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
论文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改变,抵押贷款房屋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购房方式。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和人们观念的引导下,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当前社会的流动性增强,从而导致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当不断上涨的离婚与抵押贷款房屋的普遍率相遇时,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的处理就成为其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并与之相应的增值部分的处理也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方面针对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进行具体的分析与探讨。
论文关键词 离婚纠纷 抵押贷款房屋 增值部分
房屋作为人们重要的一种财产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在人们的思维与潜意识中,房屋除了是居住的地方外,更是维护一个家庭生活及情感的一个重要载体,同时,对家庭的稳定以及婚姻的稳定和谐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抵押贷款房屋凭着其自身的优越性,逐步被人们所代替。根据有关数据统计,约有91%以上的人都是通过住房按揭贷款所完成的。在社会流动性和家庭观念转变的同时,离婚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频繁,并且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离婚除了使得当事人的关系解除外,还会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更,最终破坏到双方的住房需求,因此,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成为时下焦点。
一、研究背景
随着现代社会流动性和家庭观念转变,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导致离婚在人们生活中出现的越来越普遍和频繁,离婚时由于当事人的关系解除也会导致财产关系发生变更,最终破坏到双方的住房需求,因此,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成为时下焦点。在现有现代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改变,抵押贷款房屋已经成为当下社会的一种重要的购房方式。在现有的社会环境下和人们观念的引导下,人们的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当前社会的流动性增强,从而导致越来越高的离婚率,当不断上涨的离婚与抵押贷款房屋的普遍率相遇时,使得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的处理就成为其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并与之相应的增值部分的处理也是其中的关键性环节,加上夫妻财产关系自身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形式的多样性,为此,在其发生变更时,必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处理。房屋作为一种重要财产形式,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的共同还款,而房屋所有权登记哪一方的分割等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存在着很大的争议。
二、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理论研究
在现代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存在着很多的难点问题,而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关于其处理制度多源于西方的按揭制度,但是从我国的法律体系出发,其属于大陆法系,为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若想要融合,必然会产生很多的不协调,其中,英美法系则属于其中的首创者,所以上述理论也为我国解决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提供一定的指导,从国外理论研究总体上讲即为归属认定学说。一般而言,这一类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婚前的财产转换形态,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即初始所有权、质变理论、资金来源理论等,其中,以初始所有权来讲,若是婚前属于个人财产的,则离婚后个人可以取回,在法律中不参与财产分割,简单来讲,就是一旦财产具有了个人财产的性质,那么则不需要再考虑共同财产侵害等问题,比如在《法国民法典》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若是丈夫婚前购买了不动产,交付定金、分期付款合同并用抵押作为担保,在夫妻双方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支付,最终将抵押赎回,在双方离婚时,可以以初始所有权理论,妻子对于不动产部分则无权分割,也就是说妻子只能请求其用双方共同财产支付的那部分进行分割处理;而质变理论,则主要指双方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愿望所决定,这个理论是在初始所有权理论遭遇质疑的情况下所提出来的,即夫妻中的任何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旦有了共同财产的加入,必然会产生财产上的混同,要想再进行区分是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的,而这种混同行为属于自愿的,为此,财产的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即由个人财产转化了夫妻共同财产,即为双方共同所有。而资金来源理论则是源于以下两种理论而提出的,该理论提出夫妻双方不应该以财产所有权取得的时间为依据,而是以财产的资金来源为依据,为此,根据这一理论,若是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所获得,那么该财产则具有双重性质,在离婚时,双方的财产所有可以根据个人财产所得以及比例进行划分,其中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即可,这样不仅利于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而且不会使得其中一方因为婚姻而丧失财产的权力,达到公平兼顾的原则。为此,在这里认为以上观点均立足于对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共同婚姻生活和家庭生活的维护,兼顾了双方的利益,即都为寻找一种最为公平正义的解决方法,这也是以上理论显然易见的特点。
三、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理论研究
关于个人财产增值部分的理论学说也有着不同的观点界定,在这里做详细说明:
美国关于个人增值部分的界定。在美国国家各个州的规定也会有所不同,一些州认为其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而有的州而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也可以从中看出一个共同点,即在某些方个人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时,法院一定会先辨明其属于被动增值还是主动增值,其中,主动增值则由其中一方经过金钱、时间、劳动或者是智力等而产生的增值,而被动增值则是指由于市场因素或或者是其他因素产观导致的增值,那么则在离婚财产中不参与分割。另外,对于从事家务劳动所导致的财产增值各个州对于其性质的界定也是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为此,一些法院则认为,需要对外在因素财产增值中所产生的作用大小来划分。
英国关于个人增值部分的界定。在这里以1970年英国《婚姻诉讼法和婚姻财产法》为例进行说明,在该条款中明确规定实施夫妻分别财产制,其中不享有的一方若是用物资、金钱对那份财产进行改变,即对财产增值部分作出了贡献,为此,法律则承认其享有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我国香港地区由于受到共影响,在婚姻立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在上述理论中,各个国家都对个人增值部分进行不同的表述,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可以看出均主张个人增值部分原因进行区分,或是对增值部分作出了贡献和努力,那么则有权参与增值部分的分割,而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抵押贷款房屋可以参照上述国家的做法,即房产增值部分的区分可以通过某一方所做出的贡献和努力作为判断标准。
四、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相关建议
为了避免离婚后任何一方处于流离失所的状态,同时,也为了充分保证子女和妇女的权益,为此,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对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时,建立从以下方面入手:
首先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即要求民事主体要以公平、正义的社会理论和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对离婚双方各方的利益加以平衡,加强对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纠纷的公平处理,并且要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当前社会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实际情况却告诉我们,在整体的经济地位中,女性仍旧低于男性,再加上女性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其再婚出现重重困难,为此,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一定要坚持公平适应的原则,对双方婚内的照顾子女、家务劳动、抚养老人等各个方面的付出加以综合考虑,并结合离婚后双方生活水平的具体情况以及婚姻的实现价值及其社会职能加以平衡处理,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实质性的公平。
其次,正确认识夫妻双方的还贷行为。当前学术界对于双方共同还款行为的性质已经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比如在2011年底,李某为结婚贷款购置一套商品房,总价30万元,其中个人首付20万元,贷款10万元。李某于婚前取得了房产证。婚后,李某与妻子陈某共同还贷6万元。现陈某起诉离婚,并认为现该房屋已升值为40万元,除去李某个人首付20万元,要求分割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20万元的一半,即10万元。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基于如下逻辑:离婚后,一方需要继续还贷,方能保住增值利益,而另一方将不再参与还贷。若此种情况下,双方均分增值利益,显然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尚未还清房贷部分所形成的房产增值部分应归继续还贷的一方所有。
总而言之,在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的同时,需要对离婚纠纷中抵押贷款房屋及增值部分的处理加强研究,由于其属于一个综合性较强的问题,要求对各地司法意见进行分析,充分考虑到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动关系,并考虑到不动产和共同还贷款的所占比例因素,从而作出最为公平的处理,以充分保证双方的利益。
上一篇:试析保证金效力及其完善
下一篇: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