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婚约中财产纠纷的处理研究
论文摘要 时代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与时俱进。对于婚姻的的态度相较上一代人,也有了较多的区别。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保留了许多传统的习俗,如作为婚姻礼数的婚约,及男方给予女方订婚的彩礼,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较大的影响力,并会产生相应的人员社会关系及财产利益关系。基于该情况,如果双方的关系发生变故,在会在后期出现许多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如彩礼性质界定、数额的确定等。本文对于婚约的性质、彩礼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对婚约中的财产纠纷进行了粗略的界定,在相关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提出了相应的处理原则及几点注意事项。
论文关键词 婚约财产纠纷 分析 彩礼 返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对于很对传统的观念及习惯都有了颠覆性的变化,对于许多事物的看法与观念也在与时俱进,但是在某些方面,传统习俗的观念根深蒂固,给现代人的生活产生了很多影响,如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需要对女方给付彩礼,加之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对婚姻的态度较为现实,彩礼一般金额较大,但是订婚的性质并不等同于结婚,后期如果有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缔结婚姻失败的情况,男方有可能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即会产生某些纠纷,其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婚约财产纠纷”。该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屡有发生,但是因其性质较为特殊,很少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法学界的理论也是众说纷纭,司法标准缺乏统一性,只在一般理论上进行了比例划分,没有兼顾其他方面,导致该类案件的而处理有失公允及合理性。因此,该类问题需要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及实际案例的分析。
一、婚约的性质
在我国的而历史上,对于婚姻的立法是形成完整体系的,古代的婚姻分流六个步骤就具有了法律效应,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人们的生活中留下了极深的印记。虽然现代人已经不要拘泥于该婚姻六礼,但是许多风俗还是存在的,如男女双方订婚后,男方需要送彩礼给女方,以进行公示及作为婚约的证明。我国的婚姻法并没有对婚约进行明确的规定,其不属于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一般的婚约只是缔结双方的道德上有一定的约束力,而法律是不对其进行保护的。其确切的法律性质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如契约说、事件说、法律事实说等。婚约关系的缔结属于身份法的行为,与一般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涉及到财产事项时,又具有一定的契约性质。
二、婚约财产性质的界定
虽然国家的法律条文对婚约财产即彩礼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婚约作为赠与行为处理,但是对于曾与行为的附加属性有着许多分歧,个人认为其更偏向于附条件赠与。其与赠与行为在赠与对象、行为时间、标的物、及目的上均有所差别。另外,其附加条件可以认定为婚姻关系的缔结,如果之后婚姻关系缔结不成功,则该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受赠与方理应返还彩礼。
三、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相关法律规定
在对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法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体现:“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上述条款中只说明了对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的基本条件及原则,并没有对于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并没有详细规定。一般认为婚约财产即送彩礼的行为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在婚约出现变故,没有缔结婚姻,该附加条件及不成立,该彩礼即可视为受赠与方的不当得利,赠与方可以要求其安全返还。
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情况不是仅仅涉及到单纯的婚约双方的关系,而涉及到与之相关的许多社会关系及财产,往往还夹杂着各种其他状况,如双方父母的出资、不动产、债务等,使之关系错综复杂。许多案例中显示,现代人思想较为开放,男女双方的订婚后,基于信赖关系而同居,或女方为该婚约花费了一定的金钱、精力、时间等,在婚约解除后,或受到名誉、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失,该情况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立法在该方面过于简单也使得许多问题,给仲裁带来较多困难,或在判决时有失公允,具体问题难以解决等,消耗了大量的司法资源,无形中也提高了诉讼成本。笔者根据现现实的案例及现行的法律条文做了以下延伸的完善设想,具体情况有几下几种:
1.解除婚约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如果受赠与方解除婚约的理由不充分、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不排除其有骗婚的可能性,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如果赠与方提出解除婚约,理由不充分不合理,则应对收赠与方进行一定的物质与精神补偿,遵循公平原则。
2.一方有重大过失一方在另一方有重大过失的行为时,提出解除婚约,如受赠方是基于取得赠与方财物的目的而与其缔结婚约;一方在已经与另一方订立婚约关系后,应承担忠诚的基本义务,但如果一方违背该原则与他人发生非法的性关系时,另一方即可以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关系。
3.双方协议效力双方可以对于解除婚约关系时各项财产的处理进行协商,在排出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彩礼的处理,包括返还金额的确认、实物的处理或者算及其他赔偿问题,可以按照双方的额协议进行。
4.一方出现重大变故一方在出现重大变故,如出现意外事故死亡、失踪后生死不明、有严重暴力倾向而在订立婚约关系时对某些情况有所隐瞒,另一方基于该类理由提出解除婚约时,不承担赔偿责任,无需返还财务。
(二)相关注意事项
1.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行为。在认定彩礼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时,应把握不当得利的本质进行全面界定,该本质的把握对于理清现实中复杂情况的调理及合理解决纠纷问题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彩礼也需要与一般赠与行为相区分,如双方的父母在子女缔结婚约关系时将财产拿出一部分作为子女或者另一方的成婚礼物等,该情况是属于一般的赠与行为,该财产即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或者订立婚约后在自愿的前提下,为对方购买的礼品或直接赠送的财物等,该类财物也不能划分为彩礼。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对彩礼产生纠纷时,如果赠与方主张返还彩礼,彩礼的范围应界定,赠与方对上述类型的财产主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根据争议标的物的价值及金额先做检定,并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全面考量赠与方的情况,并作出合理的裁判。
2.举证难度及证明力。彩礼是基于民间风俗而进行的活动,与其他的民事活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该行为过程没有法律条文对其程序及手续进行限制,因此当事人行为的自由性极大,也不会出现收据、书面协议等材料,且过程及最终结果也没有较多见证物。该情况也导致在发生彩礼的纠纷时证据收集较为困难,一般的证据类型均为证人证言,而证人多为亲朋好友,其证言的真实性受到主观感情及所处立场及角度的限制,证明力有限。
3.保护弱势群体。我国现行的法律条文对于婚约的效力是没有保护的,其并不具有婚姻的效力,事实上,这对于妇女的权益是没有保障的。如果男方的行为存在重大的过错是,女方提出解除与婚约,或者由男方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的要求,而女方确实与男方同居或共同生活的,在该过程中也付出了较多精力、时间与物质,而男方的理由是没有办理结婚证,要求女方将彩礼返还,由于法律的缺失及不完善,女方无法基于该理由而拒绝返还彩礼,而使自身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人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问题是,应充分考量双方的具体情况,遵循公平、公正并保护弱势群体的的原则上,对于男方的主张应充分考证事实情况,而不单单停留在是否办理结婚证的问题上,并对主张返还的金额裁定上进行合理量裁。
四、改善现象的途径
(一)完善诉讼程序
婚约财产纠纷的设计到的情况多点,如民间的公序良俗、道德标准、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且法律规范在这方面有所不足,在诉讼时效上一般的民事法律不能完全适用,可以在这方面加强规范,明确该类主张的诉讼时效,如从彩礼的给付日开始,止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年,或者根据根据事实情况调整时间。在诉讼的主体上,如果一方收取彩礼的是婚约双方的父母,或者许多女方的家长会将彩礼作为女方的嫁妆,该财产在经过流转后,事实上最后是归属于女方,因此诉讼主体可以是父母或者子女,诉求对象范围的扩大对女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也可以使女方在经济上更加独立,不仅能够就减轻父母的负担,也能够有效的减少送彩礼这一现象带来的许多问题。
(二)提倡正确的婚姻观
经济的发展,给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是人们的生活质量逐步提高,但是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开放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也是存在的,如现实的世界观、对于财富的欲望、婚姻观念的淡薄等,加之现代社会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大,也容易滋生许多人不劳而获的心理,女性在该这个时代已经被“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扭曲世界观所影响,在婚姻的缔结过程中,会因为财物产生很多纠纷,影响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对青年一代进行正确的婚姻观教育,并针对青年人的不良思想进行矫正,使之了解生活的意义,以及个人奋斗与自我价值实现所带来的成就感和快乐,杜绝恶习的流传。
五、总结
婚姻法的订立之处的目的是为了表现出婚姻自由、尊重民间的公序良俗及净化社会风气等,减少各类家庭纠纷,排出不安定因素,使作为组成社会整体的每个家庭生活和睦,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立法的基本初衷是美好的,但是在立法的过程中会由于许多原因,在婚约的方面没有考虑周全,或者条文过于简单,没有兼顾到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实际生活中出现婚姻纠纷,法院在处理时却无法可依,带来的连锁反应时滋生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立法机关应对其加以重视、改进,使婚姻法更加完善,对人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方面。
下一篇:试析如何做好基层检察机关信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