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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协会研究综述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3


  论文摘要 农民协会是存在于农村的一种非政府组织,是全球范围内兴起的“非政府组织浪潮”在农村地区的表现。农民协会不仅存在于中国的乡村地区,也存在于世界其他国家的农村,特别是欠发达的拉丁美洲、非洲和中东地区。目前学界关于农民协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民协会的含义、存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发展现状及原因等问题上。

  论文关键词 农民协会 非政府组织 农村

  近20年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其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人们公共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着政府和市场所不能代替的优势。在众多的非政府组织中,存在于农村地区的农民协会是非常特别的一种,其既有非政府组织的典型特点,同时又深深刻上了农村地区的烙印。梳理国内外关于农民协会的研究,对其产生、发展和演变过程有个基本的了解,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也能促进乡村民主的发展,推动乡村治理走向善治。

  一、对农民协会含义的研究

  (一)农民协会的研究背景
  关于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学术界目前有很多标准。其中之一即是按非政府组织存在的地区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城市和农村的非政府组织。城市里有普通工人、白领及商人等,所以就会形成工会、行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而在乡村地区,农民占大多数,农民以种田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为生,所以形成的非政府组织也以农民协会等为主。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于建嵘教授,长期致力于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研究,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了实地的考察和研究,并走访了农民协会发展较好的台湾地区。他把我国农民协会的发展分为清末民初、大革命时期、国民政府执政时期和共产党时期四个阶段,详细阐述了其发展历程及每个时期的特点和职能,描述了农民协会的历史变迁。
  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欠发达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农民协会也比较常见。由于这些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还不彻底,很多人仍在贫困线上徘徊,民众迫切要求政治上的彻底独立和经济的长足发展,所以该地区的农民协会往往与土地革命和农民暴力运动联系在一起。
  (二)农民协会的含义
  虽然农民协会发展历史较长,但如今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新农村建设形势下,随着乡村经济、政治结构的变迁而产生的新的农民协会。由于研究的角度和侧重点不一样,目前对这种农民协会的界定还很不统一,甚至连名称也不尽相同,叫法有农民协会、农民组织、农村民间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但它们都是农村基层组织创新的产物。
  于建嵘通过对台湾农会的考察和研究,认为“农会是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是农有、农治和农享的公益性社团法人”。李锦顺同样认为农民协会应具备农有、农享、农治三个特征,是一种民间社团属性的组织。徐友军对农民协会所作的界定则是农民群众自愿参加、自发组建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开展农民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间自治经济性实体。
  总结国内学者关于农民协会含义的研究,发现农民协会的民间性和自治性是公认的。即必须坚持在制度上把农会与政府组织分离开来,建立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国外学者则习惯于用农民利益集团来称呼农民协会。SeanAlley和JohnMarangos认为农民利益集团影响和作用于自然资源的使用。而且作为利益集团的一种,与政府接触较为频繁,对农民利益集团的考察——其政策的制定、评估、制度性的决策制定过程和目标,可以揭示农业活动、政府政策和自然资源管理间的直接联系。

  二、发展农民协会必要性与重要性研究

  (一)必要性研究
  关于农民协会的必要性,基本所有讨论农民协会的文章都有涉及。总结学者们的研究,发展农民协会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的要求。李锦顺在认为,农民协会可使农民依靠团体的力量来抵御市场经济的风险。同时农会也可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种服务以发展现代农业。
  二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维护农民利益的需要。于建嵘在就指出,只有进行农村组织创新,让农民组织起来,才能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真正增加农民的福祉,防止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搞“形象工程”。
  三是增强乡村社会公共政治参与的必然选择。目前的村民委员会无法有效解决农村公共政治参与的问题,可以通过重建农会组织,填补乡村社会公共政治参与途径的空缺,提高农村社会民主自治能力。
  JonathanFox在其讨论农民组织的文章中认为,如果没有这些能代表穷苦农民意见的农民组织,穷人阶层就无法参与到政治进程中来,无法提出自己的诉求。而穷人构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的能力,取决于多样化的政治参与渠道和相对较多的外部联盟。
  (二)重要性研究
  于建嵘通过一系列撰文,并分析了台湾的农会组织后指出,农民协会在政治上的功能是社会利益整合组织和社会协商组织;在经济上提高农民知识技能,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生产收益,改善农民生活,发展农林经济。另外,于教授还特别从农民维权组织的角度,通过对湖南省衡阳县维权组织跟踪调查和全国13个省(市)26个县市的农民重要的群体性抗争事件访谈,得出了结论:湖南省衡阳县维权组织从以村为单位的“代表队伍”经过全县性的网络联盟,发展到了筹建农民协会,并在文章中详细论述了衡阳县农民协会的发展过程及重要意义,以及在之后另一篇文章中极力主张重建农民协会。
  陈晓春则从农民协会维护农民权益、代表农民与政府平等对话、是一种组织化、群体化的权力制约平衡力量及政府与社会的桥梁等方面,分析了新农村建设时期农民协会的重要作用。并认为农民协会是政府失灵下对政府职能的有益补充,是社会矛盾的缓冲器。



  三、农民协会发展现状及原因综述

  现代意义上的农民协会在我国出现的时间还比较短,发展还不是很成熟,甚至学者们对是否有必要否通过建立农民协会来促进农村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还存在争议。陈晓春把农民协会的这种处境描述为农民协会“难有所为”。李振刚、张丽娟则以山西省永济市农民协会为个案,分析了该地方农民协会所处的合法性困境,其在内部合法性和外部合法性方面都面临不足。
  陈晓春认为农民协会难有所为是现行体制下的必然困境。首先,乡村社会分散化和乡政村治体制是农民协会面临的双重压力。农民协会成立之后不得不面对行动的合理性和支持力量的来源两个问题。其次,如何使农民协会的领导人切实代表农民的利益,而不是实现一己私利,也是一个实践难题。乡村社会分散化的社会状态是农民协会能否保持自己的性质、、履行其职责的最大障碍。
  李振刚、张丽娟则从组织合法性的角度,分析了自发型农民协会在生存中面临的困境。文章认为由于协会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利益再分配格局不够合理,领导人个人的素质与能力等因素造成了永济农民协会的内部合法性不足;而由于与政府关系不稳定及合作金融的缺乏,农民协会的外部合法性也面临危机。
  Marc Edelman在其文章中提到,目前中美洲的农民组织遇到的“慢性病”是内部组织的脆弱,而这种脆弱也影响了农民运动的开展。同时,农民组织的外部环境也不是很优越。农业在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性下降,导致农民政治机会的减少。

  四、对现有研究结果的分析与评价

  总结现有的对农民协会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对农民协会含义的认识还不统一。有的研究者把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例如专业技术协会、产销协会、农业种植协会等等都统称为农民协会;但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些不能归入农民协会的范畴。出现这一分歧的原因在于学者对农民协会功能的预期不同。大多数学者支持农民协会不仅应具有经济的功能,还应有政治上的功能,并且政治上的功能是必不可少的。但经济和政治功能到底孰轻孰重,以那个为主作为判定农民协会的标准还不统一。
  第二,对农会现状的研究较少。因为现阶段农民协会正处于一个缓慢的重建萌芽时期,因此理论界对现阶段农民协会的发展动态的研究比较少。虽然于建嵘对湖南衡阳农民协会的发展动态进行了研究,但也只是湖南范围之内的,并没有把研究范围扩展到全国。资料的缺乏使得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民协会的发展还有待总结和探讨。
  第三,缺乏相关的专著。农村问题、农民组织问题等方面的专著较多,但是具体到农民协会的专著仍显缺乏。虽然研究的角度和领域比较多,但是这些研究成果显得有些零散,缺乏系统性的专著研究。
  总的来说,国内国外对农民协会的研究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是在我国新的形势下,对农民协会的研究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尤其需要结合当前的农村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和农民现状,专门对农民协会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在与国外的农民协会进行比较研究时,要意识到不同的国情,有选择地吸收借鉴,促进我国农民协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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