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很大的提高,与之相对应的是人们对经济、财产的分配和安全也有着法律的意识。我国是以宪法为核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有秩序的生活着。生活处处有法律,生活处处也需要法律。夫妻作为生活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庞大群体,夫妻的法律关系自然也在人们的研究之内。构成夫妻生活非常重要的物质基础——财产,是人们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
论文关键词 夫妻 共同财产 处理
一、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重要性
夫妻既然作为生活实践中的一大主体,他们的生活自然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作为夫妻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财产,同样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而婚姻法又在民法的管辖体系之内。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由此可见,研究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遵循民法基本原则,也是为了规范好人们的现实生活。
在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条文简明扼要的说出了何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无奇不有的现实生活中,如何去理解这一句法律条文呢?我们研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就是为了解答人们的疑惑,在研究的基础上用研究成果指导实际实践,维护法律的公正,也让人们生活的更加和谐与美好。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的理解又是怎样的呢?这些也是需要研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才能得到的答案。
研究夫妻的共同财产,就要抓好研究对象的主体,夫妻就是研究的主体。在我国可以称为夫妻就是经过我国法律的准予,从取得结婚证书那一天起,不论是否共同生活,在法律上都成为夫妻,直到离婚或者夫妻一方死亡,夫妻关系才算正式结束,这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所指的对象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如何处理,他们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处理时应该如何操作也是一个极其现实的问题。
二、夫妻婚前财产如何界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在新的婚姻法中,法律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的婚前财产也有可能界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财产。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和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在遗嘱或者是赠予合同中,如果立遗嘱人和赠予人没有特别说明只是单纯的强烈要求赠予某一个人,那么实际享有赠予不一定是一个人。所接收的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在小王与小李的恋爱期间,小王的父亲赠予小王一套房子,说明这套房子是小王与小李的结婚新房。虽然在小王结婚前得到这房子的赠予,既这套房子不是小王与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赠予财产。但是,在赠予合同中,明确说明了这套房子是小王与小李的婚房。即这套房子按照赠予合同的意思是,在小王和小李结婚后,这套房子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虽然是小王的父亲给予小王的财产,但是这套房子是在结婚时生效的财产,从另一种意思上来讲,小王的个人财产在结婚时已经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子虽然是小王在结婚前所得到的赠予,但它在实际生活实践中已经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为,根据赠予合同,小王实际拥有这套房子是在结婚时,而结婚时,已经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理所当然的这套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
于此相同的是女方的嫁妆在结婚以后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按照民间的习俗,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民法尊重民间的友好公序良俗。嫁妆是女方家庭对于结婚时期的赠礼,当女方与男方结婚时,嫁妆就作为他们共同生活的物质基础,也就是说,当女方与男方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嫁妆已经从女方的私有财产转化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处理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说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利不分份额的享有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对于债务的承担,双方存在平等的义务,这就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的原则中,我们可以知道夫妻双方不能以收入高低或者是有无,来确定共同财产的享有份额。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尽管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前就已经获得了知识产权收益,但是当知识产权的收益还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时,知产权所取得的受益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财产。不论其中的一方是否对知识产权做出过贡献,另一方不得以此理由认为知识产权收益为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如果需要使用大量的共同财产应该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不能够自私做出处分共同财产的决定,因为这样会伤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老张(男)和老赵(女)是多年的夫妻,他们共有一套房屋和20万元的存折,由于他们没有子女,老张想把这些财产全都送给自己的侄子,于是在未征得老赵的同意下,就书写了赠予合同,把所有的财产都赠送给侄子。后来,老赵得知此情况坚决不同意赠与,要求侄子返还一套房屋以及20万元现金,侄子拒绝。老赵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侄子返还财产。从此案中我们可以知道,老张的做法过于个人主义,认为夫妻财产就是个人财产,伤害了妻子老赵的利益。因为,老张在处理大额财产时没有取得妻子的同意,把妻子的财产也赠与了别人,严重了剥夺了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对于老张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老赵有权要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因为,在新的婚姻法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思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都构成了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
既然夫妻双方享有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也应该承担夫妻双方应有的义务。家庭的支出应以共同财产为基础,不能以家庭成员为家庭做出贡献大小来计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以及双方老人的抚养和赡养义务。同时夫妻因为共同经营而欠下的债务对善意第三人造成了损害,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应该用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务。
四、夫妻离婚后的共同财产处理
在民法和新的婚姻法体系中对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先由当事人自己进行协商处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遵循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二是,当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进行裁定,在裁定的过程中要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利益,虽然说男女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方的工作能力不如男方,这体现了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相对公平原则。最后,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上,过错方要给另一方一定的财产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说明了夫妻在处理财产时只能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私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夫妻双方没有处分的权益。正如上文所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开始的基础上,知道一方死亡或者是婚姻结束。孙某(男)和吴某(女)在2001年1月结婚,于2002年3月有一个儿子,2003年5月孙某在某单位上班时被判盗窃罪入狱三年,吴某在孙某入狱时因不堪社会压力于2004年4月于孙某离婚。后经查处吴某是被冤枉的,于2005年1月释放,单位补偿孙某20个月的工资,每月2000元,共计4万元,孙某于2005年3月拿到工资补贴。后经家人劝说,孙某与吴某在2005年2月复婚,孙某的父母赠与他们的孩子1万元,后来孙某与吴某感情不和,再一次离婚。离婚时,吴某要求分割孙某4万元和孩子1万元的财产。因为吴某认为,4万元是单位于2005年3月份发放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给予的,属于共同财产,理应分割。但是孙某认为,工资补贴是自己在离婚期间所得的,只是实际拿到的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应该属于婚前私人财产,且没有任何约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就是,孙某的4万元工资补贴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对孩子的赠予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处理。我国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一定要注意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只有这样才可以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产生的财产处理分歧,法院就可以根据婚姻的实际存续期间进行裁定。在本案中,孙某与吴某第一次的婚姻存续期间是2001年1月至2004年4月,所以2003年5月至2004年4月的工资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的工资补贴属于孙某的私人婚前财产,不受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约束。另外,他们儿子的1万元是赠予所得,任何家庭成员不可以进行分割,但是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为保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赠予财产,用作未成年人自身的成长和发展。家庭财产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双方婚姻结束时,夫妻只能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实际处理。
五、结语
研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不是鼓励夫妻对财产为题进行勾心斗角。从生活上来讲,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家庭作为物质生活的基础和必需品。研究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为了解决法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是宣传法律,对大众有一个法律的教育,让大众可以做一个知法、懂法、用法的好公民。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研究是认识到了婚姻生活对于日常生活的重要性,研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可以很好的解决家庭矛盾,提高社会生活的和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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