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民事判决书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的写法
改革再审民事判决书,提高再审民事判决书的质量,是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在实践和探索过程中,普遍认为难写的是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部分。对此,笔者结合已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略抒管见。
一、对存在争议的事实,特别是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没有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了哪些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列明。
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审判公开、公正的必然要求。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或者请求,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故有的学者认为,审判和诉讼的实际内容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有的学者指出:“审判是一种把一片一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再审民事判决书不仅应作为裁判的载体存在,更应成为裁判权公开、公正行使的有力证明,因此,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是完成这种证明的起点,是审判公开、公正的起点,是再审民事判决书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严格执行《若干规定》为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提供了可能。《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上述规定的执行使民事再审判决书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变得轻而易举。
证据的列明应体现再审特点。再审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原生效判决已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在进行必要的交待后直接予以认定,而不必列明有关证据。除该部分事实外,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特别是导致改判的、证明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证据,不论是新证据还是旧证据,不论原审判决是否采信,不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还是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也不论本次判决是否采信,再审民事判决书均应无一遗漏地列明。在证据的排列上,应将不服原判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前,将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排列在后,依次进行;同一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原则上应按当事人提交证据时的分类编号排列,必要时,法院可以按争议事实顺序分类编号排列,但不得遗漏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则应单独列明。
二、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客观、全面地叙述。
审判公开、公正原则不仅要求无一遗漏地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且要求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再审民事判决书只列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而不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的列明就失去了意义。
根据《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证据质证内容、顺序等方面的规定,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叙述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所发表的质疑、说明与辩驳意见。在顺序的排列上,一般应当按照列明证据的顺序,依次叙述对证据的质证意见。在叙述对方当事人质证意见前,应当根据举证人的举证说明对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明对象作必要的说明。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当事人申请情况、法院同意当事人申请及进行证据调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说明;不同意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的,也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就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证据调取等情况进行说明。上述两方面证据均应交付当事人质证,并在判决书中客观、全面地载明当事人质证意见。
再审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质证意见的叙述应以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为依据。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过于繁杂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进行归纳、整理,但应当保持原意,并不得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存在举证人对质证意见进行说明等反复质证情况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客观、全面地反映反复质证情况。在证据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依据《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规范当事人对证据的质证行为。
三、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提交的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无一遗漏地阐明是否采纳并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表态或者虽然表态但不说明理由,是现行判决书的最大缺陷,也是当事人意见最大之处。随着《若干规定》的施行,这一问题有望获得解决。根据《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法官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表述。
再审民事判决书阐明对有争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按照争议事实顺序或证据排列顺序,重点围绕当事人质证意见中存在的分歧和争议进行,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力的有无以及大小等表态。当事人未提出的异议,再审民事判决书一般不主动审查。 一般而言,对单一证据,再审民事判决书应当围绕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阐明理由;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阐明理由;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交了相反证据且均不能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围绕各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重点阐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等不予采纳的;因证据系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而不组织质证,或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证据而不予采纳的;再审民事判决书应援引相应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四、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已采纳的证据进行,并明确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阐明证据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
采纳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再审民事判决书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阐明证明事实成立的已为法院采纳的证据,并阐明证据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对当事人提出但未获法院认定的事实主张,再审民事判决书也应从分析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出发,阐明不认定的理由。
在具体表述上,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采取“依据本院已采纳的……提供的如下证据:……,本院认定……主张的下述事实成立:……,理由是:……”、“依据本院对证据的上述分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下述事实:……,理由是:……”。根据再审民事判决书的特点,应重点对原判认定错误的事实、未认定的事实,以证据为基点,从证据与事实间逻辑关系的角度,分析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原因,说明纠正原判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的认定,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的认定,对按照自认规则认定的事实,对按照推定规则认定的事实,再审民事判决书可以不明确认定有关事实的证据,但应当说明相关情况和援引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再审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写作,应以证据为基点,展现从分析证据着手,通过采纳证据并继而认定案件事实的逻辑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力地证明人民法院审判权公开、公正行使的合法性,增强法院判决的公信力,才能更好地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为当事人指明正确的诉讼导向,才能将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改革要求、以事实为根据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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