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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规范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20 09:40


  论文摘要 对建筑工程中常有的合同进行分析,讨论了合同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重要性。对合同的条款和依据作了介绍并探讨了目前建筑单位合同订立、管理和索赔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控制措施,最终建立起符合中国实情的合同体系,达到对工程进行有效控制和正确管理的目标。

  论文关键词 建筑工程 合同 管理

  一、建筑工程中合同的作用和地位

  建筑工程涉及的主要合同类型有勘察设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物资采购合同。
  合同管理,是指采用建筑工程合同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形成以合同管理为主导地位的项目体系管理,才是把握住问题的实质。目前分析项目管理,就必须分析合同,分析制定和实施合同的方法。
  合同在整个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合同在项目管理建设过程中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是项目管理建设的核心。实施任意的建设项目,都应当依赖于一系列的相关承发包合同的签订来完成的。通过对承发包范围、内容、工期、质量标准和价款等合同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承包商和业主在一定合同环境条件下享有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调控权利。通过分解合同管理责任目标,可规范项目管理建设机构的内在职能,按照合同条例进行项目管理活动。由此可见,不管是在对承包方的管理方面还是在对业主自身的内在管理方面,合同始终对项目管理建设发挥着核心作用。
  2.建设合同保障了承发包双方权利的发生和义务的实现。通过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职责和义务,可合理明确的分摊承包方和发包方的责任风险,从而保证顺利实施建设项目。例如业主必须准时支付工程款,及时进行工程的中间验收,及时办理竣工清算和组织竣工完工验收等。同时承包方必须根据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提供符合业主规定质量标准的项目产品等。建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是承包方和业主双方应履行的行为准则,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保障。
  3.合同是公平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纠纷和争执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参与建设单位多、项目交接复杂和建设金额大等特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分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及材料供应商和业主之间必然会发生各种纠纷和争执。而承包方和业主在建设合同中提前达成的如合同不可抗力条款、索赔条款、合同价款变更条款等各种承诺和约定是处理纠纷和争执的主要标准和依据。建设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同样具有签订后具有法律时效的属性。因此,合同是公平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纠纷和争执的法律依据。

  二、建筑工程中合同管理的现状和常见问题

  由于近几年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和建筑公司的日益增多,建筑市场更多的偏向于买方市场,行内竞争激烈,发包方通常利用这个有力的条件提出不公平的合同条约,承包方被迫于市场竞争的压力而毫无办法解决,绝大多数的承包方希望按照合同进行严格公平的管理,但往往在现实工作中因各种原因难以执行。
  第一,合同双方管理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很多承包方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建筑公司,在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合同管理人才方面相当薄弱,导致承包方和业主签订合同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1)目前建筑合同中大部分由发包方单方制定,其中基本上针对承包方单方义务的增加,对发包方的制约条例相对较少,尤其是在对发包方违反条约、赔偿款项等方面制约不清楚,同时缺少有效地处罚手段,导致建筑合同的不平等、不公正。(2)有些不法承包商超越本公司资质签订建筑合同和利用其他商家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的现象普遍存在。有些违法承包人为了达成承包工程的目标,违法利用他人资质参与投标,获得承包工程资格,签订无法律效力合同;或者采取违法手段获得承包工程资质,专门进行租用资质证件业务,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造成建筑市场秩序紊乱。(3)项目建设人员与合同签订人员彼此脱节,组织施工人员不了解合同中相关的条例和具体标准,而合同签订人员不清楚施工情况,导致施工人员不能采用符合业主要求的材料和达不到业主要求的规模范围,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4)承包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不能合理安排人员制定合同,甚至有的没有法人委托授权书或者主体资格不合适、不具备合同签订的资质。
  第二,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条文制度不严谨。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为了达到加强建设市场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规,以保障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责任和风险。在现下建筑市场偏向买方的环境下,有些建筑合同签订时为了回避发包方义务,不严格按照标准严格的合同文本制定,而采用不规范的、自制的、含糊的文本制定合同以达到转嫁工程风险的目的。有的甚至采用政府命令和口头委托的手段下达命令,等工程完成后,再签订合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这样的合同完全起不到任何法律制约的作用。另外,由于建筑项目工程一般具有体积庞大、施工周期长、结构复杂等特点,合同签订双方通常采用价格可调的合同方式,业主往往在这方面钻漏洞签订不平等、不公平的建筑合同。
  第三,对制度建设和合同管理的不重视。许多建设公司的合同管理相当紊乱,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淡薄,都没有建立专门的部门进行合同管理,缺乏可行有效的体系进行合同管理,只是接受被动的管理,当工程项目出现一系列问题时,不是按照合同条约处理问题,而是采取请客、送礼、搞关系等不恰当的方式寻求问题解决的途径。另一方面,合同授权管理、分级管理体系不健全,合同信息化管理程度不高,任意工作人员都可以签订合同,合同执行过程中缺少严格的控制监督,合同管理应当进行的检查手续不进行,程序设计不明确,缺乏必要的评估和审查步骤,不能对合同管理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监督。
  第四,不注重合同的风险预测管理。所谓的风险管理,即是人们对隐藏的、潜在的、不可预见的意外损失采取辨识、评估、控制和预防方式的过程。因为工程本身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且比产品生产更为严重,风险管理显得尤为重要。风险管理是某种程度上主动控制项目实施进度,风险管理是项目工程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而现在的建筑公司不注重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在工程出现问题时,不能有效地进行风险转移,导致项目工程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



  三、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

  第一,最好避免分包负责,尽可能采取总包责任制。针对大型的项目工程,应尽量采取总包责任制。从表面看,根据项目工程的可分解性,选择平行分包的方法进行管理能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项目工程的投资,但发包方需面临的问题呈现成倍增加的现象。而采取施工总包责任制行之有效地回避了这些问题,避免了工程返工或者工作量增加问题的出现,甚至可以加快项目工程的进度。
  第二,采取单价合同的方式。有的项目工程在合同签订前没有施工图纸而需要采用总包责任制的手段,这是不可行的。采取单价合同,是按照实际测量的工程量和项目的固定单价,同时由经认可的施工单位清算。单价合同中控制工程量取决于图纸设计和工程变更。控制工程的结算最有效的方式是控制好设计。
  第三,重视合同签订的内容。合同是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行为意识的表现,双方应注重签订合同前条例和制约内容的协商统一,加强重视合同文本的运用和分析,一旦签订合同后,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时效,不得擅自更改。作为合同签订一方,在合同签订前,应当注意两个重要的方面:一是注重合同是否合乎法律,例如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签订资格、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审核批准文件、合同各方面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切忌为了承包工程丧失原则;二是注意合同是否完整,主要注意像规范、设计图纸等构成合同内容的资料是否准备齐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处理规定是否完善等。
  第四,重视合同变更的内容。项目建设的动态性和长期性决定了不管任何建筑合同制定的多么详细,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仍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变更合同内容是必要的。任何变更都须注重记录管理的加强,确认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对变更内容达成统一意见后,进行变更合同,并且及时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切忌先变更合同内容在谈判确认,更要注重不能自行变更合同内容。
  第五,提高合同管理和法律意识,健全合同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增强施工人员的合同意识和施工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本上加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从思想上意识到合同管理的必然性和重要性。促进员工形成合同管理的意识是一场持久战,公司领导阶层应紧抓不松懈,宣传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合同管理意识,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对国家各部门指定的关于合同管理的法律和国际知识的学习和运用。
  第六,加强违约赔款方面的管理。违约赔款是建筑合同管理体系的关键之一,违约赔款的本质是从根本上对合同约定价格合理公平的调整制约,是市场经济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发挥作用的体现,是承包工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国家政府对建筑合同运用宏观管理控制的有效措施之一是通过立法程序确定违约赔款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进行,制定一系列违约赔款问题处理的法律法规和纠纷解决的方法、程序。

  四、结语

  通过完善建筑合同管理体系,确保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性,确保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进行的正确性,这样才能保障合同签订内容的合法、明确、全面,在特殊情况发生时可以采用法律手段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的平衡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合同正常制定和履行、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创造一个良好的建筑环境,创造正常的经济和社会利益,使投资在经济效益方面获得最大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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