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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村民自治中的直接选举

发布时间:2015-12-14 14:51

  论文关键词:村民自治 直接选举 宪法

  论文摘要:村民自治必须确立直接选举原则,文章从立楼选举在村民自治中的地位、直接选举的实质以及竟选在直接选举中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一、直接选举是基层直接民主的首要内容

    考察近代民主理论的发展,人们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问题。

    所谓直接民主,指的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身份合二而一,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直接管理自己的事务,而不通过中介和代表。直接民主聂早产生于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所谓间接民主,指的是公民通过由自己的同意所选举出来的代表来负责制定法律和昔理公共事务。间接民主又叫代议制民主,产生于17,18世纪的英国和美国v

    作为国家体制。间接民主是直接民主的高级阶段。间接民主产生于直接民主之后,它从直接民主那里吸取了不少灵感,并对直接民主作了实质性改造。比如,吸取了政治权力只有从民主政治制中产生才具有正当性,才具有合法性。又比如,创造了人们应该是主人,但他们必须聘用比他们更能于的仆人,主人与主事应该是分离的。再比如、由于人民并不亲自生事,间接民主要求有一整套的监督机构来对人民的代表及由此产生的政府进行监瞥和防范,免仆人滥用权力变成主人等等。因此,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在体制上实行直接民主,而是普遍采用间接民主.间接民主己发展为现代人类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普遍采取的间接民主中却不乏直接民主的成分二比如美国社会中的乡镇会议、瑞士的全民公决就是在地方事务和具体问题上的直接民主,以作为对间接民主的一些补充。

    当代中国是民主国家,整个国家的主导制度是间接民主,但其中也有直接民主的因素和成分。村民自治就是一种在农村基层社区实施的直接民主,它既以每个具有独立的平等地位的村民为基}',又以通过},多数决定补形成群体意志,从而达到村内“公共领域’攀务的有效治理。这一基层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有直接选举、直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等,其中首要内容是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基层直接民主的基础和前提。坚持村民自治中的直接选举原则,这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瞬文规定的。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村民自治,是指全体村斑对本村共同事务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并不是指村民个人对自己私人事务的处理。这表明,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抽象的全体村民,在法律上表现为上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组织,这一组织应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白己的名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因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全体,为了便于管理本村公共领域的共同事务而共同设立的,它代表全体村民,对全体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是村民自治组织所属的日常议事、执行和管理机关。因此,村民自治组织有权选择自己的翔常工作的弩理机关成员是村民自治的最起码的条件。

    二、公正、自由、真实的法律精神是直接选举的实质所在

   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3年的试行法到X99$年的正式法,t4年的实践和总结,使直接选举贯穿于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全过程,从选举委员会组成到提名候选人、确定候选人再到正式选举,逐渐显现出公正、自由、真实的法律梢神。

    1‘直接选举保障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公正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I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卜这就是说,村民选举委员会不是选举的领导机关,而是不带任何偏见的、在程序上主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顺利进行的选举工作机构。由于村民选举委员会能否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极大地影响著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和选举结果是否公正,因此,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保持中立性。要保持中立,首要的是运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这已经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他条明确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除此之外,为保持中立,在各省的具体选举办法中,一是应规定必要的回避制度。(约现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报名参加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竞选的人应当回避,不能进人村昆选举委员会;}})已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在选举中被选为候选人,应该或者退班村离选举委员会,或者宣布放弃候选人资格;二是应规定明确的选举工作程序,甩公开的程序性保证选举工作的公正性,增加选举工作的透明度,以保证全体村民对选举工作的监督;三是应规定严格实行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制,尽量压缩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裁矗权,以保证村民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性质、防止个人操纵选举,防止拘私舞弊。

    2卜直接选举增加了提名和确定候选人的白由度

    村民是否能够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权,提名和确定候选人是一个霞要环节。如果村民不能自由地提名候选人,不能按多数意愿确定候选人,那么,选举最终只能是一种形式,而不是对民意志的自由表达。为保证村民真正自由地选举出自己的信赖的合乎条件的人做候选人,并保证选出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素质、权威和工作效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一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直接提名候选人”是对我国洗举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对吉林省梨树县北老壕村首创的“海选”方式的肯定。“海选”就是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权、确定权和正式选举权“直接”交给村民,村民能不受限制地“大海捞针”,从大海里捞取“珍珠”,选择自己信任的人。“海选‘’首先表现在候选人的提名权和确定权,即村民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是正式候选人由于在选举技术上不可能把每个村民所提的候选人全部列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因此实现“直接提名候选人”的方式就是“海选”,即不包办代替由上级指定、不画框定调由缀织提名、不内定名单和协商,发给有选举权的村民每人一张白纸,按照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正式候选人的名额要求,由村民以无记名方式自由填写。谁得票多就确定谁为候选人。自前,除了‘,海选”,其他任何方式都不能保证候选人的提名权、确定权落在选民手中。

    3.立接选举提高了正式选举的直接真实性

    把“海选”直接运用于正式选举,不设候选人,不举行预选,由‘’海选”直接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这种方式减少了选举成本和中间环节,便于选民的多数意愿一步到位,具有直接的真实性。具休做法二选举时,必须有本村三分这二以上的选民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举人在第一轮选举即“海选”中获得全体选民总票数半数以上的即能当选。如果一次选举结果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的规定,选举即告结束。如果出珊缺额,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应进行第二次投票选举。第二次选举根据第一次选举落选人得票多少。按照一定的差额比例在落选者中确定候选人、有选举权的村民就确定的候选人进行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的票数必须超过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

    “海选”,无论是“海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还是“海选”村民委员会正式成员、都是对我国传统的提名、选举制度的重大发展,增加了直接选举的公正性和自由度,尊重了村民选举的真实愿意,充分反映了公正、自由、真实的法津精神。

    当然,“海选’‘是依法选举,不能脱离法治轨道。毋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了有关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法定条件。

    三、竞选是实现直接选举的重要形式

    1.竞选隶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宪政思想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由子‘.左”的思想影响,对竞选有一种害怕心理,认为竞选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搞竞选会引起社会动乱。这是一种错误认识,既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宪政理论,也不符合我国选举实践的发展需要。

    竞选既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也不是引起社会动乱的必然原因。18'71年巴黎公社在发表的丈选举公告》中就提出了“实行选举或竞选”。1936年3月,斯大林在同美国报业巨头罗易·霍华德的谈话中就明确说过:‘’你认为不会有竟选,可是竞选一定会有,而且我预料会很热。”是的,竞选将是热烈的,它将围绕许多极其尖锐的问题(主要是实际的。对于人民有头等意义的问题)来进行。”“千万选民将用这个标准去衡量候选人,抛开不适当的候选人,把他们从候选人名单中取消,提出最优秀的人来充当候选人。(《斯大林文选》卜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l页)到了I9}4.6年,斯大林在莫斯科市斯大林选区选举前的选民大会上的演说中,把最高苏维埃选举活动称为“竞选”。“在竞选时,共产党并不是单独活动。它是和非党人士结成联盟进行选举的斯大林是否坚持了竞选,这里我们不加讨论,但他在公开的言论中肯定了竞选的必要和作用,却具有重要启示。

    把竟选作为选举制度中的具体形式和具体环节,我们党也早在抗日民主根据地普遍实行过,具体讲就是“三三制”的竞选活动。I9z#1年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公布的《陕甘宁边这施政纲领》,就是作为共产党在选举活动中竞选参议员的政治纲领。194`1年12月,陕甘宁边区规定“各抗日政党、抗日群众团体,可各提出候选名单及竞选纲领进行选举运动。}...a竞选运动在不妨害选举秩序下,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止。”‘《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2卷第249页,第275页)由此可见,竞选是保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充分实现的一种具体方式,本身并无阶级性质之分,决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2法制内的竞选是村民直接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

    将竞选上升为法律,用法律去规范竞选活动,决不会引起社会动乱。资本主义国家几百年的竞选,我国抗日民主政权的竞选以及十年来我国村民会选举实践中的竞选,都有力地证明了竞选不是动乱的根源。相反,法制规范内的竞选,是对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的检验*因为选民选谁不选谁,本身就是对我国的方针政策和领导人的一种“表态”,党和政府理应从群众的正常情绪中获得宝贵的反馈信息。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对竞选活动作原则性规范二比如,(1)所有的竞选活动都应当公开进行,禁止一切不公开的竞选活动如私下检蔡、买蔡、卖票、胡乱许诺等等;(2)选举委员会向候选人提供竞选机会应当均等竞选中不得以造谣、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以及其他不诚实不道德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争上的优势等等。

    当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明确规定竞选,不等于竞选没有某种潜在法律依据。(村组法》第14条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子应选名额”规定的是差额选举、可以视为展开竞选活动的法律依据。差额选举,意味着给选民提供了评价机会和选举余地,候选人面临当选或落选的两种结局,实际上就是一种竞选.只是选择余地和竞争程度不同而已。引进竞选机制,展开竞选活动就能充分地显示差额选举的优越性的效率,而没有竟选,没有比较鉴别,差额选举本来的积极意义无法有效展示。因此,在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践中,把差额选举与直接选举紧密地结合,竞选机制就不可避免地被引进选举活动。

    3规范化的竞选有助于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进一步实现

    如果说海选体现了公正、自由、真实的法律精神,调动了选举人的选举积极性、那么竞选从另一个兔度体现了直接选举的公正、自由、真实的法津精神。引进竞选机制,就能充分调动被选举人的选举积极性。倘若选举人和被选举人两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都能有效地调动,将使村民良治的直接选举获得极大的成功。

    村民选举的根本目的是选贤举能,海选保证了选举人有完全的发言权,充分的意愿自由。但选举人依据什么表达真实意愿?依据只能建立在知情权上。只有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才能有比较有鉴别地作出选举,选举人平日的亲身感受和选举工作机构对候选人的情况介绍都是知情权实现的方式。竞选是实现知情权的另一种方式,同时竞选还能使被选举人的自荐权一并得以实现。所谓竞选,就是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场合向选民发表自己的“施政纲领”;提出自己若当选后在任期内要实现的目标,解释目标的意义,论证目标实现的可能性,提出实现目标的方案,论证这个方案的可行性和最佳性等;然后让竞选对手们展开辩论,接受选举人的质询,为自己的“施政纲领’‘和方案进行答辩。没有竞选,不仅知情权和自荐权不能充分实现,而且会出现这样的可能;当选人是被动接受职位,他也许根本就不愿意干,或者根本投有能力干,于是工作责任心、公仆和代表意识、被监督意识也就根本无从谈起。

    村民竞选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赛,是竞选人全力向选民显示其品德才华的较量,这就是使候选人从原来被动地位一跃而处于主动地位。基于公正平等的原则。竞选对手互相竞争,有对台戏可唱,以造成民主自由的氛围,提高选举的透明度。因为在竞选中,能否当选不仅取决子选民的抉择,而且取决子候选人自己能动性发挥的程度,这种能动性是知识、智能、意志力的综合,参与竞选的村民在发表竞达演说和辫论、答辩中,要阐明自己对村民所关心的间题的看法,提出自己的治村计划,显示自己管理村务的能力,以求得村民的了解和支持,当选后要对自己诺言承担责任,认真履行,以求得村民的信任。总之,竞选人要将自己处于“最佳竞技状态”的完整形象交给村民,争取村民在投票选举时,能通过比较鉴别作出自己的选择判断。同时,通过竞选,作为村民也一改原来被动选择为主动选择,.内心产生对竞选方式的信任感和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坚定搞好选举的责任心,从而唤起对选举的热情和兴趣,坚信自己所选的人最能代表自己和全薄村民。

    由此可见,竞选有助于体现直接选举的公正、自由、真实的法律精神,是实现直接选举的重要形式。但遗憾的是。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试行法到正式法均未规定竞选,这是一个明显的不足。在各地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毅中,大多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竞选方式,在尚未实行竞选的地方,出现了“地下”串联的现象,这就表明了法律应该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和调整,以保障直接选举的充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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