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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村留守中小学生的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15-10-08 10:17


  论文摘要 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变成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严重。家庭教育管理不当和监护缺失、学校教育的缺失和偏差、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社会保障措施不力都是造成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同时,中小学生自我维权意识不够和维权能力缺乏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保障农村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司法保障,重视学生自身维权的重要地位,建立一个由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中小学生个体组成的“六位一体”维权体系。

  论文关键词 农村 留守中小学生 权益保障 司法保障

  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随着中国城乡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变成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其受侵害现象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复杂。加强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更显迫切。因此,研讨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一、农村留守中小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人身权利受侵害
  1.来自家庭的侵害
  在农村,父母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封建传统观念强,并不知晓自己的孩子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独立的人格权,而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打骂与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有些父母对孩子任意打骂,将孩子打成轻伤、重伤甚至死亡并非少见。由于农村中重男轻女思想较为严重,女性中小学生遭受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各种新闻报道层出不穷,备受关注。
  2.来自学校的侵害
  农村留守学生缺乏家庭关爱,本来情感就比较脆弱,加之判断力和辨认能力还不高,在学校对老师更是一种敬畏的心态。一方面部分老师思想素质低,法律意识不强,对学生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不仅严重伤害了这些学生的身心健康,尤其是他(她)们自尊心和自信心,也压抑了他(她)们的聪明才智,影响其个性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学校中,女性学生受性侵案件较多,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3.来自社会的侵害
  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年龄小或者较小,生活在相对封闭、落后的的环境里,思想单纯,经验不足,缺乏见识,识别能力低,自控能力和对抗能力差,又缺少父母的关爱和保护,往往成为罪犯嫌疑人攻击的对象,尤其是农村留守女中小学生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奸淫的对象。根据全国妇联的有关来信来访统计,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案件中,农村留守女中小学生占了相当高的比例。
  (二)受教育权受损害
  享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赋予中小学生的基本权利。一般情况下,6-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应是在校学生,享有接受良好的学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尤其是在经济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小学没有毕业就帮工打厨,初中还没毕业就回乡务农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思想品德受毒害
  1.不健康读物的影响。一方面中小学生猎奇心理很强,又缺乏必要的辨别和抵御诱惑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监管不力,不健康读物充斥着市场,不仅流量大,而且隐蔽性强,不易被查收。一旦在城市严打各种黄色出版物的情况下,大量的黄色书刊和音响资料等以低廉的价格大量涌入农村,传播到农村中小学生手中,而这些缺乏父母监管的学生往往无所顾忌地阅读或者观看,从而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2.社会不正之风的腐蚀。由于社会管制不力,很多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偷盗、抢劫、拉帮结派而误入歧途。留守中小学生,在既缺乏父母管教,又颇感孤独的情况下,往往经受不起社会不法分子的各种胁迫或者引诱,极易与上述人员同流合污,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加入到违法犯罪人员的行列,其思想受到严重毒害,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心灵人格权受伤害
  相关媒体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关注和报道增多,一方面有利于相关问题的解决;但另一方面,由于相关媒体在报道时不注重隐私的保护,侵犯其隐私权,如我们会在新闻媒介上发现违法犯罪中小学生的姓名,可以在电视上看到其人像,甚至一些地方让失足学生“以身说法”,还有的媒体为了提高关注度,而夸大事实,对留守中小学生的心灵造成很大伤害,同时,在社会中,也受到很多人的歧视和差别对待。

  二、农村留守中小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一)家庭教育管理不当和监护的缺失
  一是监护人自身受教育程度不高,各方面素质较差,缺乏进行良好家庭教育的能力;二是其家庭教育的方法不当,缺乏耐心细致的教育,依赖或强调棍棒打骂,对孩子的合理要求和正当言行给予强制性限制,有的则正相反,对孩子太过放任,不加管教,从而使孩子们的心灵和个性遭到扭曲;三是有的家庭破裂,父母离异,使孩子们失去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甚至心灵受到严重创伤;四是由于父母或监护人常年在外,缺乏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不利于子女健康心理的养成。
  (二)学校教育的缺失与偏差
  一是某些学校和老师缺乏对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视,只注重学生的考试分数,使学生缺乏全面的锻炼和发展;二是受封建传统思想的潜在影响。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形成了一整套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并形成了所谓的“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道德,子女被看成父母的私有财产,拥有绝对的处分权,在学校内部,教师则获得了父母所“授予”的权利,于是拥有了教育、体罚学生的权力;三是部分教师素质差,教育方式落后,急于求成,易体罚学生;四是缺乏法律知识教育,老师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


  (三)农村留守中小学生自我保护能力不强   农村留守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正处于心理、生理发育成长时期的青少年,无论是文化知识还是社会经验都有限,判断能力和辨认是非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不够。他们不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内容,也不知道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四)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
  一是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文艺作品过少,对不健康作品的发表、发行及阅读没有明显地做出限制。二是在农村地区对社会闲散人员的管制不严,使得他们过于放任,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人员力量投入不够,缺乏专门的中小学生社会教育机构,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教育基本上就依赖于学校教育。
  (五)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措施不力
  1.法律法规规定不健全
  我国在未成年人法律法规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制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些法律起点高,保护全面。但是,这些保护青少年的专门法律存在一个共性的问题,即原则性比较强,号召性的条文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混为一谈,使得法律条文过于笼统和抽象,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缺少法律责任追究条款,可操作性低。
  2.现有的司法保障措施不力
  与行政权不同,司法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力。司法机关一般只有经过当事人的告诉才能启动司法程序。中小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极不成熟。当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学生并不知晓,即使知道也不知如何去寻求合法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未成年学生法律制度的建构要借助组织和他人的力量,比如监护制度等。我国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已初具雏形,但存在许多不足。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时,我们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当未成年学生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时,司法机关却没有合法有效的措施可以采用。
  3.轻视政府维权途径
  针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在所有力量保护中,政府应作为中坚力量,起主导作用。然而在具体维权实务中,政府作用发挥的相对不够,没有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寻找深层次的原因。例如,学校周边的网吧增多,而中小学生的活动设施在农村基本没有,这是地方政府在规划、领导、监督工作上责任的缺失。政府工作不到位,往往会造成大范围的深远的影响。

  三、保障农村留守中小学生权益的措施

  (一)加强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制度建设
  1.尽快出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
  具体而言,应当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细则,对如何维权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对法律如何干预和处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有可操作性。
  2.加强保护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
  司法作为保护权益的最终手段,在法治社会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司法保障软化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开司法保障的保护很难取得理想的效果。应不断加强保护青少年尤其是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司法力度,提高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司法干预的主动性。另外,在司法救济阶段,必须严格执法。
  (二)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种力量
  在农村,能够有利维护农村留守中小学生合法权益的资源十分有限,所以鼓励和调动社会各种力量,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村委会、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性都应该充分调动起来,结合自身的优势,加大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维权工作的投入,肩负起关心未成年人的责任。目前我国大量高等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为我国提供了大量优秀的法学专业人才,他们与中小学生有着更多的共同语言,更能交流沟通。社会应该鼓励和调动大学生去农村志愿服务,引导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农村法治环境建设落后,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首先国家应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编入相应的规范教材,并配备一定的专职教师,从而将法制教育深入浅出地融入到课堂教学中去,重视日常维权意识的教育。其次,进一步拓展未成年人权益教育途径,做到内容全面,形式丰富。如模拟法庭、大型义务法律咨询、设立咨询室、开设热线电话等。再次,应建立心理诊所,加强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其健康心理。最后,开展“送法下乡”等形式的活动,加强农村对法律的重视,提高村民、未成年人自身权利意识,认识违法的严重性,从而降低犯罪的可能性。
  (四)加强政府对相关工作的监督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农村留守中小学生也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保护农村留守中小学生,是各级政府的责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政府掌握着特殊的权力,其根本职能是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的利益。政府可以在日常性的管理中,运用手中的权力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学生,这是其他力量不具备和无法比拟的。强调政府的主导地位,关键是要加强政府对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维权工作的领导作用,通过科学的规划、强有力的管理、经常性的检查监督以及依法追究失职者的行政法律责任等各项工作,来切实维护农村留守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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