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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16-03-01 15:54

  当前,我国正在筹备制定民法典这是我国法律界的头等大事,也是世人瞩目我国的一件大事。然而,对民法典的讨论目前多集中于民法本位、民法原则、民法制度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对于民法理念则较少涉及。我们认为,在民法的原理、规则、制度背后蕴涵着一个统一的理念,它构成了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和整个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因而研究民法理念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法理念的阐释

 

  理念者,事物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之谓也。它是以纯文化、纯精神的角度对事物本质所作的高度抽象与概括。[1]民法在其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博大精深的民法文化和浓醇的精神底蕴,形成了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

 

  ()私权神圣

 

  私权,即为私法上之权利也。它涵盖了一切不为法律明文禁止的个人行为。私权是私人之基本生存手段,它体现了人对自然的认识与超越,是人类个体对群体的抗争与和谐一致,是人类整体对个体生存价值的承认与尊重。”[2](P114)因此,私权是神圣的。私权神圣意味着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包括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

 

  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宗旨,所有权以财产利益为宗旨,它们构成了全部私权的基础和核心。人格权神圣指自然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私生活等权利须受特别尊重,不得侵犯。在人格权体系中,生命权是基础,自由权是核心。所谓自由,意味着法律对个人自治权之承认,只要其行为未妨碍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个人就有权按照自己的价值观来处理私人事务、参与公共事务,他人无权干涉。在西方最初的意义上,自由主要是指人格的独立以及人的解放、个性的解放。他们认为人生来就是追求自由的,不自由毋宁死,自由是人的最高价值,是人的本质。在民法上,人格权之神圣性的确认,可以使个人享有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并具备享受其他权利的基本条件,进而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所有权神圣则是指私主体之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主体权利的保障,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3](P140)财产作为道德存在的人的自我表现,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4](P154)确认私人财产所有权之神圣性,可以极大地调动人们创造财富之欲望,促进人们对个人财富的不懈追求,进而推动整个社会财富的増长。

 

  ()私法自治

 

  私法自治,是指在私法领域内,只要不违反法律,每个人得依其自我意愿处分有关私人事务,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而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非法干预。民法把每个人都看做是自我的人,视个人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而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倡导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治是权利的体现,只有真正具有自治基质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私法自治实质上是在法律上确认民事主体的独立意思在民事活动中的支配地位,它具有两大前提,即自由和理性。所谓自由,是指人不受他人强迫的状态。所谓理性,则是人类了解宇宙和改善自身条件的能力。私法自治强调自主选择与自己责任,自己做主去做出判断和选择自主地参与到市民社会的生活中去,自己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主张私权神圣,其意义在于保护私人权利。民法为私法,关注、尊重、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成员的人格自由和财产安全,是民法的基本要求。私法自治,则在于贯彻意思自治的原则,保障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自由与利益追求。可见,民法理念蕴涵着浓厚的人文基础,体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

 

  二、民法理念的形成

 

  ()民法理念与市民社会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以市民社会为基础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广泛存在商品交换的系统,私人利益和需要是市民社会存在的条件,私人利益是市民社会成员追求的目的。

 

  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

 

  (197)亦即,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之最大化的经济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们在直接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间接地増进了他人的福利。市民社会的主要活动是经济活动,市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的顺利开展要求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独立人格、自主财产以及与这两种权利相适应的契约自由,这是实现一切经济交往的基础,也是民法理念之所在。

 

  经济生活是一个社会存在的基础,民法的发展始终以市民社会为依托。市民社会中的私有观念、平等观念和自由精神为民法提供了主要的营养和广阔的天地,孕育了民法私权神圣、私法自治的理念。一言以蔽之,是市民社会使民法获得了社会土壤并培植了自身的属性。

 

  ()民法理念与罗马法

 

  研究民法理念,不能不研究罗马法,因罗马法乃民法之真正根源,私权理念是罗马法精神的主旨。古罗马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私法特别发达。罗马法学家首先看到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差别,他们认为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罗马国家的稳定,私法调整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因而将公法与私法划分开来,确立了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制度。同时,罗马法学家充分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他们将保护私人权益视为国家的最高准则,创造了发达的私权理论。恩格斯曾指出,罗马人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的唯理论者,他们的主要兴趣是发现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因此,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的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6](P380—382)为了确保私人权利,罗马法还设置了严格的法律保障机制:在实体法中,法学家一致主张,在罗马境内有人格者,依法享有的人格权、物权等,都不得被侵犯,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程序法中则规定,如发生侵害,受害人可以得到公力救济,依法定诉权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的东西。可以说,罗马法是维护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

 

  罗马法明确了私法的概念,并以之为重心,突出了私法领域的个人财产与契约自由,保护了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在私法范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是承认私权并保证私权的实现。”[7]

 

  罗马法这一理念为后世所秉承,对于大陆法系民法理念的培育与传播起了重要作用。

 

  ()民法理念与自然法

 

  自然法理论的内容是人类的权利和平等,它的基本原则是自然、理性、自由、平等和正义,所有这些自然法则是从自然中产生出来的最高理性,如同自然规律一样无法变更,也不能违背。

 

  古典自然法主张天赋人权,法的戒律是让人活着而有尊严;视个人财产和契约自由为人之永恒不变的自然权利,形成了一系列包括自然状态、自然理性、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在内的法哲学世界观,对近现代民法产生了强大的影响。在起草法国民法典时,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等被反复提到。冈巴塞莱斯曾经提出:对于个人与社会有三件事情是必需和充分的:每个人都成为自己的主人;有满足自身需要的财物;能够为其自身的最大利益处分其人格和财产。因此,所有的民事权利都可以归结为自由权、财产权和缔约权。

 

  自然法思想内在地要求理性、自由、平等、权利、正义,它奠定了民法的价值基础。格劳秀斯认为,个体渴望维持社会秩序,这是法律得以产生的根源,而法律的基本思想是不占有另一人的东西,把任何属于另一人而可能为我们所占有的东西归还给他,连同我们可能己从中取得的利益;履行诺言的义务,补偿因我们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我们罪过的大小而给以应得的惩罚。”[9](480)这里面隐含了两项重要法则:一是保障财产安全,二是保障契约自由以及守约正义。可见,古典的自然法思想中包含着民法的基本理念,或者说,民法的基本理念源自自然法则。

 

论民法理念及其现实意义


  三、我国民法理念的缺失

 

  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力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

 

  ()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义务本位是传统法律的核心。受封建儒家礼治思想的影响,人们长期生活在臣属文化和伦常文化之下,习惯以宗法家族为本位来思考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家族的关系,其思想、行为与态度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这种以国家与家族为本位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我国传统法的义务本位特征,导致了民众权利意识薄弱,缺乏对私权的认同和保护。

 

  无财产即无人格,在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财产是土地。虽然我国早在秦代就通过废井田,开阡陌实行土地私人所有,但在两千多年的专制社会里,政治权力一直是私人土地所有权得丧变更的主导因素。土地所有权始终摆脱不了国家政权是最高所有权的阴影,任何看似私有的土地所有权都会受到国家的限制,因而在我国传统社会里,土地所有权的发展是不充分、不独立、不完全的,我国固有法中始终未曾有过所有权自由原则”[10](P1160)。由于财产是主体性的个人获取社会地位及享有相关权利的必要前提,财产所有权没有得到保障,必然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人身依附关系,造成个体的人格不独立。

 

  总之,由于我国几千年义务本位的法律制度的压抑,加上对于土地的人身依附关系,造成了民众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淡薄,缺失对权利的追求与捍卫精神。

 

  ()经济原因

 

  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因统治者长期推行重农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商品经济极不发达。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有两个主要的特征:一是政府拥有生产工具,除了特许的私人有极零星的土地、极零碎的服务业外,全国皆是国营事业;二是人民绝少有经济自由,生产、交换、就业、消费等经济行为,几乎全听命于政府的整体安排,个人丧失了大部分的自主权。[11](P40)在这种体制下,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受到排斥,高扬平等、自由旗帜的民法因缺乏生存土壤而被忽视或扭曲,个人权利、自由等观念无由发生。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实现经济转型,开始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所追求的一个目标是经济自由,让人们自由地去创业、竞争、冒险、成功以及失败。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的思想开始受到市场理念的洗礼,个人的权利意识开始被唤醒和激活,但由于目前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充分,民法理念的生成和传播还有待提高。

 

  总之,民法理念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社会长期缺乏其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即完善的商品经济体制。可以说,我国民法理念不发达实际上就是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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