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从法律视角探析家庭“冷暴力”
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个组成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固是构建整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证,而现阶段,与传统家庭暴力即家庭“热暴力”并驾齐驱的一种新型家庭暴力形式逐渐在动摇和摧毁这种社会大和谐,即家庭“冷暴力”,这是一种从精神层面对人进行攻击和折磨的暴力形式。本文正是对家庭“冷暴力”这一问题进行剖析和探讨,从其现状、特征及其危害程度方面出发,深刻了解家庭“冷暴力”的具体情况,试图构建反对家庭“冷暴力”制度,揭开其神秘面纱。
论文关键词 家庭“冷暴力” 特征 制度构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腾飞和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受新思想地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尤其是自我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日益提升,导致家庭暴力形式出现多样化,不再仅仅局限在“热暴力”层次,随之衍生而来的是危害程度和范围较之更为严重的新型暴力形式,即家庭“冷暴力”。
一、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及其产生的原因
要对家庭“冷暴力”进行深刻探讨和研究,首先我们就必须得明确界定究竟什么是“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目前对于家庭“冷暴力”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学界经过对其表现形式进行探究后,将其理解为: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时,不是以殴打等肢体暴力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对家庭成员表现出冷淡、忽视、放任和疏远,最常见的表现是不理不睬、漠不关心,甚至是形同陌路。豍很显然,这种形式的暴力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热暴力”而言差异很大,不再是通过拳脚相加、殴打、禁闭等手段对身体进行伤害,而往往是从精神上进行控制和折磨,以语言为工具,采取挖苦讽刺、侮辱打击等言语进行攻击,给对方造成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压力,致使对方痛苦程度并不亚于“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
正是由于这种暴力形式所带来的危害性,使得我们必须深刻挖掘其背后形成的原因,导致家庭“冷暴力”现象越来越普遍,辐射范围越来越广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首先,家庭双方收入不平等是导致“冷暴力”产生的经济根源,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观念都是男人负责养家糊口,而女人则负责生儿育女,分工协作。这种模式形成了女性在经济上的非独立性和依赖性,大多数的情况下必须依附于丈夫的收入生活,从而形成了家庭内部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这必然导致双方所享有的话语权的不平衡,所形成的权利结构会倾向于一边倒。经济地位较高的一方往往会轻视、挑剔并冷落对方,而地位较为卑微的一方则通常忍气吞声、默默承受,从而成为受虐待和压榨的角色,促使了这种“冷暴力”形式的生成并激长了这种势头。其次,传统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观念与现代社会女性地位的不断上升之间的矛盾使得家庭“冷暴力”现象广为蔓延。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不再以体力劳动作为衡量生存能力的标尺,男人一贯所享有的体力优势已不再特别明显,而女性由于受教育程度越来越高,在社会中所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多样化,不再单一地负责生儿育女,甚至有些时候对于家庭经济收入的贡献力远远超过男性,引发了双方对家庭主导支配权的争夺,冲击了传统“男主内,女主外”的思想观念,对于男性权威不断发起挑战,从而导致夫妻双方矛盾加剧,引发了家庭“冷暴力”。第三,我国立法的缺失以及实际可操作性不强助长了家庭“冷暴力”的滋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豎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界定的家庭暴力仅仅局限于我们通常所说的“热暴力”,而家庭“冷暴力”并不涵盖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之内,“冷暴力”这种新型的暴力形式在我国法律范畴之内属于真空地带,并无明确地界定和规定,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的受害人无处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予以保护,而司法机关也无可以援引的法律条文进行适用,因而滋生了“冷暴力”现象。最后,“冷暴力”形式的取证难也给“冷暴力”现象得以孕育提供了温床。因为“冷暴力”的表现形式大多体现在对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控制,往往是通过语言进行的,具有十分隐蔽性,从而很难进行伤害鉴定,即使受害方真的采取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在举证环节也容易处于下风,导致败诉,这就等于变相地为施暴者提供了法律支持,使得这一现象普遍存在。
二、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其特征
目前,家庭“冷暴力”作为新型的暴力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所带来的危害越来越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相左。尤其是在都市社会,离婚的前奏往往就是长期的家庭“冷暴力”,大多数离婚家庭都存在着这种问题。
显而易见,“冷暴力”首先带来的最直观的危害就是一个个家庭的分散,长期性遭受“冷暴力”迫害的家庭往往与温馨和谐的“家”这个定义背道而驰,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十分冷漠,夫妻双方关系恶劣,势必也会影响亲子关系走向冷淡,此时所拥有的“家”早已名存实亡,更多情况下不得不走上离婚这条路;其次,家庭“冷暴力”对于整个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固而言也是一个重大的威胁,久经“冷暴力”荼毒的受害者情绪和心理都有会或大或小程度上的扭曲,他们会寻找发泄和转移情绪的途径,有些受害者会选择自我放弃,采取自杀的方式以获得解脱,而有些受害者则通过酗酒、赌博、吸毒等方式麻痹自己,还有些则会将这种情绪转嫁到孩子老人身上,通过殴打、辱骂、虐待等手段折磨老人和孩子,更有甚者选择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使得犯罪类型更加多样化,犯罪率激增;而且,家庭“冷暴力”还会有碍于青少年心理健康,根据宁夏青少年维权和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一项问卷分析表明,“‘冷暴力’很容易对青少年性格的形成产生负面影响,可能导致孩子不自信,自卑感强,不敢与人交流或富有攻击性。”显然,生活在“冷暴力”环境下的青少年因为长期缺乏温暖和关心,而是在一个充满怨恨和敌视的家庭中成长的,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有冷漠、孤僻甚至仇恨社会的心理障碍,如若不经过及时有效的治疗,很有可能成为下一批加入“冷暴力”的施暴者,从而循环往复,极度不利于家庭“冷暴力”问题的治理和解决。
而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暴力形式,独立于传统的暴力形式而存在,并且辐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人员总数越来越大,其必然具有不同于传统暴力形式的特性。
1.高度隐蔽性。家庭“冷暴力”依附于一个个家庭而存在,其在时空上具有很大的私密性,一般仅限于家庭成员可知,正是这种隐蔽性和主观性使得司法部门很难介入,难以还原事实,从而做出合理正确的裁决;而且自古以来“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种种观念都影响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愿意介入。
2.行为具有易发性、反复性。“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有区别于传统的“热暴力”,其以语言为工具,对于技术上的要求更低,具有易发性,且意见不一致往往就容易引发语言冲突,更严重的便会升格为语言暴力,具有反复特性。
3.受众人群具有高知性。豐家庭“冷暴力”这种形式通常更容易出现在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家庭里,正是因为他们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职业地位,使得其对自身的约束力加强,往往不会采取暴力极端的手段进行打击报复,而且此类人群更懂得利用语言攻势对对方心理和精神造成压力,以达到发泄自我情绪的目的。
4.司法取证难度大。由于“冷暴力”的发生以家庭为基础,在空间上具有极大的私密性,司法工作人员很难介入家庭中了解到真实情况,且这种暴力形式往往采取非武力手段,而是通过语言对对方进行精神控制和打压,从而难以伤害鉴定,不利于在诉讼中提供证据进行举证。
三、对于家庭“冷暴力”立法模式的构建
家庭“冷暴力”带来的不仅仅是对一个一个家庭的破坏,同时也冲击着整个社会和谐秩序的构建,因此,深刻探究这一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社会课题。
首先,要加强对“冷暴力”的认识,提高全民反家庭“冷暴力”的思想意识。民众对于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以武力手段为标志的“热暴力”层面,对于以语言为攻击手段的“冷暴力”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致使到面对“冷暴力”的问题时未意识到其危害性,欠缺及早解决矛盾的意识,从而酿成大祸。加强群众反家庭“冷暴力”的意识能够很好的遏制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从法律层面,应该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我国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这一板块的规定仅局限于传统的“热暴力”上,并且多是具有指导性的规则,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性,而家庭“冷暴力”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真空地带,从立法层面对于《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构建,对“热暴力”和“冷暴力”两个层次进行系统规划,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规则,将法律条文落实于实际生活,用于有效解决家庭“冷暴力”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再次,在有关“冷暴力”的诉讼案件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以家庭为温床而滋生的“冷暴力”具有高度的隐蔽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举证难的问题,为了有效合理地解决这一问题所带来的影响,在诉讼程序中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制度,由施暴者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施暴,否则就要承担“冷暴力”的法律责任。
第四,引进西方先进法律制度,建立与我国现状相适应的“民事保护令”制度。根据西方国家的制度设计,“民事保护令”是国家为了预防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专门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它是应受害人的要求而启动的,内容涉及到受害方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家庭财产的使用、子女监护等方面,目前,许多国家都采取这种以法院通过签发保护令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救济,一旦被害人遭受家庭“冷暴力”的迫害,可以向法律授权的公安机会或法院申请寻求保护,经过调查核实情况之后,将实施“冷暴力”的行为人与被害人予以强制隔离,然后要求施暴者参加“遏制家庭暴力”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教育施暴人认识自己的暴力行为给配偶及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并对其进行心理治疗、缓解其心理压力、矫正其阴暗心理、改正其认知上的偏差,防止其再次实施冷暴力;教给施暴人调适夫妻关系的方式方法,赠送其一些有关心理调解方面的书籍,给出现心理问题的施暴人以切实的心理治疗等。”豓其接受教育的期限根据其施暴情节和周期进行评定,而在此期间,严格禁止施暴者与被害人进行接触。
最后,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遭受“冷暴力”侵害的一方提供救济途径。现阶段,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求公检法和妇联为“冷暴力”受害方提供了救济手段,在此基础上,我们有必要通过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各个组织之间进行职能配合,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的“反家庭暴力网”,推动反家庭暴力行动在全社会有效开展,从根本上遏制家庭“冷暴力”。
有效合理的解决家庭“冷暴力”对于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而言意义十分重大,同时也可以促进无数家庭的和睦美满,加大对“冷暴力”的治理强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最大程度上限制“冷暴力”范围的扩大,并从根本上进行解决,从而才能真正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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