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初探
论文摘要 合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普遍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因此,请求权基础的确定对于民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合同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本文拟对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理论进行探讨,以期有一个初步了解。
论文关键词 合同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竞合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无论哪一种请求权,必须有其成立和存在的基础,才能由请求权人对被请求人合法行使。而请求权基础,正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
一、探讨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的意义
请求权基础思维方式是德国民族独有的逻辑思辩能力创造出来的,我国民法主要继受大陆法系传统,因而掌握这种民法思维方法还是很重要的,正如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在日常生活中,不管人们有没有意识到,其实人们相互之间发生的最频繁的法律关系还是民法中的合同关系,因此,当人们行使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或发生合同纠纷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当事人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律师始能判断法院见解是否妥当……。”因而,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确定,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二、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概述
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依据。那么,合同法上的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呢?我认为合同上请求权的基础是有效成立的合同;相反,当合同出现无效、不成立等情形时,当事人间的请求权基础就不是合同,而是其他请求权或是法律规定。
“契约即当事人间的法律”,“契约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还是混合合同,只要该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债权人就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我认为,法律上固然对有名合同有明确的规定,但法律并不因此构成有名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因为法律上的规定,只是对合同的确认、保护和规范;只要合同合法有效,无须法律授予其效力,该合同即成为请求权成立的基础。正如无名合同和混合合同,虽然法律上对其具体应用无明确的规定,但仍不能妨碍其成立,不能否认其成为合同上请求权的基础,请求权仍得以此两类合同为基础而存在和行使。
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发生违约行为,由此产生的赔偿损害请求权基础仍是合同。当事人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则依约定即合同承担责任;当事人未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的责任过分大于或小于实际发生的损害,法律上可能会有具体条文规定对其加以调整,但这里的法律规定也是以合同为前提而发生,并非绕开合同直接发生效力。所以,违约损害请求权的基础仍是合同。
另一方面,当合同因成立或有效的条件不具备、违反了公序良俗等原因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此时若有请求权发生,也不是合同上的请求权,而是其他相应的请求权,所以当事人不能以合同为基础行使请求权。比如一方以欺诈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取得对方财产,后该合同被认定无效而撤销,欺诈方取得财产失去合同基础,被欺诈方可依据不当得利追回其财产,此时,追回财产即依据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请求权而非买卖合同请求权。
由于现实生活中合同种类繁多,每一种合同上请求权的内容和行使规则都不尽相同,有的甚至有很大差异,因此在认定合同上请求权基础时,应首先确认合同的类型。“契约上请求权系基于一定契约而发生,通常应先认定该契约类型,究为何种有名契约,无名契约或混合契约,因其与契约的成立、效力(如方式)、强制规定或任意规定的适用有关。请求权基础的探寻,与契约类型的认定,在思考上常同时进行。”因此,只有识别合同类型,才能正确行使请求权。比如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得向出卖人请求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请求转移标的物使用权,如将二者相混淆,适用的法律结果也会大相径庭。
三、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的应用
(一)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优先地位
我们在民法实践中,在一种请求权的基础尚不能确定因而需要考查请求权基础时,往往首先检查合同上的请求权基础。因为按照民法请求权构成体系的特点,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权有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支持,其他请求权基础则往往不能成立。王泽鉴教授也说:“对无因管理言,契约系属前提问题”;“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言,契约亦属前提问题”。据此,对于请求权基础,“原则上应依以下次序加以检查:(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由此可见,在请求权基础确定过程中,合同上请求权基础处于检查的第一顺序,可以说,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存在与否,往往决定其他请求权基础的成立与否。也就是说,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不成立,是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前提。
(二)合同上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请求权竞合,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行使之,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如罹于时效)时,则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现实生活的错综复杂,往往导致合同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我们可以以产品质量责任为例作一个说明:大家都知道,因产品质量问题致人损害,请求权人(受害人)既可以基于合同取得违约赔偿请求权,也可以基于侵权行为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这就发生合同上违约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请求权人只能择其一行使来获得赔偿,因而这也就涉及请求权基础的选择问题。
“请求权相异,诉讼标的自属不同。”当事人选择适用不同的请求权基础,直接与案件的处理结果相关。我们仍以合同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请求权的竞合为例说明:从成立要件来说,以侵权行为为请求权基础的,其构成要件特别强调加害人的行为的违法性、加害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损害的程度,并以此决定加害人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而以合同作为请求权基础,其构成要件以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并致对方损害为必要。此外,二者的区别还有侵权损害请求权可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合同则否,所以,一般来说,侵权损害请求权的赔偿范围大于违约赔偿,对于受损害人的保护也更充分。当然,当事人在选择请求权基础时,应当对其所欲实现的请求权目的进行判断,以作出正确取舍。
四、结语
在着手写这篇文章之前,试搜集一些系统论述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的资料,结果只找到王泽鉴教授所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我觉得这本书更多的是讲解一种实例解答的方法论,受其影响,我在文章中也试用举例的方法说明或支持我的观点,但同时又觉得自己的表达不够完整,不够深入,奈何限于能力所及,也只能浅显表达到这里。希望接下来对合同上请求权基础理论能有一个较深入的研究并获得一个较完整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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