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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5-11-20 09:42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文化的交融,思想观念的解放,人口的频繁流动,家庭模式也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婚姻不再是组成家庭的唯一途径。非婚同居,这一主张自由、突破传统道德禁锢的新型家庭模式正悄然的在中国崛起。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大批非婚同居者徘徊于法律的门外,其权利的不到必要的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非婚同居立法在我国就显得十分必要。

  论文关键词:非婚同居 法律规制 婚姻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文化的交融,思想观念的解放,人口的频繁流动,家庭模式也逐渐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婚姻不再是组成家庭的唯一途径。非婚同居,这一主张自由、突破传统道德禁锢的新型家庭模式正悄然的在中国崛起。婚姻作为最普遍最传统的家庭模式正受到严峻的考验。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突破世俗观念的社会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之前一直受到社会的抑制、道德的非难和法律的禁止到渐渐被社会所接受,被越来越多的人认同。20世纪末我国开始大量出现非婚同居现象。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属于空白状态,大批非婚同居者徘徊于法律的门外,其权利的不到必要的保障,由此产生的社会问题也得不到有效解决。
  目前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多散落于司法解释及法律规定中,如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但该法条仅就非婚同居问题所产生的人身、财产纠纷的处理给出处分意见,并且只是针对为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不涉及其他诸如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的规范和调整。略显粗糙的规范,保护的力度不大。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也并未提及非婚同居,随后的《婚姻法解释一》则以1994年2月1日为界,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同时也使非婚同居丧失获得法律认可的可能性,2004年的《婚姻法解释二》更是彻底否定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可诉性。正是这种立法残缺使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陷于举棋不定的境况,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相同或类似非婚同居案件的判决大相径庭,或者多草草的以调解结案,缺少一个统一的法律规范,使得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严重受损。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应使现今已比较普遍的非婚同居关系成为法律上的一个空白和漏洞,因此,非婚同居立法在我国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和特征

  要给非婚同居下个准确的定义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仅对“同居关系”有大致的概括,即指无效的事实婚姻,未办理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这并不能准确界定非婚同居的内涵。日本学者称此种关系为“同栖”。而M.克斯特尔则认为“制定同居关系法律最大的阻碍是如何定义“同居者”。
  综合各种观点得出以下定义:非婚同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持续、公开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
  由此可见,非婚同居有以下特征:
  (一)不为法律所禁止
  在我国,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同居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同居。本文所指的同居,则是两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了家庭生活的共同体,只是没有选择婚姻的方式而已。
  (二)共同生活
  在双方处于自愿的前提下,“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扶持、约束和依赖程度必须达到类似婚姻的紧密程度。”所以,仅仅是居住在一起,没有达到类似于夫妻生活的关系,则不能称之为非婚同居关系。这就将现今流行的合租现象排除在非婚同居关系之外。
  (三)持续性
  这一特征是基于同居与临时性、短暂性的两性关系的差别,这因为非婚同居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征,才有进行法律规范的必要,才有此项立法的必要。
  (四)公开性
  这一特征排除了非法同居的可能性,双方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公开在所不论,只要双方对其同居事实不予隐瞒否认即可。

  二、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较为普遍的原因

  当婚姻的神圣地位逐渐被自由的同居生活方式所冲击和动摇,非婚同居这一特别的共同生活模式逐渐在中国社会开始盛行并且被社会所宽容和默许。这一模式的盛行有其深刻复杂的原因。总的来说,非婚同居的普遍化是有经济、文化、人口等多方面原因共同作用而成。
  首先,经济方面。与婚姻相比,非婚同居不仅能轻易地满足人民希望通过结婚而达到的目的而且能付出更少的成本,非婚同居实现了双方既可以生活在一起又不必付出婚姻成本的美梦。另外,也有很多人因为住房、户口等问题延迟婚期而选择非婚同居。
  其次是文化因素。非婚同居的兴起与自由与女权主义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在我国,传统道德与非婚同居是水火不容的,然而改革开放后,西方文化价值观念的冲击以及女权主义运动的兴起,使家族本位的婚姻观和落后的贞操观被摒弃,作为个人自主选择的非婚同居被接受并逐渐盛行。
  再次是社会因素的影响。避孕措施的普及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非婚同居者的顾虑。媒体对性娱乐宣传增多,社会性服务业的兴盛,使人们思想观念发生转变。如2002年的一则有关上海大学生婚前同居观念的调查结果显示,28.6%的大学生较认同婚前同居,只有14.3%表示反对。说明人们的价值观念随着社会转型的发展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促进了非婚同居的盛行。



  三、非婚同居的利弊

  非婚同居究竟是利大于弊或是弊大于利,各种观点莫衷一是。
  支持非婚同居者认为,非婚同居避繁就简,避免了结婚离婚繁琐的程序;满足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增进彼此了解,为日后步入婚姻殿堂打好基础;减少了孤独感,增加了安全感。反对者则认为非婚同居弊端十分明显。
  首先,可能对双方的心理和生理造成伤害如分手时情感上的打击。据调查,被调查者中,只有45.6%的大学生在性交时采取了避孕措施。未婚先孕给妇女的心理和生理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其次,同居关系并未促进婚姻关系的长久性,相反地,婚前同居者离婚几率高于非婚前同居者,美国在1992年对3.3万个家庭住户的调查显示,同居关系比非同居关系演变成婚姻后的最终离异率高出46%。
  再次,非婚同居者缺乏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要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而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财产,按一般财产处理。显然,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调整方法具有单一性,要么采用等同于婚姻的同居不登记制,要么法律不予调整。因此,从法律保障角度看,非婚同居并不可靠。
  最后,非婚同居对子女不利。无论是非婚生子女亦或是生活在同居结合中的孩子,他们的幸福感以及社会对他们的认同感和法律对他们的保障都不及生活在父母结婚的家庭中。
  非婚同居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这个问题并不能简单的用是与否作答。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非婚同居的弊端以及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的确不容忽视。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一种模式存在着瑕疵与漏洞就一味的打击,或者在法律规制方面予以规避,使之始终徘徊于法律的门外。从非婚同居盛行的各种因素来看,它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正是鉴于它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它的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并行的情况,我们应该做的是探索应对的方法,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机制,尽量减少它的不利因素,使非婚同居关系制度化,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然而,我国尚无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除有关婚姻法的两个司法解释之外,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与新法不相抵触的范围内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规定,成为解决非婚同居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主要途径。法律对非婚同居调整的零散性,使其引发的大量法律争议无法得到解决,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现行的对于非婚同居的规制的条文,对于未补办登记的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以及并未作规定的不以夫妻名义的非婚同居关系,法律并不调整同居关系本身,而只是按照普通案件审理同居关系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这样的法律规制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相关民事争议的浮现更表明法律规制的迫切性。

  四、关于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制应当以解决善后问题为主,同时兼顾存续期间的规制,注重引导和保护,而非强制和打击。
  (一)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在人身上并不具有配偶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本不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鉴于非婚同居也是组建家庭的基础,因而放在婚姻法的领域中予以调整。由于非婚同居主体间的松散性,这种同居关系不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双方当事人可基于自己的意愿建立和解除。因此,法律不必确认非婚伴侣与夫妻一样负有忠实义务。在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在共同生活范围内具有一些人身性质的权益,包括姓名权、参加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权等。
  (二)财产关系
  应当充分尊重非婚同居当事人的财产的安排,这也是非婚同居与婚姻制度针对财产分配应该有所不同的地方。首先,同居双方可对财产权益的归属作出约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财适用分别财产制,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份所有。其次,应就共同债务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后,针对继承权的问题,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得已配偶身份继承遗产,双方无法定继承权,除非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三)亲子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继承法》第10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对于其规制可使用现行法律,因此无需对非婚同居中的亲子关系做特别规制。

  五、结语

  王洪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在我国十分突出的事实婚姻现象,终将被非婚同居或试验同居所取代”。豘也有英国学者明确指出家庭的纽带包括:“血缘、婚姻和同居关系”,认为家庭法是一种“从摇篮到坟墓”规制个人关系的法律。由此可见,作为男女两性见一种新的生活共同体,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非婚同居在长时期内必然会进一步发展的,无论非婚同居的地位能否被法律所承认,其立法在我国已显得十分有必要。因此,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必须使这一现象上升到一定的法律层面,才能使这种生活方式确定化,法律化,才能保障和维护选在这种生活方式的人的权利和利益。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建立还存在很多障碍,各种法律上的空缺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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