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
[论文摘要]民主是法治的重要价值因素,虽然现代国家民主进程呈现出多样化的形态,但各国依然选择以维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作为政治生活的重要路径。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哈贝马斯在提出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发掘了较有新意的协商民主论,希望通过交往行为来达到一种和平稳定的社会状态。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 协商民主 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社会理论家之一,是西方马克思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中坚人物,他继承和发展了康德哲学,致力于重建启蒙传统,视现代性为“尚未完成的工程”,①并提出了著名的交往理论。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正是以交往理论为基础而提出,哈贝马斯认为民主不应该建立在国家基础之上的,而应该将其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去实践,在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
一、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
(一)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交往理论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其实是交往理论在政治领域中的进一步升华,他的交往理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范性的理性。在哈贝马斯那里,社会行为有四种类型,一是目的论行为;二是规范调节的行动;三是戏剧行动;四是交往行动。这种交往理论并不是建立在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内容的基础上,而只是说明交往行动中的方法及规则,而交往行动中参与者主要有三种权利:即任何有能力的人都可以参加辩论;而任何人都可以质疑任何主张并表达自己的期望,同时任何人都不能以强制力来妨碍上述两方面权利的行使。这样就保证了公民在参与过程中的平等和自由,保证了结论的合理性及其公平性。
(二)协商民主的发展
其实协商民主最早可以追溯到雅典公民大会中,大会中与会人员权利平等,每人都具有发言权故需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而在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国家重大决策都要经过反复协商,最后会用公开投票的方式作出决定。延续到近现代,协商民主有了多种不同的类型,特别是在西方国家,协商民主成为选举民主的重要的补充方式。
近现代西方民主理论中自由主义、共和主义以及协商民主已渐成三足鼎立的模式。而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的提出是在交往理论的基础上并且整合了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的观点而诞生的,协商民主从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中采纳了一些成分,并且将这些成分整合进理想性协商程序和决策程序的概念之中。在哈贝马斯看来,商议性政治的成功并不是决定于国家有一个具有集体行动能力的全体公民,而是在于具有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体系,还包括商议过程同非正式地形成的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
哈贝马斯的民主理论不是建立在国家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将之放置于公共社会这样一个社会整体中亦即公共领域中,在这个领域中,公共意见形成过程、相关的选举过程以及立法决定之间形成了交往,这种交往的目的是确保能够通过立法过程而把舆论影响和交往权力转化为行政权力。这种协商理论的另一个作用在于通过这种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民主意见和意志,可以为受法律和法规约束的行政部门的决策提供合理化的解释。在哈贝马斯看来,这样一个公共领域的交往过程可以形成一个分布广泛的传感器网络,这个传感器能够对全社会范围的问题状况做出反应,并且能够产生具有影响的舆论。
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需要有运作机制的支撑,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哈贝马斯也提出了有关民主的相关程序以维护这种制度的顺利演进。这种程序其根本在于能够保障所有参与者的自我理解。它是在确保公民的个人自主的同时,保证公民自愿地在理想言谈情境下进行平等协商与充分讨论,使一种非正式的政治意见形成过程与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保持良性互动,通过民主程序使法律与政治、伦理、道德重新联系起来,从而产生合法之法。而自由民主义中过多地强调人权、自由而有忽略民主之嫌,甚至有可能导致专制的出现;共和民主主义则过多地强调了民主但却忽略了公民的自由,很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哈贝马斯意识到要形成一种真正的民主离不开自由和人权双重元素,而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商民主则是一种自由平等的讨论、商谈的过程,将这两种元素全部囊括。
二、协商民主的现实价值分析
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在一定意义上为现代社会提出了新的出路,有其现实意义所在,现代国家或多或少的将协商民主纳入政治体系之中,以此来保障公民的人权实现。
(一)公众广泛参与
协商民主下,政府能够发挥公民的主观能动性,将公民纳入政治体系的创建之中,而不仅仅是高高在上、违背人民意志的领导机制,公民参与政治,参与权力的分配,集思广益,在交往过程中,用一种非制度化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意志,使得制度化的民主例如选举、行政行为等等具有合理性。哈贝马斯认为,“人民主权的交往性的流动性权力才可以把国家机器的行政管理权力约束在人民意志的范围之内”。国家行政管理权力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达成的共识,这种共识能够容易让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接受外部的管理,从反方面来看,亦能够刺激公众的政治参与兴趣,公众有一种表达自己期望的希望,并且渴望通过这种和平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管理国家的目的。
(二)保障宪政的实现
宪政是建立现代国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也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同时能够对民主政治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哈贝马斯认为国家的管理权力应该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基础之上,国家管理权力的制度化过程不应该同公民之间的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非制度化的意志分离开来。哈贝马斯认为这两种意志过程应该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现代的民主权力的建制需要公共领域中的自由交往以及自由辩论。哈贝马斯认为“公共权力话语揭示出具有整体社会意义的主体,分析其价值,同时淘汰坏的理由,话语并不具有统治功能。话语产生一种交往权力,并不取代管理权力,只是对其施加影响。交往权力不能取缔公共官僚体系的独特性,而是‘以围攻的形式’对其施加影响。”
当然,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民主权力并不具有规范性,其只是以一种舆论的形式存在,不可能具有管理权力职能。哈贝马斯显然意识到这一点,故而他采取了双向机制,即这种舆论式的民主商谈达成后,要想成为一种制度化的政治形势,还需要决策机构内部的正式协商,以此将其上升到制度化的层面。这种公共领域中形成的非规范性的权力,哈贝马斯将之定义为“交往权力”,而交往权力对于限制某种专制的出现以及宪政的建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交往权力实现了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的希望,不会出现少数人掌握权力的情况,因为决策机构仅仅是公共舆论的代言人。
但是,对于哈贝马斯的日趋完善的协商民主理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问题。哈贝马斯将每一个人都视为具有理性的人,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谈,这在现实上存在操作的困难性。在哈贝马斯看来,理性是人们在生活实践过程中通过学习而获得的能力,“理性必须看做在实践中生成的,即人作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后天能力。”也就是主张人们为了融入社会共同体应该去学习去适应社会,但是这对于一个人数众多、学习程度参差不齐的公共领域来说,操作性较为困难,而且其商谈的后果难免不会出现知识出众者主导的现状,又会陷入一种“少数人暴政”的怪圈,因为协商民主的过程,要求人们去辩解去接受大家共同认可的善,但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层次的差异,容易导致低层次文化的人被动地接受高层次文化的善。这样就同哈贝马斯最初设想的共识造成了冲突。
三、协商民主对我国制度建设的影响
2012年党的十八大中,党中央明确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在制度上更进一步地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并且强调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
这表明协商民主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为了充分的实践民主,并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宪法中就选举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包括选民资格的认定,选举方式的确定等等,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选举制度予以保障。此外,我国制定了《选举法》,对于选举的具体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民主的顺利实现。实践中,基层选举虽然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农村基层中的贿选等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民众接受了选举这种民主方式,可见民主选举的方式已经深入人心。
哈贝马斯在协商民主的探讨过程中多次表明,这个过程是排除强制、排除暴力的过程,要求商谈过程中,人们本着和平协商的标准,去寻求适合公众的制度建制。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其根本价值就在于自由、正义、秩序和民主,而协商民主要求人人以平等的身份进行政治事务的商谈,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自由采纳别人意见的机会,这对建立法治社会有很好的借鉴意义。而哈贝马斯同样主张交往理论的最终目的在于排除暴力,倡导一种表达和平,这对于维护公共领域的秩序有着不可消磨的作用。
总之,哈贝马通过交往理论构建的协商民主模式,为摆脱权力等消极因素对现代民主的腐蚀,创造了一个新路径,对我国民主实践和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当然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有着其过于理想化的公众基础,但其民主程序的构建却是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只有在这种程序中产生的法律方具有合法性,并且得到公民的普遍遵守,利于现代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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