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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强奸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20 09:42


  论文摘要:强奸罪是一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传统犯罪,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近年来,强奸犯罪案件在我区刑事犯罪案件中呈上升趋势,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本文以2011年本院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为例,试从强奸案件的特点、原因以及侦查监督实务中的几个典型问题入手分析,结合本区内办理强奸案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寻求预防强奸犯罪和提高办理强奸案件水平的方法与对策。

  论文关键词:强奸案件;特征;原因分析;做法及经验

  2011年,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鲤城区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强奸案件16件17人,其中大案要案1件1人,同比均有较大增幅。在办案时效上,鲤城区院坚持提前介入、专人办理,平均办案时间仅为1.5天;大大缩短整个刑事诉讼的时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强奸案件的特征分析

  通过分析案件,该院发现近年来该区强奸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发案率随季节变化有所波动
  5-10月间发案率明显增加。这段期间气候炎热,不少女性贪图凉快,在公共场合衣着短小、暴露,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性侵犯的目标。案件中有的被害人虽然是在自己租房被害,但起先多是在走廊、楼道被盯梢,这多是因为洗手间位于公共通道,不少被害人图省事,仅穿睡裙出房门,招来横祸。
  (二)被害人、嫌疑人多系外来务工人员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进行核实,承办人发现其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占三分之二多。而在被害人中,除一人外均属外来人口。鲤城区院辖区内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企业较多,外来人口占该区人口比例较大,因此进一步增强来泉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三)强奸未遂比例较大
  2011年的强奸案中有30%属于未遂案,和去年相比所占比例增大。被害人或迂回拖延,或极力抗争,脱身后及时报警,协助抓获嫌疑人,反映出当前女性自我保护意识渐增的良好局面。同时昼夜巡逻的军警民巡逻队员能在工作中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展开施救与抓捕,反映出社会联防打击犯罪的强大优势。
  (四)大案、要案比例上升
  这揭示出当前恶性犯罪仍有蔓延态势,打击重大犯罪任重道远。统计表明,此段期间强奸案件中,抢劫、强奸2起,奸淫幼女3起,甚至还有强奸、强制猥亵、虐待亲生女儿的恶性案件。作案手段之暴戾,侵害后果之严重,令人深思,提醒司法人员打击强奸犯罪一日不可松懈。
  (五)熟人作案比例大
  与以往强奸案件多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不同,今年以来的强奸案件,仅有24%的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多达76%的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其中又有近一半发生在工友之间。因此,除了增强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培养其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也是防止这类案件多发的重要手段。
  二、强奸案件多发的原因分析

  承办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的过程中,坚持每案提审,每人提审,同时注重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总结其犯罪动机与原因。
  (一)频繁浏览色情网站
  经常浏览色情网站是单身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奸犯罪的重要原因。通过调查,承办人了解到多数单身的犯罪嫌疑人年纪较轻,面对色情网站的巨大诱惑,容易产生性冲动,继而寻找作案目标。而事实上,互联网上色情网站已呈泛滥之势,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青少年性犯罪案件频发。
  (二)长期分居两地及工作压力大
  研究表明,大多数青壮年外来务工人员因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的性压抑,以及流动生活所带来的道德、法律约束力的减弱,使得非婚性行为日渐增多。此外,外来务工人员繁重的工作与较低的报酬往往导致其心理失衡,夫妻关系冷漠,加之报复心理作祟,也往往引发性犯罪。
  (三)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
  鉴于有76%的强奸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因此承办人在提审时往往会追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担心被害人报案,事实上大多数嫌疑人均称其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对方事后很可能不敢告发。另一方面,有些被害人面对性侵害时,也确实存在思想顾虑,不敢呼救、挣扎、报警,从而助长侵害人气焰。
  (四)部分女性防范意识较弱
  日常生活中有些女性交友不慎,防范意识欠缺,与异性相处时不会拒绝,盲目信任,容易让对方误解为有发生亲密行为的机会,并进而引发刑事案件。如曾某涉嫌强奸陈某一案中,陈某偶然认识曾某仅几天后,就冒然接受对方邀请到KTV玩乐至深夜,又轻信对方在旅店开房间供其单独休息的谎言,随后在旅社房间内被强奸,正是这样的轻信和纵容在很大程度上诱使强奸案件频发。

  三、鲤城区院办理强奸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鲤城区院面对数量突增的强奸案件,始终坚持专人办理、提前介入,每案提审、每人提审,不断完善讯问方式,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在保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大力推行普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一)坚持提前介入,有效引导侦查
  根据相关工作规定,鲤城区院坚持对辖区内发生的每起强奸案件予以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对强奸案件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会指派专人对该案进行介入侦查,通过审阅案卷、询问被害人、参与讨论、勘查等方式,对现有证据发表意见,提出继续侦查和取证的方向,对取证、补证、固证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如在王某涉嫌强奸伍某一案中,检察人员在介入工作中发现,被害人伍某未满18周岁,而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没有反映出法定代理人是否在场的情况,遂向侦办人了解情况,在得知侦办人员系忘记督促被害人监护人签字捺印后,要求其立即重新取证。


  (二)重视证据审查,提高讯问质量
  针对强奸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较强、拒不认罪或翻供比例大的现象,鲤城区院强调科学运用审讯方法,由“硬”到“软”,既讲文明,又讲策略。如曾某涉嫌强奸张某一案,嫌疑人曾某在向公安机关供述时,只承认自己想找点刺激,摸了对方的身体,并始终辩解自己没有强奸被害人。承办人在审讯前先分析了案件事实,对案件事实以及嫌疑人性格和行为有了基本认识。在提审过程中,承办人紧抓嫌疑人的注意力,努力克服其消极对抗情绪,通过罗列证据,尤其是对精液鉴定结论内容展开分析,在曾某出现沉默及心理挣扎时,加大说服力度。最终曾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依法快速办理,办案又好又快
  为了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鲤城区院根据刑事诉讼法,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与该区公安分局联合出台《关于快速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嫌疑人认罪,适用法律无争议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机制。该细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力求案件当日受理当日批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执行逮捕后的10日内移送起诉,公诉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15日内起诉至法院。2011年该院共对6起强奸案适用普通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诉讼效率大大提高。

  四、进一步提高强奸案件的办理水平

  (一)适当优势证据标准,大胆应用附条件逮捕
  该院在办案中发现,强奸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具体运用中需做更科学合理的阐释和应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逮捕证据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并未明确规定犯罪证据应达到何种程度,因此宜重点理解为“有”、“确实”,而不强求“充分”。鉴于强奸犯罪发案率高、取证难、侦查技术水平仍有待提高、犯罪嫌疑人辩解空间大等情况,司法人员应当适当降低目前实践中把握标准较高的强奸案件逮捕证据要求(即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使用“优势证据标准”,以利于侦查行为,打击犯罪。
  所谓“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有罪证据比无罪证据占有优势,从主观认定的角度则主要是运用好承办人的主观裁量权,即根据已有的证据,一个正常理智的人理性而合乎逻辑地相信嫌疑人犯罪的可能性大于无罪的可能性,就可予以逮捕。而此举的前提是在继续侦查过程中,有能够收集犯罪证据的前景和可能性,以保证起诉阶段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据标准。
  依据“优势证据标准”批捕强奸罪嫌疑人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引导侦查,敦促侦查机关补充证实犯罪和提起公诉所需要的证据。在有关证据因为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因素无法搜集而达不到起诉的证据标准时,应当要求侦查机关不将案件移送起诉并撤销逮捕决定。在有关证据发生变化而使证据优势消失的情况下,应当变更、解除逮捕措施或者撤销案件。这样,依据“优势证据标准”作出的逮捕决定就不应被认为是错误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四条规定的“附条件逮捕”,可以说为上述观点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立场。
  (二)细致辨析相关罪名,确保案件定性准确
  理论上,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存在明显不同,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两罪在客观表现形态上存在交叉情形,对妇女强行抠摸、搂抱、接吻等除性交以外的行为究竟是强制猥亵妇女犯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强奸犯罪的手段行为,界限模糊,这会导致罪名以及犯罪形态的认定困难。该院通过总结多起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例,细致辨析两罪名的区别和联系,有效降低了罪名认定难度。
  首先,犯罪目的不同。强奸行为的意图是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并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有关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目的是通过有关下流、淫秽的行为(除性交以外的行为)以兴奋、满足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即使没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碍,也不会、不想与被猥亵者发生性关系。其次,行为方式不同。强奸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即使嫌疑人有抚摸、搂抱、亲吻等行为,也都服从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需要。而强制猥亵是男女之间除发生性关系以外实施的所有淫秽下流的行为,如强迫裸体表演、共浴、按摩以及裸体或非裸体的抚摸、楼抱、亲吻等。最后,犯罪客体不同。强奸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强制猥亵妇女罪所侵害的客体则为妇女的人格尊严。需要注意的是嫌疑人首先出于猥亵妇女的故意后来又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强奸妇女后又实施了猥亵行为,属吸收犯,轻行为猥亵行为被重行为强奸行为所吸收,应以强奸罪依法定罪处罚。
  (三)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丰富业余文化生活
  外来务工人员强奸作案率高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典型的社会问题,反映出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性需要如何合理合法解决已迫在眉睫。因此,各类企业、各级部门应当群策群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条件,让已婚的外来务工者享有性福权益,让未婚的外来务工者享有结交异性、追求幸福婚姻的机会,从而在根本上防范强奸犯罪的发生。如利用企业的职工俱乐部等活动场所,多举办适合青年男女健康交往的周末舞会等娱乐活动;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也应发挥职能,成立心理辅导组,进厂为务工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分散、疏导其对异性不良的性注意力。
  (四)加大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普及自救措施,提高女性自我保护意识,是防止女性被性侵犯或减轻侵害程度的重要途径。宣传活动应在人口流动频繁、住户聚集的区域进行,宣传内容也应简单易懂,切实可行,通过生动的漫画、易记的词句,教会女性注意陌生男子的跟踪、盯梢,与异性朋友、工友保持礼貌距离,穿着得体,夜间减短游玩时间;遇到歹人不轻言放弃,设法周旋拖延,不要硬碰硬但要力求自救;被害后要勇于报警,提供有价值的破案线索。同时,针对猥亵儿童案、强奸幼女案频发的现象,我们还应做好面向少年儿童的性教育和性防范教育。通过在学校设立讲堂,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保护孩子的安全尤其是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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