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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5-11-24 10:34


  论文摘要 曹建明检察长曾指出,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要把内部监督放在重要位置来抓。而建立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无疑是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并将其常态化,是顺应党和人民要求,顺应社会和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是执法理念不断进步的必然要求;是应对目前腐败案件高发、犯罪严峻形势的有效手段;也是提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最好契机。本文旨在通过介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上所做的探索和创新,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管机制。

  论文关键词 内部监督 自侦案件 案件监管

  实践中,对自侦案件办案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监督来完成的,因此,建立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无疑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在加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上积极探索,试找到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督办法。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在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工作上做了一些探索,笔者旨在通过介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些做法,进一步研究如何完善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

  一、上级院的纵向监督机制

  作为下级检察机关,应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以下途径加强市检察院对本院自侦工作的监督。首先建立备案制度,在自侦部门立案和侦查终结案件的时候,在三天之内向上级检察院进行报备,上级检察院根据报送的材料对案件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其次建立了定期汇报制度,由主管领导和自侦部门负责人定期到上级检察院汇报案件情况,或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到本院检查指导,对执法办案工作进行监督。第三不断完善执法业绩档案。制定了《执法业绩档案考核办法》,要求自侦部门办案人要在每季度初十日内完成对已办理案件的录入工作,便于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工作。

  二、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

  建立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一是可以通过同步指导,出谋划策,即时提高侦查活动的质量;二是可以通过同步审查,防止侦查行为失误,并尽量缩短发现和纠正失误侦查行为的时间。这两项功能是外部监督无法承载的。笔者认为自侦案件内部监督的基本职能应该包括:一是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管理和分配;二是指导和监控案件初查;三是监督强制措施和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四是监控侦查活动;五是邀请侦监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六是对案件开展网上考核;七是研究总结办案不足,推动案件质量整体提高。
  案件线索移送到自侦部门之后,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有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经过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一名干警为首办责任人,对线索初查工作全面负责,负责收集、保管、审结线索。并实行三级监督制,即由主管领导、局长、科长定期开展督办,监督线索侦查进度、保密情况、审结报告质量等情况,并对办案过程中是否严格执法、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成立考核小组,制定了《岗位考评制度》全面建立“量化考核”管理制度,通过案件线索初查、立案、终结、起诉、判决等多个项目对自侦案件每位办案人进行全面考核。
  自侦部门的内部监督机制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一是书面审查卷宗材料;二是参与案件汇报和讨论,在讨论上发表意见看法,提供智力支持;三是与侦查处和侦查人员口头沟通,对于办案中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提供智力支持;四是参与办案。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制组成员可以直接介入,参与到案件的某个关键办理环节,推动案件办理的顺利进行。

  三、其他部门的横向监督机制

  (一)控申举报部门的监督制约
  在控申举报部门受理自侦案件线索后,由专职管理员根据线索的种类分类逐件统一编号、加密,并录入微机进行统一管理、评估,经主管领导审批之后及时转给自侦部门。由控申部门对自侦部门的侦查时限进行监督,对自侦案件当事人提起申诉、控告的,控申举报部门有权进行监督和复查,调查自侦部门办案过程有无违法行为并加以纠正,监督自侦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办案。
  (二)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制约
  自侦案件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各院侦查部门对于是否在办案中继续加强与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的联系出现了不同意见。但是笔者认为应当肯定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进行监督从整体看来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对自侦案件进行内部监督,一是通过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审查逮捕的案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并对自侦部门执行逮捕或不逮捕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自侦部门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直接向侦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二是邀请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并进行监督,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为案件的有罪证据问题和逮捕必要性问题提前把关,对侦查办案来说有益无害。当然,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以及审查决定逮捕期限的紧迫性,侦查部门要使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为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留出必要的审查时间。
  (三)公诉部门的监督制约
  与侦查监督部门大致相同,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也是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是公诉部门对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侦查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侦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的,应要求自侦部门指派其他侦查人员重新侦查案件并采取合法方式重新搜集调取证据。二是自侦部门可以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公诉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介入侦查:一是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方向提出建议,对有关事实、证据和定性发表意见;二是对案件的取证、证据的固定、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对扣押的物证、书证、赃款赃物的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三是了解、指导案件的办理情况,包括沟通办案进度、阅看案卷材料等;四是对侦查活动中不合法、不规范以及违纪问题提出纠正意见;五是对主办检察官侦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实行备案审查。通过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在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部监督机制,提高了该院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四)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自侦部门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通知监所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监督自侦部门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有超过法定期限或有其它违法现象。
  (五)计财部门的监督制约
  对于自侦部门移送的扣押款物,检察机关计财部门,应有专人进行严格管理。对于侦查人员作出的处理款物的决定,进行层层审批和跟踪监督,以防办案人员借机侵占、挪用、私分、调换或擅自处理扣押款物。

  四、检察机关的立体监督机制

  (一)院党组加大督查督办力度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各科室工作月报制度》,每月末由各科室汇报本月工作情况,并谋划下月工作重点,使党组能够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特别是自侦部门的工作动态和侦查进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督察督办,大力整治检容风纪、执法行为、服务意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推动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工作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专项检务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工作,成立了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事前、事中监督,及时防止和纠正执法办案中的突出问题。将自侦案件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在执法办案工作中是否存在特权思想;法律文书制作、执法案卷管理是否规范;同步录音录像落实情况;扣押、冻结发还款物是否手续齐全和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予以办理等作为重点督查内容。对于存在问题的,检务督察办公室跟踪进行督导并限期进行整改。
  (三)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制约
  作为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其基本职能就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规定、批示以及违反纪律的情况和行为进行监督监察。自侦部门在立案、侦查终结时将有关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报送,纪检监察部门可主动根据报送材料或者通过检举、控告等途径,对侦查人员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监察,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自侦部门和监察部门配合进行季分析制度
  为把握好廉政工作进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季度为时间节点,在每季度末总结回顾近期工作,开展分析研判。每季度末,由院纪检组组织召开廉政风险及办案安全联席会议,自侦部门负责人及重点岗位人员总结季度廉政工作,认真查找易发的廉政风险点,为下一季度的工作打好基础。
  五、建立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取得的成效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内部监督机制构建与完善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实现了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动态监督和相互制约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和整体案件监督相结合。
  (一)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
  纵向监督是指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横向监管则是指在自侦部门外部构建和加强监督机制。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相结合,目的在于实现对侦查活动监督控制的同步性,并实现监督和管理的有效结合。
  (二)动态监督和制约监督相结合
  动态监督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存续期间,对侦查活动进行的监管。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做到每一个环节都体现客观性、法律性和公正性,就必须建立一套全程的、动态的内部监督机制,使每一个关键的办案环节都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而在自侦案件批捕、起诉阶段,就由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起到了制约监督作用。
  (三)个案监督和整体案件监督相结合
  个案监督是指针对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监管。一个完整的个案监督体系包括对侦查活动的内外监管、动态监管和全程监管。整体案件监督,是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侦查活动进行类型化的分析、总结和研究,从中发现类型化侦查活动存在的共性问题和易发的风险点,进而提出普适性的对策。个案监督对于提高正在进行的具体侦查活动的效果,以及强化具体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方面具有十分积极而重要的意义,而整体案件监督对于及时避免在今后的侦查活动中出现曾经发生过的失误,以及尽快提高类型化侦查活动的整体质量和水平,则具有不容忽视的意义。因此,科学的内部监督机制,理应是个案监督和整体案件监督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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