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武装警察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特征
[论文摘要]有关武警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文章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以下简称《武警法》)的第22条为出发点,浅析了我国武装警察权利保护的现状与特征。
[论文关键词]武装警察 权利保护
《武警法》第22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的权益。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任务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武警法》对于人民武装警察权利的规定仅此一条,计78个字,主要是指示性的,需要依赖《国防法》、《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来保障。《国防法》关于军人权益的有6条,共计541个字;修改后的《兵役法》关于军人权利的有13条,共计2597个字。显然,在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义务处于主导地位,但这并不说明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处于一个次要地位。事实上,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是否充分,能否按照法律规定得到保障是关系到武警部队建设和遂行任务的大事,是关系到能否充分激发每一名人民武装警察的战斗力的大事。《武警法》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对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作过多的规定,这就需要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人民武装警察的权利。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目前我国现役武装警察权利的内容体现为四个重要特征,可以总结为“四个并重”,分别是:
一、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并重——是军人,也是公民
军人是穿着军装的公民,人民武装警察也是一样。军人除了享有普通的公民权利外,还应当享有专属于军人的权利。德国《军人法》第6条规定:军人的公民权应予以完全的维持,尤其是积极与消极的选举权。除非在法律明白限制外,应予保障之。西方国家大都通过法律确定军人的特殊公民身份,并立法保障其权益,我国也不例外。
(一)军人与普通公民一样享有的一般权益
由国家宪法和一般法律赋予,主要包括:人身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言论出版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人大代表的言论免责与质询的权利)、军人的社会经济与文化教育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知识产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军人的诉讼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二)军人因服役而享有的特殊权益
军人享有特殊权益,首先是对军人履行特殊义务的弥补,其次,是对军人一般权益受限的一种补偿。军人的特殊权益包括:政治荣誉权。政治荣誉是国家给予军人的特殊褒奖。法律规定,军人受全社会尊重,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对于在作战、训练、抢险救灾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军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军人的军衔、荣誉称号、勋章和奖章,是军人的终身荣誉,国家给予特别保护,未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人格尊严权。除了和普通公民一样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外,军人还享受特殊的个人尊严权,国家对冒充军人、损害军队形象的,对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军人的,杀害、伤害军人的,依法从重处罚;未经军队司法机关批准或决定,不得对军人实施劳动教养、拘留、逮捕和审判。军婚受特别保护权。军婚一直以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刑法第259条第1款专门设置了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军婚的保护力度。
(三)现役军人依法履行职责受保护的权利
《人民武装警察法》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妨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充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二、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并重——要勋章,也要待遇
国富才能强军。在经济获得长足发展后,国家对军人的物质利益的保障力度增加,成为这个时代的军人是非常幸运的。
为突出贡献者发放相应的物质奖励,反映了社会对军人贡献的认定,在世界各国军队中具有一定的相通性。比如,美国军队在招兵的时候,提出的口号就是“报效国家、周游世界、增加存款”。尤其是在战时,除了各种津贴,还对作战勇敢者发放不菲的奖金。近年来(2007年),美国国会还在《退伍军人权利法案》的基础上出台了《高等教育机会法案》,大幅度提高退伍军人及其眷属高等教育补助金额,这都属于物质奖励措施。
2010年2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发出通报,决定对2009年度800名全军优秀指挥军官和优秀参谋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证章、证书,每人奖励2万元人民币。类似的新闻也屡见报端,物质奖励逐渐成为除精神奖励之外的重要补充。
三、军人权利和军属权利并重——顾大家,也顾小家
军属是军人的精神动力,是军人的大后方。武警部队担负着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以及防卫作战、抢险救灾、参加国家经济建设等任务。专心于本职工作的同时,对小家的照顾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甚至于被忽视。很多警嫂承担起了照顾整个家庭的责任,上到赡养老人,下到抚养小孩,两人的担子一人挑,解除了武警官兵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安心部队工作,立下了汗马功劳。可以说军属在国防建设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国防建设的二线“军人”,因此,她们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并应给予一定的优抚和照顾。然而,基层的同志有时几年也不能休假,这不可避免地给武警官兵和家庭的感情带来了创伤,甚至导致了一些家庭矛盾。近几年情况有了改善,根据2004年1月开始执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另一个重要的进步就是随军门槛的降低。2011年3月1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发布了《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的意见》。得益于该政策,全军近10万官兵将告别“牛郎织女”的生活。这个年龄段的军人家庭,正处于新家组建期、新婚磨合期和育子关键期,夫妻团圆可使两地分居带来的诸多困难和烦恼迎刃而解,这对军地“分居族”而言,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军人家庭的幸福指数将实实在在地得到大幅提升,军人婚姻的稳定性也得到提高。
四、现役权利和退役权利并重——管今天,也管明天
退役军人是社会的财富。20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由于对退伍军人处理不当,导致发生退伍军人前往首都华盛顿举行大规模游行、抗议和示威,并最终导致发生流血伤亡事件。这在美国人心目中留下了一个惨痛的教训,更对美军的部队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1944年6月,美国《军人权利法案》颁布实行,数百万战前由于经济原因或家庭条件或受教育背景而没能接受高等教育的退伍军人凭借这一法案的帮助,纷纷走进高校校园或接受职业培训。
健全军人退出现役待遇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军队的普遍做法。它的实行对增强军人职业的吸引力和部队的凝聚力,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新修订的《兵役法》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一是增加军人基本待遇的规定,规定了现役军人的工资制度、保险制度和休假、疗养、住房等生活福利待遇,充实了现役军人以及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以及现役军人家属的抚恤优待政策;二是拓宽现役军官的来源渠道,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三是完善了义务兵和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入伍前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应当保留。
我国每年退役的解放军和武警士兵有几十万人,解决好他们的出路,非常重要。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或在相关法律中明确专门条款的形式,规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的制度,细化退役士兵就业优先权和优惠保障措施。我国借鉴了这些做法。
按照新的兵役法的要求,我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安置,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具体体现在:
一是实行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政策,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发给退役金,实行自主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二是完善了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三是充实了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士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公务员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军人的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需要特别提到的是,这次《兵役法》修订,针对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待遇有别的安置政策已失去运行基础的现实,改变了以往城镇退役士兵与农村退役士兵服役相同但安置方式不尽相同的办法,确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安置政策对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统一进行安置,享受同一待遇。这是此次退役士兵安置调整改革的重要创新发展。和《兵役法》的修改相配套,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11年11月1日颁布施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做好军人权利的保护工作,就是提高部队的“软实力”。军人权益保护基本法是军人权益法律体系的“龙头”,上承宪法和国防法,下接各种军人权益单项法律法规,是军人权益保护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必然要求。未来国家有必要采取立法措施,制定《军人权益保护法》,确定现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范围,明确地方各部门维护军人权益的责任,
同时完善军人权益保障单项法规,使政府有关部门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保护现役军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我国军人权利在时间、空间、主体、类型各方面逐渐全覆盖,体系更趋合理,增强了军人职业的荣誉感、家庭的幸福感和人生的价值感。从宏观来说,军人权利体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理念,以促进军队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以生成战斗力为目标。身为武警官兵,必感念于心,报答于行,以昂扬的精神状态遂行多样化任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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