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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学习方法指导的几点认识

发布时间:2015-12-14 14:54

  [论文关键词] 民法 学习方法 指导

  [论文摘要] 民法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应用法律学科,它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为人们学习和掌握它增加了难度。教学中应帮助学生弄清学科体例和重点;教会学生原理学习和案例学习的方法。其中原理学习,一要学好概念;二要分清特点;三要掌握构成要件;四要重视但书。

  民法作为一门博大精深、应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它既给人们以丰富的知识,也为人们学习和掌握民法增加了难度。初学民法者,首先会感到民法的体例和内容较其他法律学科更为庞大,不易全面掌握;其次会感到民法原理或规范有的地方过于抽象,而有的地方又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最后会感到民法不易运用。这些感觉的出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没有把握住民法的特点,没有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所以,要使学生对民法由不懂到懂、由不会用到会用,民法的教学不能仅停留在讲好理论、分析好案例上,应当重视帮助学生把握民法的基本特点,指导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

  一、帮助学生弄清民法的体例和重点

  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首先要知道民法的全貌,即首先要对民法的体例有所了解。民法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有什么内容?有一篇文章叫做《民事权利体系》,这篇文章介绍了民法的全貌以及民法总括的框架。民法是一门权利之学,它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我们讲人身权、财产权。人身权里面讲生命权、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里面讲物权、债权;再后面讲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这就是民法的体例。

  从体例上看,民法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分论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即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从内容上看,民法原理大致分为三个层次:一是高度抽象的基本原理,这主要集中在总论之中,如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二是比较抽象的涉及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如债权一般原理、合同一般原理等;三是具体的原理或规定,如买卖合同的内容,法定继承人顺序等[1](P418)。

  根据民法的体例和内容,一般来说,学习时要注意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按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亲属权、继承权。民法总论部分,不仅是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对于民法的三个层次的内容,前两个层次必须全部掌握,后一个层次则有选择地加以掌握,其余等以后在工作中慢慢提高。这样就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务奠定基础。

  二、教会学生民法原理学习的方法

  民法的学科特点决定着人们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学习方法。根据民法的基本特点,民法原理的学习方法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理解和掌握概念。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2](P8)。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要学好概念。怎样掌握和理解概念呢?第一,不能有任何侥幸心理。民法中的概念必须全部掌握。这是因为,概念与概念之间是相互联系的,例如“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又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非法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这一串概念中漏掉任何一个都会影响对其他概念的理解。第二,必须理解概念的含意。一个概念包含着几层意思,可以通过分析法分解成几层意思,这样分析的结果是不需要一字一句地背诵就能将概念记得清清楚楚。例如,“法人”这个概念,可以分解为:(1)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2)法人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登记;(3)法人必须有独立的财产、组织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必须记住从概念分解出来的意思。因为,法学中的一些特点、权利义务内容或法律责任等往往都包含在概念之中,大段的文字无非是对概念的具体解释、发挥而已。因此,9/10的时间应该花在理解和掌握概念上,而浏览具体的解释,1/10的时间已经足够。

  其次,要注意分清特点。民法中充满着“特点”两字,什么是特点?所谓特点就是一事物所具有的独特个性,是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标志。所以,特点总是产生于比较之中,没有事物之间的比较,就无所谓特点。例如,仅仅讲“债”,是谈不上债的特点的,只有将债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相比较,才能看出债与所有权的不同,不同之处就是特点。因此,在学习中,面对像“合同的特点”、“人身权的特点”之类的提法,首先应当自问:合同或人身权是与什么事物比较而产生特点的?有时,一事物的特点产生于同时与多个事物的比较之中,这时就更应注意区分第一特点是与什么比较,第二特点是与什么比较。例如,“租赁

合同”与一般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实践合同相比,具有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的特点;与买卖合同相比,具有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特点;与消费借贷合同相比,具有某些物权特征的特点。自觉地进行比较从而掌握特点,不仅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概念,而且更容易记忆。

  第三,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民法中经常出现构成要件的提法。所谓构成要件,是指能够形成某一事物的必须具备的要素。欠缺应有的要素,就不会形成某一事物。例如,“×××合同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得看该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而一项有效合同至少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即:(1)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要件一方面是表现某一概念的具体形式,同时在民法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民法涉及到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中都不是无条件的。因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成为判断行为与责任的基本依据,从而形成各种构成要件[1](P416)。学习中若能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种构成要件,对于融会贯通民法原理,自觉运用民法原理分析具体案例,解决具体问题,是大有益处的。

  应当指出的是,概念、构成要件和特点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有些是同一的,因此,对一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加以理解,有助于加深记忆和理解,因为角度不同,会有不同的感受,从而增加学习的兴趣,减轻学习的单调枯燥觉。

  第四,要重视但书。民法中,同一事物既有一般原理(一般规定)也有特殊例外(特别规定)。一般规定适用于一般场合,在特殊场合,则要适用特别规定。民事规范中有许多在一般规定后面加上“但……”的条文。这个“但……”后面的条文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但书,是专门适用于特殊情况的特别规定。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形呢?这是因为法律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的,法律的任务就是调整任何应由其调整的领域,然而,实际情况又是复杂的、具体的、变化的,因此法律的一般规定只能解决一般的问题,而特殊情况则需要特别的规定加以处理。因而学生不仅要学习、了解一般规定,而且还必须学习、了解特别规定,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和精通民法原理。如果仅仅知道一般规定,并不比对民法一无所知的人强多少,因为在实际案件中,适用于特别规定的情况并不见得少于一般情况。例如,按照一般规定,“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应平均分配”,但实际上,由于总是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某一法定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特别多;某一法定继承人未成年或丧失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某一法定继承人愿意少分等等,实际分配遗产按均分原则进行的反而不多。再如,在一次法庭辩论中,原告律师振振有词地引用了原《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8条上半条的一般规定,而被告律师却告诉他,本案应适用的恰恰是下半条的特别规定,因为本案标的是鲜鱼,不是一般商品,原告律师最后就败在其只懂得一般规定或只注重一般规定之上。

  三、指导学生掌握民法案例学习的方法

  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律科学,这就要求我们学习民法不能仅停留在原理之上,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的基础上,要坚持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3](P5)。这样学习,不仅可以使学习更为生动,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还可以与实际结合起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不至于学的是一样,用的时候是另一样,学和用脱节。有时候,一个案例可以说明很多问题,想起了这个案例,就想起了这些法律问题。因此,在学习中要注意结合案例学习和研究,把民法学活,学扎实。

  如何有效地透过案例分析研究来学习民法呢?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来说,首先应该选定一到两本非常简明、清晰的民法学教科书,认真读上几遍,对书本上讲到的民法的基本概念、规则、制度都有非常清晰的通盘了解。这是进行案例分析加深对民法理论掌握程度的根本前提。

  然后,在老师的指导下,组成案例分析小组,四五人或八九人都可以。每学完一个单元,由组长或一两位同学,从几本好的案例分析的书籍中选择一两个案子(如果没有也可以直接从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公布的案件中选),发给同学分析讨论。

  案例的选择,应当遵循如下原则:第一,由易到难的原则。可以先选难度比较容易的案例来分析,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后,再选难度大的案例。第二,典型性和系统性原则。选择的案例不在大小,内容不在繁简,关键是看所选案例能否解释一个或数个民法规则的内涵及其运用;案例的编排能够在总体上系统阐述民法的规则体系[4](P4)。第三,疑难性和综合性原则。案例应有一定程度的疑难性,所选案例应是有可能出现多种结论性意见的,即使选的是情节非常简单的案例,也应是有可能在学生中产生多种处理意见、方案及理由的[4(P4)]。案例应当涉及到所学的各种民法规则,不能偏爱,所选案例中应当有需要综合运用民法多种规则(已学的)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案例,复杂的甚至需要运用行政法、

经济法等其他法律规则。避免单一化和模式化的选择方式。

  获得案例后,由负责的同学将案例材料复印分发给大家,同时规定一个时间,让大家各自研究,写出案例分析报告。等到讨论的前五六天由这个负责的同学收上来,交给老师,由老师选择三到四个主题发言人。在讨论时主题发言人先就各自对案例的研究做出主题报告,其他同学既可以提问,也可以发表自己不同的见解。通过不同思想、观点的冲撞砥砾,好的思想观点自然脱颖而出。会后,参与讨论的同学中分析得不正确的同学应该反思自己为什么分析得不对,找出原因,发现问题,然后查找资料,进行核对,进而重新学习没有理解透彻的民法理论。如此从抽象到具体,具体再到抽象,穿梭于法律与事实之间,循环往复,持之以恒,相信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虽不敢说完全具备一个法律人需要的能力,无疑也是有非常大的长进的。

  怎样将所学到的民法理论真正与法律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进行案例分析呢?一个案子拿到手,首先要分析这里面涉及到哪些法律关系。有些案子可能比较简单,就只有一重民事法律关系,有些比较复杂,会涉及到多重民事法律关系,甚至既包括民事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或刑事法律关系。即便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其中所包含的三个构成要素,相应的民法概念、民法规则与民法制度的内涵、外延、法律特征、构成要件等等,也必须非常清楚,不能有半点含糊。在法律关系分析清楚后,还要知道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有哪些相应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能够运用到本案。这一切条件准备充分后,下面进行的就是一个将抽象的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与实际案情融会贯通的工作,即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定,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案例学习法(从具体案例入手),虽然可以唤起我们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因此,应交替采用前述两种基本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原理学习的方法,精选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来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案例学习这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再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解决如何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孟勤国.南方法学纵横(第一卷)[C].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3]杨立新.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总则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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