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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低碳经济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3


  论文摘要 后金融危机时代,世界各国政府都积极通过各种途径,结合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契机,谋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低碳经济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经济发展变革的宠儿,各国在政策法规和外交争锋中,向低碳经济倾斜的态势一发不可收拾。然而,在低碳发展这个问题上,我国尚处于始发阶段,在理论研究和科技探索,以及法律法规配套政策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有待我们新一代的建设者去探索。本文在此,重点从立法层面,结合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支持。
  论文关键词 低碳经济 气候变化 立法模式 立法体系 政策法规

  一、低碳经济的含义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低碳技术、低碳生活、低碳产业、低碳发展等一类经济发展形态的总称。它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本特征;基本要求是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降低能耗和开发新能源;以能源体系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升级为主要手段;它的基本目标是最终实现人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升人类生活质量;其实质是为了提高能效,实现清洁生产和清洁发展,以实现产品的低碳化和维持全球生态平衡。
  二、我国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问题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采取了诸多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鼓励开发新能源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但是我国人口数量众多,长期以来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形成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导致我国目前能源需求量大,能源利用率不高,并且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大,更有增速的趋势。为此,我国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现状,倡导发展低碳经济,提高能效,赶上低碳经济发展的潮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法规,为我国经济继续高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我国是后发国家,低碳经济的发展为新技术的开发利用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历史良机,把握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契机,制定相关的法规,促使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争取在下一轮经济增长中,取得有利形势。如何抓住机遇应对低碳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本文认为我国应借鉴他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上已有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战略,建立起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的相关规定,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没有规定强制性温室气体总量的减排义务,我国即属于自愿减排的国家。但是,我国政府本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立足于中国国内能源供应现状和环境污染恶劣的现实,政府也在积极探索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和研发新能源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到目前为止,我国在环境立法上成绩卓著,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循环经济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清洁能源提供了法律保障。特别是《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循环经济法》的实施,为可再生能源、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发展,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上作出了重大贡献。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初级阶段,无论是工业、农业、第三产业与发达国家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因此,走与发达国家不同的特色低碳发展道路是必然的。在这条道路上,我们不仅要理智的面对低碳道路上的不利局面,还要注重与发展的共存。在这个阶段中探索出适合自己国情的低碳发展模式,研发低碳能源技术,逐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途径,制定出相应的减排计划,以促进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目前,发达国家所倡导的“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经济社会形态是基于其上百年发展的坚实基础上的。而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工业化的初级阶段,发展才是第一要务。但在保持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下,要注重发展的质量和过程,尽可能的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走一条发展与保护的共存道路。

  三、立法体系构建

  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问题上,我们的立法体系构建还远不符合要求,在本文所倡导的立法体系中,《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应该是一部环境宪法性质的环保综合法,是一部更高位阶的立法,由全国人大制定。这样的一部综合应对法,应更加体现出尊重人权、围绕人的“环境权”、“发展权”,为政府、企业、社团、民众规定相应的权利义务,明确相应的违法责任,使之具有可行性和权威性。在《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的环境宪法框架下,为更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以及普及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法》。此外,为了配合相关法律的实施,更好发展低碳经济,相应的政策法规也应提上立法日程。笔者在此,仅针对低碳经济的发展,围绕相关立法及政策法规进行讨论。
  (一)颁布《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
  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决定了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必须更加务实地关注内部民生问题,把应对气候问题的紧迫性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紧密结合,二者不能偏废。我们不能忘记生存是发展的前提,但发展是为了更好的生存。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其本质是发展的问题,是“发展权”的问题。所以我们为了自己甚至子孙后代能够更好地发展,我们应以“发展权”为主题,以应对气候变化为目的,制定一部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


  本文在此所倡导的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应该包括:一要明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规划;二要确定公民的环境权利义务,使环境权深入人心;三要强化节能减排,确定管理机构与职责;四要相关主体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规范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完善应对体制;五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引领支撑作用,倡导科研、明确环境科技的地位;六要立足国情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七要明确执法主体,协调法的冲突执行,强调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与公民的责任;八要鼓励公众参与,规范国际合作。   具体地说,在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这个问题上,要学习日本,摆出“高姿态”,要明确国家的战略目标,让世界、让国人都明白,我们是在积极行动的,树立长期发展的战略框架,抓住发展的舆论先机。在环境权的问题上,要让公众深刻认识到,环境权是发展权,是每个人都拥有的权利,不再是国家或政府的权利了,保护环境是人人有责的;破坏环境的行为,人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去追究。面对节能减排,我们的管理机构与职责必须要明确,不能再出现“管理冲突,谁都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要管理主体清晰、职责明确。应对气候变化,也必须有一套系统化的体制,对内对外,上管下报,要渠道畅通,体系完备。在发展环境科技时,应当充分发挥国家科技部门的优势,在低碳技术研发上,紧跟西方发达国家的步伐,为国家能源建设做出科技部门应有的贡献,使技术真正转化为高生产力。法律制度建立出来之后,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法律的执行了,一部法律执行的好坏,就反应出了这部法律的成功与否。在法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应协调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做好法执行中的公正公平。当然,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出发点与落脚点又回归到了公众参与与国际合作上来,良性的公众参与和有效的国际合作,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二)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个很好的参照,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做出了榜样,在这个思路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制定一部《低碳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发展低碳经济的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的企业责任、法律制度和政府义务。
  虽然上面我们谈到了制定一部《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但是在这里谈《低碳经济促进法》是不相冲突的,低碳经济促进法是专项针对低碳经济发展,是在宪法性质的综合应对法框架下制定的单行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一起成为《气候变化综合应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更具有针对性的单行法。
  我们的低碳经济促进法,必须明确“低碳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途径”的观念,虽然低碳经济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但是建设“低碳中国”是与世界强国竞争的战略选择与长远目标。所以我们必须要明确低碳经济的概念、内涵、措施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必要性。我们必须抓住发展低碳经济的机遇,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这样的一部低碳经济促进法里,对发展低碳经济应建立长效机制和科学的制度安排,使中国在国家层面、企业层面、社会层面和公众层面上,实现低碳化,形成低碳社会文明。
  (三)制定《环境教育法》
  在制定一部《环境教育法》的问题上,日本政府是最具有前瞻意识的,在世界上率先树起了环境教育的大旗。日本政府认为,振兴环境教育,为社会各类主体提供体验环保活动的机会及环境保护信息以提高民众、非政府组织、企业等理解和参与环保活动的热情,最终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极为必要的。
  在环境教育问题上,我们应结合日本的实例,借鉴其经验,结合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号召,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一部系统的《环境教育法》,从教育开始抓环境保护,使得环境保护的理念开始于一个人接受教育的最初阶段,真正从教育这个重要的环节,去促进可持续发展。
  一部《环境教育法》的出台,能够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团体、民众塑造环境保护观念,树立低碳生产观、低碳世界观、低碳发展观,结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保护教育。
  我们制定的环境教育法,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我国的特色,鲜明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党以人为本,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应有行动,是充分尊重人权,实现人的发展权,为子孙后代的可持续发展谋福利。通过这样一部教育法,培育全民的环保意识、低碳意识、创新低碳消费文化。充分尊重人的环境权,实现环境的生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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