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法与经济法的经济安全理念
论文关键词:民法 经济法 安全理念
论文摘要:安全是法的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安全是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价值目标。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中关于经济安全理念的比较,以期对安全价值理念的研究方面提供新的思路。
在法学界,大多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而安全价值的地位却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人们一般只是把安全视为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但事实上,安全始终是法律价值体系中不可缺少且不可替代的重要方面。
一、安全价值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一)安全价值的界定
“安全”由“安”和“全”两个语素构成,“安全”一般有三层意思,即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安全有两个方面:客观方面指外界的现状;主观方面指人们的心态。所以,安全是一种状态,是指一种主、客观一致的状态。应看到在这两方面中客观方面是我们研究的重点,因为只有客观方面的安全是可以通过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的,是法律可以真正发挥其价值的。
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安全是一切法的首要价值和基础价值,其他基本价值都是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的。而且,安全是人们社会生活中最为基本的需求和保障,只有人们的安全得到了保障,才有可能使法的其他价值得到实现。在以往的研究中安全仅是被当作实现正义价值的一个相关因素,我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法的安全价值有着与其他价值同等重要的地位和实现意义。
(二)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
经济安全已成为现代国家追求的一种基本秩序与正义,并上升为一种新型的安全观念。对经济安全含义的界定,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主权及基本经济秩序以及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利益或行为的保障程度及其受损害的可能性。”第二,认为“剩余权与经济安全权是经济法的特有范畴。宏观经济法的核心是对人们共同需要的经济安全权作出规定。”第三,认为“国家经济发展,经济利益处于不受外因和国际威胁的一种状态。”
笔者认为,对于经济安全理念的界定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第一,经济安全的范围,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包括国家经济的基本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保障;第二,经济安全的内容,主要是保障经济秩序与经济活动主体免受威胁、危险或危害的客观状态;第三,经济安全的范畴,要想实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全面的、实质的经济安全,需要所有相关的部门法共同作用进行维护和保障。而在各部门法中,最能直接、有效的保障经济安全的应当是民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宏观和微观对不同的经济安全的利益进行维护和保障,在经济安全方面处于核心地位。
二、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联系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经济安全的主体需要的是对其利益全面的、多层次的、直接有效的维护和保障,仅通过单个的部门法是不能起到预期的作用和效果的。而且,经济安全的保障范围包括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相关保障,所以需要与社会经济关系联系最为密切的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作用。
在保障经济安全中具有核心地位的民法和经济法,对经济安全的保障体现为一种互补的关系。从调整范围上来说,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因此民法主要是维护个体经济安全,而经济法通过其具体的法律规范为国家的经济基本经济秩序实现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从调整手段来看,民法由于其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主要通过意思自治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仅靠市场的自发调整已经不能起到作用时,就需要经济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进行维护和保障。
三、民法和经济法安全理念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关于经济安全理念之间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正是由于两者的区别,才使两者的互补成为可能。
(一)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原因上不同
由于民事主体的自利本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容易使得主体采取非理性、非正当的手段去获取利益。而民法保障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通过民法维护各个体经济安全就变得尤为必要。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一个社会不仅存在个体与个体的关系,而且在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也存在着某种必然联系。这种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使民法的调整显得苍白无力,使传统的部门法体系出现了调整的“缺位”。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的基本经济秩序,需要经济法进行调整。
(二)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内容上不同
郑玉波先生曾将民法的安全分为静态的安全和动态的安全,前者着眼于利益的享有,所以也称为“享有的安全”;后者主要着眼于利益的取得,所以也称为“交易的安全”。而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安全是国家整体经济秩序的经济安全,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在积极意义上,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协调状态;在消极意义上,表现为抑制经济系统中不协调因素,控制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疲软、过热和动荡以及通货膨胀、经济危机等消极经济状态。”经济法的大部分内容都具有维护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功能。
(三)在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上不同
保障经济安全的实现方面的不同,主要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的性质不同而导致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个人本位,设立的交易安全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为具体的私人个体服务的。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介入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主要的价值理念是社会本位,经济法保障的经济安全不仅涉及到私人个体,还涉及社会的整体安全。所以,经济法的经济安全的实现方式仅通过制度设计、当事人防范以及司法救济是不够的,还应通过国家的适度干预来实现其经济安全。
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特点,通过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民法和经济法在保障经济安全方面都有自身的缺陷和空白点,只有民法和经济法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才能有效地实现个体经济安全和国家整体经济安全的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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