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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14 09:09

    论文摘要 自媒体时代对传统媒体控制新闻和信息传播的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新闻侵权在新闻传播过程当中一直存在,而进入自媒体时代则又体现出了新的特点。本文对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和新特点作了分析,探讨了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主体的认定问题,进而对如何规制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提出了看法。

  论文关键词 自媒体 新闻侵权 自净规则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一、 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新形式

  (一)自媒体的概念和运行模式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 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里面对“We Media”下的定义是:“We 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论坛、BBS、网络社区等。 可见,自媒体是一个基于数字科技的发展产生的新的信息交流传播方式。它有别于传统媒体,是一种“新媒体”。
  在自媒体出现之前,公众获知新闻的方法主要是从传统媒体获得,一些规模较大,运营时间较长的拥有更多的受众的权威主流媒体能够掌控和主导新闻事件的发布和播报。然而,新兴社交网络平台的出现对传统媒体掌控新闻传播主要渠道的格局提出了挑战。个人可以通过这些社交网络平台在第一时间发布自身的、亲历的、或是第一时间获得的事件和信息,并籍由这些公开的社交网络平台即时为不特定的大众所知晓。其传播的迅速程度甚至在某些时候能够超越专业的传统媒体,其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甚至可以成为传统媒体的信息源。公众不再仅仅依赖传统的媒体获知新闻和信息,而是可以通过社交网络平台强大的搜索互通功能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互换。
  (二)新闻侵权的概念及其在自媒体时代下呈现的新特点
  所谓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常见形式主要有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 隐私权、著作权等等。在我国,传统媒体发布新闻或信息,有比较规范的程序,首先,发布新闻和信息的主体必须是经过申请和审批被授予合法资格,才能成为有权发布新闻刊载信息的媒体,其次,媒体在发布新闻和信息时,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除不能违反国家法律以外,我国还有专门规制新闻传播的行政法规。如:《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等。此外,传统的媒体或新闻机构在发布新闻和信息前,还有一个内部审核纠错的程序和机制,主要是为防范违背新闻真实性及合法性要求的现象。即便如此,新闻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而自媒体时代下,发布信息更容易、更便捷,而对发布主体的要求和门槛也大大降低,任何一个个人,只要可以运用社交网络,都可以成为自媒体时代的“新闻发言人”,发布关于自己的、他人的、社会的相关新闻和信息。一旦存在不实信息,或带有人身攻击、或存在抄袭和剽窃的情形,也构成广义的新闻侵权。以自媒体的传播特点来看,新闻侵权在自媒体时代下发生的机率更大,影响的范围更广,传播的速度更快。所以,在自媒体时代,对所发布和所传播信息的真实度、可信度以及合法性的界定,以及被侵害人的权利救济就成为需要重新思考的问题。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亦需要用新的方法和思路来进行探索。
  二、 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主体的界定
  如前所述,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发布者能否认定和归类为“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呢?笔者认为,从广义上看,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发布者是完全可以归入“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的范畴之内的。因为在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完全可以称之为“新闻”,尤其是那些一手信息。而发布信息的人当然也可以认为是“新闻采写者”。不论是个人、单位还是其他组织。此外,自媒体时代几乎所有的传统媒体都加入到各种社交网络,成为了自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的发布者,利用自媒体平台强大的传播效应增强自身固有的专业媒体效能,甚至从个人信息发布者处获取一手新闻资料,这些加入和利用自媒体的传统媒体更是当之无愧的“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或者我们可以说,在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主体和受众界限不再明晰,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人人都可以成为“采写者”,而人人又都有可能成为不实信息,攻击信息和被剽窃抄袭的受害者。
  此外,在宪法政治和权利自由的文明时代,新闻自由不应该仅仅是具有独立组织机构和一定规模,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可和审批的传统媒体所独有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和新闻发布权也应当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应有内涵,而自媒体在这一层面上扩大和实现了普通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和新闻发布权,也起到了推动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积极意义。从一些“微博反腐”、“微博维权”的例子中就可以看到,诉诸自媒体往往能起到比常规法律程序更为有效和迅速的监督及维权作用。这也充分说明,自媒体的信息发布者,不论其是国家机关,还是新闻机构,还是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都是“新闻采写者”,都是享有新闻自主发布权的主体,也都有可能是新闻侵权或被侵权的主体或对象。


  三、 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规制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

  自媒体时代的信息发布呈现各种各类层次并存,所发信息良莠不齐的现状,除了传统媒体运用自媒体发布新闻以外,很多公众人物也利用自媒体来扩大影响力,普通的公众也将自媒体作为必备的社交工具来发布信息,此外,很多国家机关、政府机关注意到自媒体强大的影响力,亦逐步加入到自媒体当中来。 所以,自媒体平台的信息既有国家权威部门发布的客观有效信息,也有新闻单位发布的信息,还有大量个人原创、转载的信息。在新闻单位及个人发布的信息中,不乏一些涉嫌侵权的新闻和信息,引发过很多纠纷和侵权诉讼。在信息量如此之大的自媒体平台,如何防范和规制新闻侵权的同时确保不干涉和侵犯信息发布者的新闻自由,同时能确保自媒体发挥正面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不能靠简单粗暴的行政干预,也不能完全依赖诉讼途径,而是应该应势利导,发挥自媒体本身的“自净”作用,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来加以规制。
  (一) 依靠自媒体本身的“自净”规则来规制新闻侵权
  所谓自媒体本身的“自净”规则,是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提出的观点,他认为,自媒体的自净规则是指基于自媒体的自组织性交互性多元性开放性等特性,而导致网络用户能够平等发表意见,对新闻事件进行充分讨论,并且由于这种充分讨论而使虚假信息被快速揭露和匡正,将事实真相最终呈现出来,从而达到对被侵权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效果的侵权救济规则。 基于这种“自净”规则,侵权信息可以瞬间发布,也可以瞬间被驳斥,因而侵权的危害性就能通过这种讨论和驳斥得到大大的消减,可以算是一种自媒体领域的“自力救济”。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如能合理发挥,确实是一种比较节省资源的有效方式,但这种方式依赖于信息发布者和信息反馈者的自身素质。包括他们的学识文化、法制观念以及权利义务观念等等。如果信息发布者和信息反馈者无法理智的看待和讨论所发布的信息和所反馈的信息,则此规则是不能有效发生作用甚至会起到反作用的。
  (二) 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来规制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机制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非诉讼的途径例如调解、仲裁、谈判等方式来对纠纷进行解决。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显而易见,能通过便捷的、经济的、高效率的方式来调解纠纷,避免了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麻烦和拖延。自媒体时代的新闻侵权的特点(发生的机率更大,影响的范围更广,传播的速度更快)决定了运用非诉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最为合理便捷的方式,也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且新闻侵权比较多见的情形主要是新闻侵害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 隐私权、著作权等等,在自媒体平台中很多时候往往就是几句评论就引发了侵权,涉及到经济利益的情形占少数,即使涉及,金额也不会过大。很多时候权利被侵害人需要和期待的救济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运用调解、和解、谈判等方式能够比较快速的处理争议,冗长的诉讼程序在这一类问题上反而显得意义不大。当然,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在我国还处于探索发展的阶段,是否能合理有效的解决问题也有赖于拓展更多更加合理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四、 结论
  自媒体时代的变革带来了新闻传播方式的巨大转变,新闻传播的主体的范围得到了扩展,新闻侵权也随之变得频繁和多见。除了依靠自媒体的“自净”功能来消解新闻侵权的危害和影响,也应适当引入非诉讼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规制新闻侵权,用这些“软性”的纠纷解决方法来避免对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进一步伤害。 不过,自媒体方兴未艾,随着时代的变化也会产生更多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需要紧跟时代的脉搏,及时关注和研究不断出现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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