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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影响妇女再婚的多重因素

发布时间:2015-12-03 16:33

  清代中期,受多种因素制约,丧夫寡居妇女在再婚的选择上面临来自律令和家族势力的影响。法律条文对再婚妇女的婚姻选择并没有强制性的约束,而宗族习惯和家庭处境现实才是决定妇女再婚的主要因素。妇女再婚呈现出上下层的阶级差异化选择,有守节和改嫁两种方式,但这样的选择不一定都出于妇女的自愿。再婚妇女选择守节抑或改嫁,是宗族家庭内部相互博弈和相互妥协的结果。

  守节抑或再嫁,是妇女在再婚问题上作出的不同选择方式。但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受纲常伦理和宗族家庭因素影响,妇女守节抑或改嫁往往不是由个人意愿所决定,而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制约。在以往的研究中,这一点有较多讨论,但对妇女再婚案件判决的研究、对司法律令根据人情酌情处理的讨论还显得不够,也较少从上层和下层妇女两个不同层面分析她们所采取的不同再婚方式。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就是文章写作的旨趣所在。

  一 清政府相关律令及态度

  一般而言,政府法令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约束性,一旦法律条文对妇女再婚进行了判定,即就具有法律效应。清代乾嘉时期有关妇女再婚问题的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由严到宽逐渐演变的过程,即使法律条文规定严格,但地方官员在实际执行中,也会根据妇女的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清代中期,律令在严格要求妇女守节,惩治守节妇女改嫁方面做了严厉规定:“妇女因丈夫而得封者不许改嫁。如果不遵守,将所受诰敕追[1]88 。明代时期法律的规定,受旌夺,断罪离异” 表的妇女如果仍旧改嫁,政府就有权把旌表诰敕追夺回来。到了乾嘉时期,法律则要进一步判定改嫁妇女“断罪离异”,这就显示政府法令的严酷性,意味着受到旌表的妇女如果改嫁,不仅旌表要被收回,即使再嫁也被认定为不合法而要求强制离异,甚至还会判罪。这使得改嫁妇女人财两空,不但失去政府旌表带来的物质奖励,也不能组成新家庭维系生存,生活将变得尤为艰难。因此,有了这项规定,守节妇女一旦被旌表,存有改嫁念头的人几乎没有了。乾嘉时期曾一度要求不仅婚后丧夫者不许改嫁,甚至即便仅是订婚但尚未成亲,若男方丧亡者,女方也不许改嫁。这项规定还波及到蒙古族,出现“寡妇年老的惨依无靠,有的只好削发为尼,沿村乞讨现象。

  在倡导妇女守节时,清政府通过给予守节妇女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奖励,让守节妇女不因家庭没有男人的依靠而生活艰难。政府每年会不遗余力地对守节妇女进行登记申报和奖赏。明代时期政府就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 。只要妇女坚持守节,政府便会免家差役,除其全家差役,在封建时代这是一笔丰厚回报。法律对守节的年限规定很长,并且守节期间的二十多年差役不会免除。守节妇女长期没有男人依靠和经济基础,漫长的守节生活如何度过才是她们所要面对的大难题。有学者由此感慨:“像要求妇女从一守节这样的准则,本来就充满着伪善和痛苦。

  清代中期,清政府在明代法律的基础上,对妇女守节的表彰更是不遗余力,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康熙六年(1667年)议准:“民妇三十岁以前夫亡守节,至五十岁以后完全节操者,题请旌这是沿袭明代法律规定,几乎一字不改表。” 地照搬执行。雍正进一步放宽条件:“若节妇年逾四十而身故者,守节已历十五载以上,也可旌表。”同治时期又放宽到六年。政府不断缩短守节年限,降低旌表门槛,目的就是用物质和精神双重力量感召妇女守节到底。旌表门槛也不断降低,甚至对传统观点也有所突破。例如,即使妇女不幸被奸污,但只要反抗到底亦可被旌表。康熙十一年(1672年)再次议准,“强奸不从,以至身死之烈妇照节妇例旌表”。到了嘉庆八年(1803年)又复准:“向例凡妇女强奸不从而被杀者,皆予旌表,其猝遇强暴竟被奸污,虽始终不屈,仍复见戕,则例不旌表;揆情度理,无不偏枯。嗣后强奸已成本妇被杀之案,如凶手在两人以上,则显然孱弱难支,当略其被污之迹,原其抗节之心,应与强奸不从因而被杀者,一体旌表;倘凶手仅止一人,则当详究被奸之妇,有无捆缚 康熙与嘉情形。被奸之时,有无别生枝节?”庆时期,对妇女在守节期间倘若不幸遭到奸人强暴也做了详细规定,如果并非通奸,且是在妇女奋力反抗仍寡不敌众以死还清白后,仍可以对其进行旌表。嘉庆时期的复准,甚至对妇女被强暴的详细过程进行了规定,几乎细化到了所能考虑到的细节,并根据结果掂量是否对其予以表彰。这些规定仍充满了诸多伪善,守节妇女若不幸被强暴,要得到政府的旌表,其后果自然是非死即残。但另一方面表明,清政府在前代政策上进一步放宽旌表范围,降低旌表的标准。妇女被强暴一事,在前代不论何种原因是不会被旌表的,清政府此举是希望解决守节妇女的生活困难,在物质给她们提供帮助,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封建伦理道德的目的。

  然而,事实上“尽管清政府的旌表口子愈开愈大,但仍有很多人被拒之门外。被旌表的妇女多集中在有钱有势范围里,一般贫苦无依者因摸不着申请门路,特别是无法满足胥吏和各级官员的需索,只有放弃这种荣耀。受旌者地域分布也不平衡,经济文化发达的中心地区占比大,边疆和偏远贫困地区人数少”。这更进一步揭示了清政府所谓旌表活动仅仅只是个幌子而已。全国这么大,真正坚持守节的妇女可能终身默默无闻,地方官员也不会去仔细一一核查。旌表所带来的物质利益,反而成为消息灵通、有权有势家庭竞相争夺的“至高荣誉”。大户人家早早得知消息,且很熟悉申报流程,而一般贫寒人家以及偏远地区的人家,不仅消息来源不畅,加之地方官员趁机敲诈勒索,使她们被迫放弃申报。也有妇女终身守节,却并不清楚政府还有旌表一说,消息渠道是否畅通也影响着妇女能否受旌表。

  清政府的旌表对寡妇而言,不仅是获得物质的奖励和精神的安慰,还对整个宗族而言还是莫大光荣。因此,当宗族妇女失去丈夫时,宗族主要成员便会干涉妇女婚姻选择,力主她们选择守节。如果妇女坚持改嫁,宗族势力会对她们进行严厉惩治。有学者通过分析相关资料后认为:“社会普遍视‘寡妇再醮’或‘改适’为可耻的价值取向,清代一般族谱编修者大多把此类事件视为家丑而不予登录。”这反映了如果寡妇坚持改嫁,宗族族谱便会将她除名,不再认同她是家族的一员,还会将此事作为一种莫大耻辱而不予记载,给改嫁妇女很大的精神压力。清代中期,修纂族谱、家谱是一个大家庭的重要事件,往往由家族德高望重的长辈负责修纂。能够修纂宗谱、家谱的家族,本身就表明其不是默默无闻的普通人家。族谱不仅记载男性家庭成员的人生事迹,也会记载女性成员的人生经历。笔者查阅部分明清时期四川地区家谱后,发现族谱里面记载的女性成员事迹,一般除了交代其生卒年月及生育子女情况外,还对其忠贞贤良以及甘于忍受守寡寂寞、支撑家庭的行为表示称颂。对于有诸如改嫁等“劣迹”的宗族妇女,便会将其从族谱上消掉。族谱反映家族历经数百年的人丁兴旺以及挖掘优秀家族成员的事迹。因此,在编纂时会刻意摒弃不利于宗族荣誉的事迹,其客观真实性也就大打折扣。在《王船山家谱》中,有学者发现:“在整个王家男女丧偶比例相差不大,然而男性再婚总数却是女性的六倍,甚至有四娶的。女性再嫁不仅数量少,十六代之前就没有一个女性再嫁过。《家谱》对此津津乐道,引为本族骄傲。”安徽地区的寡妇再嫁人们都想设法羞辱她,不让她从正门出,不让轿子靠近宅院。寡妇出门后,光着脚蒙着头,向人们乞求让路,小孩子也跟着起哄。在这种社会压力下,除了下层社会妇女迫于生计仍有再嫁者外,中上层社会再嫁者已寥寥无几。如果再嫁的妇女出身世家大族,那么她的家族将会为此蒙上巨大的羞辱,这也成为妇女个人承受不起的精神压力。

  清代中期,民间还有一种自梳女的反抗:“清代中期,珠三角地区部分妇女为了逃避包办婚姻,免受三从四德之苦,繁缛婚俗之害,便牺牲夫妇人伦之乐,压抑人性,扭曲心理,达一种消极,反抗。”自梳女的现象反映了下层妇女既不认同父母包办婚姻,也不接受家长干涉自己的婚姻。她们将头发梳起,表明终身不嫁的态度。实际上,这是妇女反抗不公平婚姻方式的一种扭曲行为。

  当时有的学者便以此提出了对妇女婚姻选择应该立足其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清代学者钱泳认为,寡妇再嫁与否应该“视门户之大小家。而之贫富,推理揆理,度德量力而行之”不能像道学家那样划分一定标准。钱泳既不反对妇女守节,也不反对妇女改嫁,但前提是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决定。当然,在那个时代这种对丧夫妇女再婚自由的主张仅局限在理论上。不过“在人们甚嚣尘上的倡导妇女从一守节的同时,社会上也存在着一股要求妇女再嫁的强大压力,因为人们总是不能摆脱现实只沉湎于某种道德说教中”。这个观点应用于下层家庭妇女的婚姻选择是较为恰当的。毕竟,道德的说教在现实面前就显得苍白,精神的控制也仅是在经济基础富足的前提之下才会发挥出巨大威力。在现实窘境的逼迫下,下层妇女出于自身的需求以及家庭成员的生计考量,改嫁成为她们婚姻的主要选择方式。

  结语

  通过综合分析寡居妇女再婚选择所面临来自政府律令以及宗族家庭等方面的影响,将中央与地方法令和家规对比结合研究,从中发现尽管寡居妇女受到种种因素影响与制约,呈现出再婚选择两种不同的方式:被迫守节与被迫改嫁并存。这里产生了一个疑惑:如果单纯从搜集的史料分析来看,被迫守节与被迫改嫁似乎是两个不同阶层所面临的矛盾,即被迫守节多出自于上层妇女的选择,她们因为受到儒家礼教较深以及为了宗族荣誉和顾及家庭影响而选择从一而终,终身为亡夫守节;下层妇女又因受教育程度较低,受到儒家礼教影响不大,她们更直接面对的是经济来源无法保障家庭维系的现实。故即使有守节的意愿,也往往在家人的规劝甚至强迫之下改嫁。这看似是两种不同境况,不同阶层所选择各自的婚姻方式,但再进一步研究会发现,这两种寡居妇女所要选择的婚姻方式并不是互相平行毫无关联的。守节也会存在于部分下层妇女中,改嫁同样也会发生在上层妇女中。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国家有明文规定要求妇女坚持守节,并且以旌表的方式加以奖励,但国家同样也保护改嫁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允许任何势力干涉她们的改嫁权利,对于妇女是否改嫁抑或守节持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这里就产生了一个在国家律例层面上的困境:如果国家仅仅是使用精神加物质的鼓励倡导妇女守节,却不对妇女改嫁做出任何强制规定,这样便使得人们对国家有关政令的执行力产生怀疑。

  在国家层面上,本文列举分析清代中期相关法令以及皇帝对妇女婚姻问题发表的“上谕”。通过对国家律令的研究发现,正式的成文法律对妇女婚姻问题并未有明文严格的规定。相反,来自于皇帝的口谕却占据了大量的篇幅。封建时代,皇帝的口谕往往就是法律法规,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古代法律体系中有明文规定的律法,也有很多诸如像皇帝颁布的口谕。但不论是国家律法,还是皇帝口谕,在很多时候是相互抵触、互相矛盾的。例如,前文所述清中期法律曾严格禁止妇女改嫁,但律法却又规定“凡妇人夫亡之后,愿守节志者听。欲改嫁者,母家给还财礼,准其领回”。

  杨毅丰

  ( 西南科技大学 政治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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