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同残同赔的法律探究
论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实践中已经出现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残的,应该如何确定残疾赔偿金呢?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十七条给我们传达对生命健康权平等保护这一讯息,因而可以从平等、公平理念给予同一侵权行为中的受害人同等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建议立法者完善相关法律,充分保障人权促进法治进步。
论文关键词 同残同赔 生命健康权 平等 公平
随着“同命同价”与“同命不同价”争论愈演愈烈,在同一侵权行为中多人残疾,当事人因户口不同而产生不同残疾赔偿金问题也屡屡出现。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撞伤两名路人,当事人诉诸法院请求赔偿。一审,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按照城乡赔偿标准获得相应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中院,中院判决支持农村居民的诉求,同一侵权行为中多人残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判决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按同一标准获得赔偿。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伤残,是否可以以同等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呢?司法实务界观点不一,笔者现简要阐述各方主张并就法律解释和法学理论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司法实务界关于“同残同价”的争论
(一)同残异赔
有人主张在同一侵权行为中造成多人伤残,应该按照不同标准计算当事人残疾赔偿金。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该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残疾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部分。既然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失,根据史尚宽先生的“劳动能力丧失说”,他认为:“身体或健康被侵害时,其损害赔偿,法院得因当事人之申请定为支付定期金,但需加害人提出担保。关于定期金之计算,甚为困难。例如工人失其左手之赔偿,应按保险公司之死亡表,定其生存余年,就其可能劳动之数年,以乘现在之工资及将来随同职工之技术进步或低下而渐次上升或下降之工资,扣除丧失左手后尚能从事工作所应得之工资,以定其数额。”故物质损失即身体健康受损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而失去现实收入,只需按照相应标准赔偿因劳动能力丧失所失去的收入。据此,司法实务中,法官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予以判决。
(二)同残同赔
也有人主张此类问题应该适用同一标准赔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应受到平等保护,公民应享受公平待遇。
笔者个人支持“同残同赔”的观点,首先表明一个态度,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额并不能代表健康价格,对生命对健康定价本身就是对自己生命的蔑视。但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遭受侵害的时候,保护生命健康权最直接的表现方式就是用残疾赔偿金来弥补。下面就支持“同残同赔”的观点阐述自己的看法。
二、同残同赔的相关依据
(一)评侵权责任法17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确定了以相同数额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规则,笔者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角度谈谈对这条的看法。
1.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方法中的目的可以分为法律内的目的与法律外的目的两种。法律内的目的又可分为立法者的目的和法律字里行间的目的两种。由于立法者是一个抽象的集合体,我们无法揣测其立法意图,但从该法条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读出立法力求突破司法束缚,打破城乡居民,不同地域居民“同命不同价”的尴尬格局,体现对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和尊重。《侵权责任法》这样规定可以有效降低城乡差距,在一定范围内消除歧视。
2.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在法学上也被称为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模式。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残疾的,受害人属于不同户籍的,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应该如何赔偿。而类比推理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漏洞。恰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同一侵权行为中多人受伤诉求残疾赔偿金的案件与同一侵权行为中多人死亡诉求死亡赔偿金的案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具体表现在:(1)基于同一侵权行为;(2)多人为受害人;(3)赔偿金性质。由于两种类型的案件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遵循客观、公平、正义的基础上,运用类比推理达到同事同处的效果。
(二)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关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不同很早就深受学者关注和研究。其中,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对于本案的处理,无明确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笔者认为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弥补规则漏洞,实现个案正义。
1.平等原则
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人人生而平等成为《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内容。其中“人人生而平等”有三层含义:第一,公民身份平等。每个人都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个体,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没有男女老少差异,也没有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城乡二元结构本身就有违宪之嫌。第二,公民权利平等。不论是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等都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如果有侵害公民权利的行为,法律应该加以规制,为受害人提供救济途径。当公民健康权遭受侵害,应当以同一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而不能根据受害人的个体差异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第三,公民尊严平等。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如果因受害人户籍身份情况的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残疾赔偿金,不能对公民的人格尊严予以平等地尊重和保护,还可能误导社会公众,轻视农村户口居民,不仅不能抚平受害人所受创伤,还可能造成心理失衡。杨立新教授认为:“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是对人权平等的阻碍,是应当坚决反对的”。
2.公平原则
公平观念在民法中体现为公平原则,作为评价民事活动目的的评价标准,公平原则不仅是在法律适用和司法判决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司法实务中,当欠缺法律规则时,为了实现公平正义,法官应当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判决。公平既包括实质上的公平,也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很多学者认为: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只是形式上的公平,由于城乡购买力的区别,相同数额赔偿名义公平实乃不公。但若考虑上述因素,还可探讨个人劳动能力的收入并不代表未来收入,还要考虑农村城镇化进程及农村居民可能居住城镇等各种情况。如此看来,要实现实质的公平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如果以户籍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给予受害人不同的赔偿,就是身份的歧视,造成严重不公。故笔者认为建议至少从形式上开始实现公平。
三、我国关于残疾赔偿金立法缺陷及建议
(一)立法缺陷
1.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适用问题
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中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是以户籍来区分适用城镇还是农村的赔偿标准。笔者认为以城乡二元结构来区分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标准是违背宪法平等、公平、人权的。其次,即使按照户籍判定赔偿标准也是不公平的。随着城郊小产权房的兴起,农村居民的生活收支状况与城镇并无异样,显然以户籍定赔偿有碍公平。
2.同一侵权行为中多人伤残的残疾赔偿尚无法律规定
本文谈及的侵权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法官穷尽各种法律规则也未找到相关法律依据。唯有《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则。合议庭法官大胆揣测法条背后的立法意图,为了实现个案公平正义,法官运用法理—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应予以平等保护来判决,从而支持农村居民的诉讼请求,使其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标准的残疾赔偿金。
(二)立法建议
1.取消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
《国家赔偿法》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赔偿标准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无城乡之分。《民法通则》“损害赔偿与受到的损害和损失相当”,无城乡之别。《侵权责任法》十七条确定了相同赔偿而不再区分城乡标准。表明立法者力求对受害人实现公平正义,因此建议逐步取消人身损害赔偿的城乡差别。
2.完善残疾赔偿金的法律规则
法官穷尽法律竟找不到关于同一侵权行为多人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处理规则,不得不从法理角度判决。故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有几点必须注意。不得不再次谈及《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在很多学者为十七条出台解决同命同价问题而欢欣鼓舞时,也有部分学者看到其中立法的缺陷。第一,可以与应该。法律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残疾赔偿金,也就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选择判决同一数额,也可以选择判决不同数额,从而使该法条失去了立足公平本应具有的效力。该法条涉及公民特殊人权—生命权,这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本应表现法律最严肃的一面,却最终给出如此弹性的规则,实在出乎意料且有违公平。建议立法者在完善残疾赔偿金相关法律时,保护弱者的利益。第二,多人的界定。二人以上还是三人以上?理由依据何在?第三,关于附加条件同一侵权行为的设定。《侵权责任法》出台具有明显的社会背景,很多法条背后都是轰动社会的事件。如汶川地震中豆腐渣工程—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艳照门事件名誉权、隐私权保护。十七条的出台或多或少都受到2006年重庆伤害赔偿案的影响。细细推敲,同一赔偿的适用范围仅仅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只从形式上做到了公平正义,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户籍差别,建议立法者完善残疾赔偿金相关法律规定时克服这些问题。
四、结语
司法实践的案件总是具有特殊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侵权责任法》尚不能合理解决现存具体纠纷,立法者也不可能穷尽各种法律规则为现实层出不穷的案件提供司法依据。但中国历来崇尚公平正义,《侵权责任法》十七条的确存在瑕疵,但我们从字里行间看出立法者追求公正、平等的意图。由于现实案件突破了法律的规则,故法官运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作出的一审的判决没有错,但二审中合议庭法官推敲立法意图,生命健康权应受到平等保护;运用法学理论,保障弱者利益的判决更加科学、合理,实乃司法实践的重大进步。在此,我们拭目以待期盼《侵权责任法》在残疾赔偿金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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