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冲突升级的四个阶段
论文摘要 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的冲突升级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发酵爆发期、民众聚集期、对峙僵持期、暴力对抗期。其中,怨恨积累、信息传播、共情唤起机制在发酵爆发阶段可以促进对立边界的激活;资源动员、群体压力、群体自我膨胀机制对于民众聚集作用显著;言行刺激、团体激进、循环反应机制在对峙僵持期明显地导致了群体情绪的失控;责任淡化、紧急规范机制又在最后促进暴力的扩散。
论文关键词 非直接利益冲突 群体性事件 冲突升级 公共冲突
近年来,由于中国社会冲突能量的不断聚集,出现了多起没有直接关联的大规模人群参与到群体抗议事件中来的冲突案例。由于参与到其中的主体人群缺乏组织性,诉求也不明确,而且多为短时间内大规模聚集,所以,对其应对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巨大挑战。认识这类冲突的发展演变规律,尤其是认识其中冲突是如何升级的,对于科学应对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从相关案例来看,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的冲突升级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发酵爆发期、民众聚集期、对峙僵持期、暴力对抗期。
一、发酵爆发阶段的主客观结构及边界激活机制
(一)发酵爆发阶段群体的主观心理
整体而言,在发酵爆发阶段,民众旨在解决问题的意向占据着主导地位,这种目标定位决定着认知、情绪、意志等其他要素的状态。冲突的缘起不外于双方的利益或价值的不相容,在实际生活中,冲突方也旨在满足自己的利益,或者伸张自己的冤屈。在解决问题的目标定位下,群体认知基本上还处于理性的范畴,并主要通过理性的诉求途径来解决争端。民众对事务的判断基于已经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自己在实际生活中的经验。当事人意在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可能对政府形成了一定的负面评价,但基本上还希望通过政府来解决争端,希望政府能够站在正义的立场上。所有的关注点还都集中在冲突事项上,此时,对冲突当事人来说,是悲伤、愤怒等情绪占据着主导地位,对于旁观者而言,主要是同情、好奇等情绪占据着主导地位。
(二)发酵爆发阶段群体的客观行为
此时,冲突双方还以冲突当事人双方为主,他们可能都是普通公民,也可能其中一方是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事项可能是一般的民事行为,也可能是政府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这种冲突主体的特征,决定着他们之间的互动及其影响都局限在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不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其伤害性互动暂时还处于一种具有核心议题的小规模状态,但这种互动已经引起周边民众的关注,并且有可能已经有部分群众围观,但民众的组成以偶然经过事发地和在周边生活工作的人为主,基本上还是以看热闹的心态来看待整个事件。这时,如果冲突双方的主导身份在社会中具有典型的对立意义,就很有可能在强弱双方的非均衡互动下,激起周边民众的身份认同,从而激发潜藏着的边界。这种边界可能是贫富分裂带,可能是种族分裂带,也可能是官民分裂带,还可能夹杂着地域、性别、信仰等其他因素。若是这些典型的分裂带相互重合,比如政府明显地袒护富裕者或在社会生活中占优势地位的族群,则更容易激活对立的边界。总体而言,在这个阶段民众逐步形成了对事件的一种判断,并逐渐形成了一种主导性的分析和解读框架,一般表现为对冲突事件的归因和冲突发展趋势的预测,日常积累的怨恨或对政府或权贵的不满在这个偶发事件的激发下,逐渐在形成对抗性的边界周围集聚。
(三)导致边界激活的三个机制
在大规模的冲突事件中,边界的激活起着重要的作用。边界的激活,在这里主要是指激活冲突双方严重对立的那个明确的能够区分两个对立阵营的身份或观点。在当代中国社会中,这个对立的边界往往和社会结构息息相关,尤其表现为民众与基层政府的对立,或贫困者与富裕者的对立。
从众多案例中来看,边界的激活主要有三个机制。第一,怨恨积累机制。断裂带的潜在存在是基础。集中在断裂带两边的双方对立越严重,这种断裂带就越容易被激活,就越容易导致大规模的更具有破坏性的冲突,也就越难以妥协和进行管理。这种断裂带,在瓮安事件中,表现为长期以来政府与民争利形成的官民对立,积怨过深;在池州事件中表现为政府对外地投资者的保护而导致的民众对外地人的怨恨。第二,信息传播机制。信息传播导致了更多的人知道了该事项,并且会做出基本的价值判断。若是,在信息传播过程中,伴随着信息的异化,则这种异化的传播更容易夸大冲突的对立性,并且会形成一种解释的框架,那就是弱者总是被欺负,强者总是那么霸道。在众多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的广泛传播几乎到了同一城镇,无人不知的地步,迅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第三,共情唤起机制。更多的人知道或看到事项的进展后,会自发地产生一种同情心,或者基于相似的遭遇,或者基于一种相同的身份,或者基于社会正义的豪情,总之,他们会由对事项本身的评价,联想到了自己,并且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产生了对弱者的同情和对强者的憎恨,“这也未免太欺负人了”是在非直接利益冲突中普遍的一种心态。
二、民众聚集阶段的主客观结构及聚众形成机制
(一)民众聚集阶段群体的主观心理
在发酵爆发之后,往往会进入到民众聚集的阶段。在此阶段,占主导地位的是在对事件认知上逐渐固化的立场,在万州事件中表现为“天下公务员是一家,棒棒肯定被欺负”、在瓮安事件中表现为要“为人民申冤呐喊”。形成这种严重对立的认知,对其他要素的基本状态起着决定作用。群体认知的恶化主要是形成了一种基于双方对立身份的判断,并且认为这种冲突本身不仅仅在于该事项本身,而是具有更为显著的典型意义。于是,民众开始在这种严重对立的框架或预设下思考问题,从而超越了事件本身的意义。这种认知基础会增长民众的团体归属感,随着对政府的期望转为失望,怨气被转移到政府身上。对“事”的判断逐渐转移为对“人”的判断,那就是政府从来都不会偏向弱者。“不能轻易饶了作恶者”、“一定要讨个说法”等立场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立场的不可妥协性,更加恶化了已经激活的边界,使边界双方的人们迅速聚集。
(二)民众聚集阶段群体的客观行为
外部结构中规模的迅速壮大占据着主导地位,并影响着其他冲突升级表现。群体内部的互动显现,在相互鼓动下,逐渐加入到冲突中来,当然,最初更多的是作为观望者或围观者。冲突主体呈现扩展趋势,不仅是双方为了取得胜利而将与自己有亲密关系的人员拉进来,而且,由于事态的恶化,政府也作为一方主体介入进来,所以,事实上,此时共有四个方面的力量集聚在冲突边界周围,除了冲突双方及其具有特定关系的核心圈外,还有政府及围观民众。由于主体的增多,冲突的事项变得多元化,诉求也变得不那么集中。作为管理者的政府,其权力行使在面对聚集的人群,变得不那么自由。此时,冲突的走向高度依赖于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言行。若是政府能够及时缓解大家的焦虑,体现出很强的责任感,并且做出切实的承诺,那么,冲突可能会不至于再升级。反之,若是政府缺位,或是言行不当,尤其是显失公正,再加上态度骄横,则很容易激化民众与政府间的对立,从而进入下一阶段。
(三)导致聚众形成的三个机制
规模增大是改变政府与民众日常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最关键的因素。也是导致民众能够突破日常状态下的法律限制的最重要的场景支持。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民众会感觉到自己是占据公理的一方,政府则由于无法对如此大规模的人群实现有效的管理,往往会妥协让步。总体而言,导致聚众形成也有三个机制。
一是资源动员机制。资源动员在于处于冲突中的当事人会为了在冲突中取得胜利,而尽可能地动员足够多的资源来打败对方,此时,占据强势的一方倾向于更多的依赖自己本身的关系网和各种权力、财富、暴力资源摆平事端,处于弱势的一方则由于缺乏足够的固有资源来和对方对抗,而倾向于进行悲情表述,希望以此引起更多的社会民众来为其做主。所以,群体规模的扩大部分原因在于冲突方的相关利益者的到场。二是群体压力机制。无论是出自好奇心,还是出自正义心,还是别有所图,旁观者的扩大事实上是众多非直接利益冲突恶化的关键原因。而旁观者内部则主要是群体压力在起作用。群体压力导致本身对该事项不怎么关心的人也进入冲突现场。三是群体自我膨胀机制。群体容易像滚雪球一样出现自我膨胀的势头,卡内提(Canetti)在《群众与权力》中称之为群众有永远增长(人数增多)的特性。向往增多的冲动是群众首要和最大的特点。这基于民众往往喜欢凑热闹的好奇心驱使。
三、对峙僵持阶段的主客观结构及情绪失控机制
(一)对峙僵持阶段群体的主观心理
民众规模扩大后,往往会进入对持僵持阶段。在此阶段,情绪性因素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主要表现为群体愤怒,相关情绪还包括焦躁、不满、失望、愤恨等。在这种高情绪的状态下,彼此对对方的认知进一步恶化,对方的形象被固化,并且对对方的判断具有更多的价值性因素,比如对方就是十恶不赦,就是灭绝人性,政府就是“天下乌鸦一般黑”,就是“官官相护”等。此时,民众的意向已经逐渐由想法满足固定的利益诉求转变为发泄不满的情绪。群体的理性正在逐步淡化,从众的心理、激化的心态逐渐蔓延。
(二)对峙僵持阶段群体的客观行为
原来所争议的事项和当事人逐渐退到相对次要的地位,政府与民众的矛盾逐渐凸显,并占据了主要地位。同时,所争议的议题也很快得到了扩展,很多积累的怨恨和矛盾开始发挥作用。情绪升温会使群体出现焦躁不安的特征,群体内部的互动变得频繁,激进的口号、要求被大家交相呼应。随着情绪的躁动,一些程度较轻的破坏行为出现,比如摔瓶子、吹口哨、起哄、与警察的肢体摩擦等。这些破坏行为往往是导致进一步暴力的前兆。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当局给予回应的等待时间越长,民众的情绪则在相互感染的作用下,越容易激动失控。比如在瓮安事件恶化过程中,县委县政府当局在层层开会,主要领导迟迟不到现场,直接导致了群情激奋。同时,民众的情绪状态会吸引更多的人进来看个究竟,因此,整体的规模还处于迅速扩大的时期。情绪失控是造成群体性事件整体局势失控的关键。
(三)导致情绪失控的三个机制
情绪失控是导致大规模暴力行为产生的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人们由日常状态下的理性人变为危机状态下的非理性人或暴民的关键。导致情绪失控也有三个主要机制。第一,言行刺激机制。冲突当事人或政府的不当言行对群体的情绪起着很大的刺激作用。尤其是能够显著刺激边界的言行,作用更为明显。此时,若是群体中的个别人乘势进行价值扩大,则导致情绪失控的可能性会更大。比如,在池州事件中,打人者说“打死了不就是赔30万吗”;在马鞍山事件中,打人女主角看到丈夫打学生,还在旁边喊“打得好”、“我是机关干部,我找人到学校整死你们”。这些言行对民众的情绪具有明显的刺激作用。第二,团体激进机制。在人多势众的情况下,激进的言行更容易得到鼓励和呼应。在瓮安事件中,学生和警察发生对抗时,社会闲杂人员则在旁边鼓掌,高喊“打得好”、“加油”等,而这种激进的诉求会进一步导致更高昂的情绪状态。群体所表现出来的感情不管是好是坏,其突出特点就是极为简单而夸张。在观念简单激化的效应下,凡是抱着怀疑的精神,习惯于用推理和讨论的方式来说明问题的人是没有地位的。第三,循环反应机制。循环反应指的一个由别人的情绪在自己身上引起同样的情绪的过程,它转过来又加剧别人的情绪。情绪的这种相互传染、相互循环的特性会使民众的情绪状态不断升温,并逐渐失去控制。
四、暴力对抗阶段的主客观结构及暴力扩散机制
(一)暴力对抗阶段群体的内部心理
暴力是意欲对对方的身体或对方珍视的东西进行伤害的行为。暴力对抗是群体性事件冲突发展的最高阶段,也是产生最严重后果的阶段。在此阶段,群体泄愤的冲动力量无法得到遏制,群体在泄愤中会感到破坏的力量感和愉悦感,他们的力量从来没有得到如此酣畅淋漓的展现。他们将自身视为代表正义的神圣力量,人多势众也确实使人感到自己一方是正义的化身,而对方是邪恶的化身。教训对方的念头变成了实际的行动。并且在对抗的情景中,自身的安危甚至被置之度外。
(二)暴力扩散阶段群体的客观行为
此时,冲突各方的互动伤害性进入了极致的状态,由于行为的对抗具有即时性,一旦发生就会立刻引发对方的防御或报复行为,所以,伤害的程度和频率都会在这个阶段得到大幅提升。从伤害标的物来看,主要是政府大楼、警车、工作人员等。伤害的手段主要是打砸抢烧等。此时的民众几乎处于一种忘我的状态,情绪高昂,行为过激。唯一的念头就是给对方彻底的打击。同时,彼此之间还会产生协作行为,比如,在陇南事件中,“有数百名年轻人在最前面向武警投掷砖头和石块,有一部分十四五岁学生模样的人和妇女则从附近工地上搬运砖头。”在瓮安事件中,“从现场情况来看,在群众和学生面前是有那么约200多人,在指挥参与打砸烧,他们总是吹长哨时进攻,吹短哨时后退。”
(三)导致暴力扩散的两个机制
暴力的扩散主要有两个机制在起作用:一是责任淡化机制。在集体行为中,由于人多势众,监督困难,所以,会因为“法不责众”而导致民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淡化。这种“零成本”的预想是他们大胆采取破坏行动的心理基础。二是紧急规范机制。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个人在有压力的集体情境中感到不能不行动,但又缺乏指导行为的规范,当情绪动荡的人们觉察到有指导他们行动的规范出现时,他们就会感到有执行它的压力,并纷纷效仿。这种规范突出表现为群体性事件中的破坏行为,它们为群体情绪的发泄找到了出口。虽然不一定有黑恶势力参与群体性事件,但几乎每次群体的聚集都会包括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甚至会有一些爱闹事的街头混混,他们在事件中,更容易采取暴力的行为。而率先的暴力会导致其他人的效仿,尤其是在监控弱化,责任淡化的情境下,更容易导致暴力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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