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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与公证法律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5-12-14 14:47


  论文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对于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公证,以保证交易活动的真实合法、安全有效、公证完备已经成为电子商务法律支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首先概述了电子商务公正的主要含义,进而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法律体系构建的侧重点,并提出了完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公正的有效措施,可以为相关人员熟悉了解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提供合理的参考。

  论文关键词 电子商务 公证 法律 措施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经济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由于虚拟性以及跨区域性,导致电子商务发展面临较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的合法、真实、公证以及安全有效无法像传统的商务贸易那样明确。其次,电子商务管辖由于跨区域性导致存在不确定性,网络诈骗时有发生。此在电子商务中引入公证制度,对于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公证机构作为我国合法权威的机构部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证明电子商务内容的合法性。其次,公证机构作为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的公证司法机构,可以有效的服务电子商务机构,推动电子上午的进一步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发展概述

  将电子商务与公证制度相结合,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就是办理电子商务公证业务。即公证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通过网络或者其他平台对电子商务程序以及内容进行电子商务合法与真实程度进行公证。电子商务公证的实质内容就是通过专门设置的电子商务公证平台,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内容真实性以及合法性的证明。电子商务公证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公证机构作以及对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的申请当事人作为公证主体,将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作为公证平台,有电子公证员进行的公证活动;公正的主要内容是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活动进行合法的公证;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目的在于保证电子商务活动的真实合法。电子商务公证作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公证手段,已经改变了传统的公证程序与公证方法,但是进行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前提仍然是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的,其对行为证明权的根本属性没有改变,只是属于公证机构在网络范围内的拓展延伸,是国家公证机构对公证主客体的变化进行的适当调整,以满足国家以及社会对于电子商务公证证明权的的需要。

  二、电子商务公证法律支持体系的构建

  现阶段,在全球范围内针对电子商务贸易的公证立法仍处于初期阶段,各项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健全完善,立法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身份确认、交易信息真实性、子商务合同法以及电子商务交易尤其是支付过程的规范化等方面。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商务公证必须构建全新的程序体系,应当区别于以前的传统的电子商务公证制度,应当涵盖包括电子商务主客体、电子商务交易内容以及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等几方面的内容。
  1.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主体公证。对于主体公证主要是交易主体的身份认证,即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主体的真实可靠,主要是借助于电子签名或者其他手段给予的公证证明形式。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公证活动中的核心内容,通常采用利用特殊的符号或者是相应的代码来替代传统的签名与印鉴,并将其不断规范完善形成规范化的程序,从而以数据电子信息的方式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主体进行身份确认。
  对于电子签名的规范化,应保证其安全可靠,并符合以下几项特点:电子签名在特定的电子商务活动以及特定的环境下其签署也是独特的;电子签名可以有效的辨别交易主体的数据信息;电子签名有签署者制定并设定附加信息,能够避免他人的控制;电子签名生成后如果发生变动会及时提示签署人。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公证的合法性,必须保证电子签名获取的合法性。首先电子签名的签署者必须提供身份资料的真实性,由公证机构的电子公证员对签署者进行拍照、身份证件核对、电子商务经营执照以及经营资格等有关资料,并将各项信息通过电子商务网络数据平台进行录入,最后获得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是保证开展电子商务公证活动的基础,对于保证电子商务公证活动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2.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课题的公证。课题的公证主要是针对交易活动过程中交易客体的真实、合法进行必要的认证。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虚拟性,因此对其客体进行公证也主要是集中于交易实物方面,而不是针对某一行为的公证。
  3.交易合同的公证。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保证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对电子合约进行公证来实现。但是由于我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中,主要是指合同书、书面信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交易合同内容。因此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公证,我国对于数据电子信息形式的商务公证,仍需采取立法支持,可以采取利用有形的载体或者是其他电子信息数据的贮存资料的复制件,并经过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确认后,使其具有同等的公证证明力。
  4.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的公证。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实施的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必须保证公证事项与交易有直接关系,公证事实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发展或者中止产生影响。



  三、电子商务公证发展完善措施研究

  保证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支持以及有效的工作方法,结合我国现在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现状,推广完善电子商务工作流程应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全国性的或者是区域性的电子商务公证网络平台。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公证平台,并配备足够的人力支持与软硬件设施支持,是确保电子商务公证顺利开展工作的基础。现阶段我国多地均建立了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ertification authority),可以有效解决电子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问题。通过CA中心,对电子商务签约的真实程度进行认证,发挥其对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服务作用。由于相关法律体系却是,仍需针对电子商务公证网络平台进行职责权限以及工作范围的明确界定,并通过相应的立法确认。
  2.确保公证网络平台的安全。由于网络公证平台的信息安全对于电子商务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影响,应当对网络平台的硬件以及软件系统进行安全防护,重点确保计算机物理、系统、网络连接设备、网络服务以及数据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作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基础,网络安全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其次,应加强立法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网络安全,并严厉打击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现阶段,我国已经针对网络安全退出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暂时依照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的管理。
  3.规范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流程。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公证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应明确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工作流程,提高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效率。
  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申请与受理工作,首先应经由交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见之后,进而通过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将签署过电子签名的合同传送至CA或者其他网络认证中心提出公证申请,并经电子商务公证网络中心予以确认并审查保存证据后,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开始初步审查,明确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身份认证、合同内容以及公证意愿等情况。
  对于电子商务公证审查,则应在手里公证申请后,尚未制作公证书之前,对电子商务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根据事实情况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的调查审核。作为电子商务公证工作最为核心也最为关键的内容,审查质量直接关系到电子商务公证文书质量、交易安全以及交易的合法性等,也是保证电子公证职能发挥的基础。审查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电子商务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行为能力、身份证明等信息,并经由当事人将电子签名交由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进行认证,并重点对其是否具有电子商务行为资格进行审查;电子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合法,合同内容是否准确是否合法进行确认。
  对于公证调查工作,主要是电子商务网络中心电子公证员为了保证公证的合法真实可靠,而进行的实际脱离网络的调查取证,这是法律赋予网络认证工作人员的基本职权,也是进行公证工作证据收集的重要方式。
  对于电子商务网络公证的出证以及公证书的送达,首先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电子公证员对于公证事项的审查结果,对于满足相关条件的电子商务公证行为,依照审批程序向当事人发送电子商务公证书。对于公证书的送达,除了采取网络平台的方式对于公证双方当事人送达公证文件外,还应在网络平台进行备份储存,以便于当事人利用电子签名随时查询,防止意外丢失的现象发生。
  4.不断加强对于电子商务公证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首先对于电子公证工作人员,必须要求其取得公证员的基本资格,并且具有能够在公证网络平台进行公证业务处理的能力。电子商务公证人员应具有电子公证员以及公证处公证员的双重身份。同时,为了保证电子商务公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应不断组织对于公证人员的培训教育,除了需要掌握信息网络基本知识,还需要熟悉系统的操作、软硬件工作状态的维护工作,能够独立妥善的依靠网络公证平台进行电子商务公证活动。

  四、结语

  电子商务公证工作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安全以及交易双方的利益都有着直接的影响,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公证法律体系仍不完善,已经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前进的瓶颈。建立电子商务公证服务体系,不断推出相应的法律制度,遵循相关原则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规范电子商务活动公证流程,已经成为现阶段电子商务公证的主要内容,对于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不断发展完善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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