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性
[论文摘要]笔者曾就全程录音录像对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过专门探讨并从证据的补强性角度,进一步探讨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证据的补强属性。
[论文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 口供证据 补强性
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被明确加以规定。全程录音录像已从最初作为刑事讯问中固定证据、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现象的一种手段,正式成为国家基本法规定的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如何充分运用这一制度,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口供补强性的理论基础
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对于口供,世界各国普遍对其证明力作出限制,一般禁止以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需要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进而形成一系列的口供证据补强规则。口供之所以要补强,主要基于:一是防止实践中偏重口供的倾向。口供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特殊性,真实的口供往往能够全面反映案情,提高办案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如果允许以口供作为唯一定案根据,那么势必使司法机关过分依赖口供,从而不注重收集其他证据,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二是确保口供的真实性。口供是直接言词证据,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其虚假可能性很大,为确保口供的真实性,防止因虚假口供错误判决,有必要运用其他证据补强,确信口供达到真实性和自愿性的统一。口供补强规则要求侦查人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后,必须收集其他证据补强该口供,否则控诉方将不能控诉犯罪嫌疑人有罪。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中,不得将被告人的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根据,必须要有控诉方提供的其他证据补强该口供后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官自由心证制度,口供补强规则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深受英美法影响的日本等国,但因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差异较大而又有区别。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需要补强的证据不限于口供,还包括其他言词证据,主要有:对伪证罪的证明、对某些性犯罪的证明、儿童提供的不经宣誓的证言、共犯的证言等。值得注意的是,在英美法国家,被告人在法庭内的自白无须补强,只在法庭以外所作的自白才须补强。大陆法系的日本对口供规定了补强规则。日本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不仅承认自白的补强规则,且比英美法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该被告人不利的唯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要认定其有罪,在自白之外还须有其他证据。
二、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补强性
一个合乎证据属性的全程录音录像和其他证据一样,具有补强性。又因为全程录音录像的独特性,使之相比其他证据,在对口供的补强方面题更为明显和有效。全程录音录像同样具备证据补强规则的特征和诉讼价值,成为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重要手段,极大地增强了案件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为司法机关有效追诉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证据规则。具体而言,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性,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单人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性
单人的录音录像,顾名思义是指对一名犯罪嫌疑人供述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从证据角度看,单人录音录像是指一个案件中,讯问只有一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获取口供的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单人录音录像的补强性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控诉证据的补强。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面对众多的证据材料,需要认真审查核实这些证据材料,排除与案件无关的、或者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这时就得运用包括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在内的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证明。比如对待犯罪嫌疑人前后不一且对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影响的口供,在运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或物证等证据仍然不能确定哪一份口供是真实的情况下,运用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口供进行印证补强,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神态、语态等,综合判断口供的真实性和任意性。
2.对定案证据的补强。以法庭审理的时间为准,可将证据分为庭外证据和庭上证据。庭外证据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前获取的指控犯罪的一切证据材料,相对于开庭审理的庭上证据而言。这里涉及到的问题是,庭外证据能否作为法庭定罪量刑的证据。如果被告人的庭上口供与庭外口供不一致,并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时,该采信哪一种口供?英美证据法规定,口供补强只包括法庭外的口供,而法庭上的口供无须补强,可直接作为定罪的根据。
3.对证据合法性的补强。证据包括口供必须是合法获取、采集的,只有内容客观真实、获取程序合法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是非法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何证明证据特别是口供证据是合法获取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就是最佳的补强方式。全程录音录像证据以其音频视频内容的客观性、直观性,全面反映了获取证据的过程,有效证明了采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比如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除有被告人人身伤痕鉴定结论证明外,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这种口供的非法性具有强烈的补强作用。这里有个问题就是,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否作为独立的证据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包括司法解释并未作规定,笔者认为,在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作为补强证据是最佳选择。
4.对证人证人、被害人陈述的补强。依据规范程序对证人、被害人的陈述制作的全程录音录像,同样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证据具有一定的补强作用。面对同一证人前后不一的多份证言,得到客观真实的询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补强印证的证言,更具有可信性和可采性。
5.对物证的补强。全程录音录像在嫌疑人的口供与物证之间,也存在着印证补强。一个案件中,当嫌疑人口供的内容与收集到的物证之间能够相互吻合、印证,对证据认定具有一定作用。全程录音录像以其客观真实的音视频,在一定情形下对口供与物证间具有补强印证性。
(二)多人的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性
多人录音录像是指一个案件中讯问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进行的全程录音录像。多人录音录像涉及到多个口供的补强问题,多个口供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相对于一案一人口供问题,一案多人口供问题相对复杂一些。多人录音录像补强性的表现主要如下:
1.同案非共犯的录音录像的补强性。对同案审理的非共犯的口供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获取得多人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性是多方面的,正如上文所谈的,他们的口供相互间具有补强性一样,一方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另一方的口供具有补强性,而且这种补强更加直观,更为真实。比如同案审理的行贿犯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补强受贿犯的口供,销赃犯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补强盗窃犯的口供。同时,一方的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对其本人的口供也有印证补强作用,这与上文所谈的单人录音录像补强性一样。
2.同案共犯的录音录像的补强性。正如笔者在上文关于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性所分析一样,一般情形下,共犯的口供并不能补强被告人的陈述,除非共犯的口供是真实自愿合法的,并与被告人的口供一致。但是,全程录音录像在共犯口供之间却能起到补强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全程录音录像对单人口供的补强性,能够证实该口供的真实合法。第二、全程录音录像对单人非法口供的排除,能够印证其他口供的真实性。第三、已得到全程录音录像补强的共犯口供可以对具一致性的被告人口供进行补强,其补强的范围的程度应当与单人口供的补强相当。这里的前提就是全程录音录像的制作、操作程序必须是合法的、规范的、真实的。
(三)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
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就某一案件事实或细节,证人证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之间出现矛盾而又不能通过对质查明事实真相情况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其中将会起到一定的印证补强作用。在讯问证人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对两者的陈述同步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对两者陈述的神态、语态、内容的比较,甄别、核实证人的陈述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间的矛盾或差异,往往可以发现事实真相。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这类证据的补强也是普通的笔录证据无法做到的。
三、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全程录音录像与口供的补强关系
全程录音录像至少在以下二方面存在着强烈的补强性:
其一,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口供的真实性是口供的首要属性,只有口供真实地描述了案件事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然而口供相对于其他证据的独特性,又使口供具有反复性和虚假性,必须要有其他证据补强其真实性,排除虚假性,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作为一种重要补强证据,对口供真实性的补强具有独特作用。公诉人、法官通过审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对被告人口供内容是否真实能够增强内心确信,从而达到补强目的。
其二,对口供任意性的补强。相对于补强口供真实性,全程录音录像对口供任意性的补强作用更为明显。全程录音录像具有的讯问内容和讯问现场的再现性,可以直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情况,从而排除遭逼供等非法口供。然而这一切均建立在规范有效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上,一个有缺陷缺乏证据属性的全程录音录像,是难以发挥口供补强作用的,其本身能否成为补强证据还存在疑问。
(二)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范围
全程录音录像证据补强的范围和其他补强证据一样,可以分为二个层次来分析。第一,关于补强对象的范围,即谁需要补强的问题。学界一般认为,刑事证据补强规则就是对被告人口供的补强规则,除口供之外的其他证据不适用补强规则。笔者认为,一切言词证据受制于主观因素的影响均存在着虚假的可能,需要补强其真实性,因此,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二,关于补强证明的范围。补强证据究竟对犯罪构成的全部还是一部分进行补强,学界对此存在争论。笔者认为,口供补强的目的在于担保口供的真实性,排除虚假口供,而不在于补强全案事实,补强证据的地位也只处于补充的地位。
(三)全程录音录像的补强标准
即口供补强到何种程度,才可以口供和补强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对此学界也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要求补强证据大体上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二是要求达到与供述一致,并能保证有罪供认的真实性。三是主张只有当口供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同时得到补强之后,才完成补强的目的。笔者认为,要求补强证据达到能独立证明犯罪事实的程度,固然有利于口供真实性的审查,但是这种标准实际上否定了口供的证明力,有违证据补强规则的初衷。补强证据只要能使法官对口供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应当达到补强的目的。因此,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补强程度也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而且其补强性更容易使法官形成口供真实性的内心确信。
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其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这有力地补强了口供证据,在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方面具有深远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