更好得保护电影作品知识产权。
  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影作品版权在电影产业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它是电影产业得以良性循环的必要条件。只有电影版权人真正享有电影版权带来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创作人的灵感思维,不断产生新的电影作品。然而由于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不够完善,部分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淡漠,导致侵权现象大量存在,给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造成较为严重的结果。所以,只有完善电影作品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体系,加强行政部门执法打击力度,才能保证电影作品知识产权不被侵犯,促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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