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探究
[论文摘要]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靠国家机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制度,充分发动民众力量,以此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的有益补充和配合协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而为的局面,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幸福安康。
[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探究
一、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概述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恶性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败坏了社会风气,对相关立法、监管、执法提出了重大挑战。一时间,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成为引人注目的社会焦点问题、热议问题。
本文所说食品安全监管,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和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这里的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农业行政、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卫生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则是指社会公众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这里的社会公众应从广义理解,包括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其他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等社会公众。具体而言,社会团体包括消费者协会和食品领域行业协会,食品领域行业协会主要包括粮食、畜产食品、蔬菜、果品、调味食品、焙烤食品、绿色食品、饲料、农业产业、食品工业、畜牧业、渔业、酿酒工业、奶业、烹饪餐饮饭店业等各类食品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包括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个人则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生活的自然人,包括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人、普通群众中的知情人、职业打假人、相关外国人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食品生产经营者众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量大面广、隐蔽性强,国家机构监管人力不足等诸多原因,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很大。面对社会上层出不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仅靠国家机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显得力不从心,监管难以完全到位。因此,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的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大力加强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以此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机构监管的有益补充,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管的遏制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在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总体来看,还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
(一)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薄弱
目前,我国各地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多数由媒体率先曝光,甚至是媒体人员不惜卧底予以揭露,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预防和纠正方面发挥了较大的监督作用。但总体说来,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较为薄弱,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还未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公众监管的强大社会氛围和强大社会力量。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深受传统观念影响。常言道:“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深受其影响,将此作为自己的人生态度、座右铭,明知身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问不管。(2)缺乏公平正义理念。由于诸多原因,不少国人尚未真正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常常站在一己立场看待问题,其经常计较的是某件事情是否影响到自身的利益,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态度和行为,而不去计较某件事情是否符合与体现公平正义。当食品安全事件与己无关,未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的时候,便事不关己、不求发声、不予参与。(3)利欲熏心,见利忘义。一些人明知食品安全事件违法,恶果严重,但为了金钱利益、行业利益、权钱交易,或故意为之,或肆意掩盖、或恶意放纵,利欲熏心、见利忘义。(4)缺乏制度引导。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社会公众尤其是个人食品安全监管意识薄弱,不明白自己的相关权利及行权方式,不知道如何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5)恐遭报复。由于现实生活复杂,黑恶行径屡见不鲜,不少人担心举报后遭受打击报复,担心自己或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顾虑重重,不敢举报。
(二)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关于食品安全立法主要有《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9年7月20日公布施行),相关立法主要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立法涉及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条款主要有:《食品安全法》第3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53条;《产品质量法》第1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之外的社会公众监管,仅体现于第6条规定。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规定零散而笼统,关于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主体权利义务、参与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程序、监管后果、保护与奖励等均未见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尚未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三)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缺位
我国成立有不少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在其章程关于本协会的宗旨、目的、职能的表述中,几乎看不到对本行业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内容。有的即便有,也表现为“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质量监督”之类的简单笼统的一句话,未见相关警示、预防、检查、纠正的要求和规制。可见,这些食品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在主观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更多的关注,在客观上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在实践中如何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就难以保证了。
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
食品安全问题,既是亟待解决又是长治久安之问题,针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着手解决与改善。
(一)大力培育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
实现食品安全保障须思想先行。社会公众具有成熟的食品安全意识,是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先行条件。只有人们普遍树立浓厚的食品安全意识,达到追求食品安全的较高境界,才会在现实生活中关注、重视食品安全问题,才会有勇气、能负责、敢担当,不仅对关乎自身利益而且对关乎社会大众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展开批评、检举和追究。因此,当前我国应当大力倡导、培育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意识。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通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曝光,以培育、唤醒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2)各级相关单位在一定的公共场所张贴、悬挂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信息,组织相关义务咨询活动。(3)建立健全政府食品安全官方网站及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在此方面的做法可供参考。美国建立了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形成了从联邦到地方,分工明确、全方位的信息披露主体,以及遍布全国的信息采集、风险分析以及综合的信息反馈等基础设施。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消费者教育与培训信息、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则、工作指南、指导方针、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资源信息等。(4)在食品安全相关立法过程中,实行开门立法,充分征询、听取公众意见。通过这些举措,培育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信息,让社会公众清楚自己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利义务、途径和方法,知道如何进行监管,在全社会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强大意识和社会氛围,使食品安全违法者无处遁形。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
实现食品安全保障不仅需要舆论先行而且需要制度规范和引导。国际社会一些国家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管,通过立法加以倡导和规制。譬如,美国《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对食品安全违法拒绝者、食品安全违法检举者的保护制度进行了规制,值得借鉴。面对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欠缺的现状,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建议在各级相关立法中由宏观至微观、分层次地设计社会公众监管制度,对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的主体权利义务、参与的监管范围、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程序、监管后果、保护与奖励等一系列问题,以及食品安全社会国家机构监管与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之间的关系、分工、协调等进行规制,形成系统的、细化的、便于操作的我国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法律制度,使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有法可依,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常规化。
(三)尽快建立健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协会自治是指协会为实现设立本协会的目的,按照协会章程对协会及有关组成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活动。协会自治可以充分发挥协会对成员行为规范和制约作用,也有利于行业商品质量监管,解决政府监管缺位问题,提高监管效率。针对当前我国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缺位的现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应在相关立法中对食品行业协会的食品安全监管进行规制,主要包括监管职责确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制度、违反监管职责之处理等制度。(2)食品行业协会应在自己的章程中确立监管的具体实施办法,力求做到做好行业自律、自治。(3)通过制度设定,对不履行监管职责甚至反其道而行之的食品行业协会及其责任人进行追究,以达消除不良、警示世人、促进安全之目的。通过这些举措,定能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监管作用。
总之,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特点,应当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公众监管制度,充分发动民众力量,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合力而为之局面,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幸福安康。
上一篇:试论网络时代中的人权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