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独立学院法学类“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研
[论文摘要]当前独立学院“双师型”教师培养最大的限制在于思维上的差异、社会经验的缺乏和缺少锻炼的时间。因此,应当真正地增加教师锻炼的机会,同时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担任法学院的兼职教授,从事教学和指导工作,以弥补法学院专职教师实践经验的欠缺。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双师型”教师 走出去 请进来
法学类“双师型”教师是具备良好法学职业教育能力并具备法律行业从业经历,熟悉法律行业现状,能培养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的教师。我国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而轻实务一直饱受诟病,加上一个低通过率的司法考试拦在就业上,压力更大。培养好学生的需要好老师,“双师型”教师则是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引导者。独立学院为区别与一般本科院校,特别强调学生的应用能力,故都推崇“双师型”教师。现实的情况是,“双师型”教师受到诸多现实条件的限制,因此,必须开展“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培养体制。
一、当前广西独立学院法学类“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
在广西培养法学本科的独立学院,包括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三校都有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这里包含学校和教师两方面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建校时间不长,“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处于摸索阶段
独立学院虽然在建立时,虽然得到了母体学校的帮助,但是这种帮助主要还是在制度建立上的,其他的工作如“双师型”教师培养仍需要独立学院自己积累与完成。广西独立学院建校的时间一般在10年左右,对于一个学校的发展而言,时间不长,这里还没有除去建校前几年较为忙乱的时间。并且,当前独立学院还处于上升发展的阶段,更要处理学校扩建,完备各种基础设施,教学评估等各种棘手的问题。“双师型”教师培养虽然有意义,但实际属于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途径,并非独立学院必须首先要面对或者解决的问题。
(二)独立学院“双师型”教师受到独立学院本身条件的限制
当前,广西独立学院培养“双师型”教师,以让法学教师在法务机构挂职为主。然而,“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要求:有丰富的教学资源能够让教师做好专业的发展,让教师真正交流经验,并有时间进行锻炼;良好教学环境是保证教学质量的一个基础,好的学习气氛更是达到特点教学目的的重要条件;“双师型”教师不是一个人,而应该是一个团队,教师间的交流和传帮带的作用是很重要的,但是独立学院比较年轻,缺乏这样的团队也导致了培养新人很吃力。可见,“双师型”教师培养对独立学院本身是有一定的要求的,但是现实的情况是独立学院的仍需要时间完成这些积累。故,各独立学院虽然重视,不少独立学院都制定了“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但真正投入的精力有限,只是采取慢慢摸索的方式,却也是情理之中的。
二、独立学院本院教师理论派特点明显,缺乏相应的社会经验
当前,广西独立学院本院的法学教师多是从法学院毕业后,就到独立学院执教,其社会经验有限,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从学校到学校”的一种生活。这样的生活维持理论派教学的特点,增强了学术研究能力,但是也导致了社会经验的缺乏和逻辑的差异。
(一)社会经验的缺乏,导致了难以把握“双师型”教师思想的精髓
“双师型”教师重点在于能够把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并把这种经验有效的教授给学生。然而,教授知识的前提是教师自己能够理解和把握,这种理解和把握和背诵课本知识是不同的。法律是门社会的学科,除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外,更重要的是能够说清楚 “道理”。没有人会喜欢听一个人唠唠叨叨地自顾自地解释法律条文,不管他解释得多么专业,如果没有办法引起其他人的共鸣,那么其说话效果都是有限的。
人们愿意听的是发自内心的、引起共鸣的,这种共鸣的前提是具有为人处世的经验,并对所论述的行业有足够的了解。比如,如果不能够理解结婚后夫妻之前吵架,与两人想离婚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够理解夫妻间的相处和沟通,必然是有冲突与忍让的道理,仅凭吵架便主张“夫妻间长期吵架,夫妻关系确已破裂”,是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同的。其次,法官并不了解每个争议案件涉及的行业,那么谁能够说得清楚,表述得事情就像在他面前发生一样,他自然更愿意接受谁的观点。对行业的了解属于一种社会经验,这种经验在学校中其实是不需要的,但是在社会实践中必须有意识地去积累。
(二)缺乏相应的积累时间
这里要说的时间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时间,说得是法学教师实践经验累积的时间。首先,法学教师毕竟是教师,必然首先要完成教学任务与参加学校的日常活动。其次,当前的职称评定也是年轻老师必须要面对的问题,即使不考博也必须要发论文,拿课题和评奖,这些都必然要消耗时间,并且将一个整的时间切割成小段。要成为一个行业的专家需要一万小时的积累,这句话虽然过于绝对,但是也有其道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很多时候根本就是两码事,而法律行业本身是个竞争激烈、淘汰很高的行业,大家都是在努力的挣口饭吃,如果不肯花时间,只凭借半调子的工夫就学习到行业的精髓是很难的。
三、“双师型”教师培养机制发展方向
(一)让法学教师走出去,将知识转化为见识
书本上的只是知识,懂得知识不等于懂得道理。长久以来,法学理论界承认法律实务中有大量不同与课本理论的操作方式,但往往容易将其简单归纳为当前国情限制,并没有去理解这些现象,这实际上是一种偏见。懂得法律知识,并不意味着这个老师就一定有见识。
法律逻辑的基础是一致的,但是有不同的沟通方式。法律逻辑是法律人执业的基础,是法律人
共同的思维方式,因为有法律思维,我们才有沟通的基础。一般来说,法律思维就是在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事实,依据法律逻辑(主要是“三段论”)得出可以让人信服的结论。然而,在现实的情况中,出于不同的立场和利益考虑,每个人都可以对同一句话进行不同的理解。因此,简单的分析文字是不能打动法官的,必须在对案件事实非常清楚的前提下,通过长期办理案件知识的积累,指出案件的关键,并通过对人生、社会、行业的了解,结合法条和事实进行法理分析,引起其他人的共鸣,这才是真正做到了“讲道理”而非简单的“讲法律”。其次,现实中存在很多无奈,这是一种客观存在,并不是说不喜欢就可以绕过去。必须要亲身去经历后,懂得明规则与潜规则,体会每个人的作用、力量与无奈,才可以真正地学习如何去沟通,才会懂得什么是现实的法律,这才是见识。这一切都需要“双师型”教师走出去,用心、用时间去积累。
(二)与法律职业机构合作应当全面、深入
几乎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大学,都与法院、检察院有合作关系,或者在法院、检察院挂实习单位、或者请那里的法官、检察官来讲课。独立学院也不例外,但是效果并不明显。这虽然受到独立学院客观的教学资源、学生素质的限制,但是更重要的是其合作并不全面、深入。学生喜欢去法院、检察院实习,实习却很难静下心去理解,为什么实际中需要这样操作,法官、检察官说的每一句话到底有什么含义。法官、检察官虽然可以来学校讲座,但是首先课程不多,其次,因为社会角色的不同,其讲授的内容往往并没有全部能够被学生理解。因此,合作应当全面、深入。应当将校检合作变成日常教学的一部分,比如保证每学期都带学生去听庭审,并让法官和检察官对案件进行讲解,让学生分析其论述的法理依据和现实考虑;应当扩展学生的社会知识,将公安、律所等法律部门也囊括在内;应当要求学生暑假就去实习,去体验不同的社会行业,并将这些作为其考试成绩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