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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05-09 17:34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处于变革状态中,确保法律体系具有与时俱进性,满足时代发展的需求。

 

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背景下,对各种经济关系加以调整的重要依据,因而在民法不断完善过程中,应对对象的继受与变迁问题加以有效调整,以确保人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论述了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并分别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我国未来民法发展中有关调整对象的系列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使社会经济活动逐渐增多,而经济关系越加紊乱,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秩序。民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可以更好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在民法发展中,不可避免谈及到调整对象继受与变迁问题,只有对该问题加以有效解决,才能为民法逐渐完善奠定基础。因此,有必要对民法调整对象继受与变迁问题加以探析。

 

  1 民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

 

民法调整对象是一项重要理论,是关于民法本体知识的论述。作者认为,民法调整对象能够揭示民法与社会互动的范畴,可以从社会角度出发,对民法本质进行披露。

 

民法能够对社会经济关系之间的主体进行平等方面的调整,以符合国家法律规范体系的需要。

 

民法调整对象的层面主要有应然、实然两个层面,无论是何种层面,都对民法调整对象有益处。基于应然状态下的民法调整对象,适用于整体人类社会环境中;基于实然状态下的民法调整对象,具有稳定不变的特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活动越趋复杂,逐渐使传统民法中暴露不足问题,因而采取民法调整对象的措施尤为重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以人们的共同利益为实施目标[1]

 

  2 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问题

 

  ()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问题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民法调整对象对大陆法系继受,主要表现在以下阶段。首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实现民法调整对象继受。

 

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时期,经济发展以自给自足为主,其思想观念、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尤其表现在法律方面,民法不够发达。清朝末年时期,我国开展法律改革活动,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充分借鉴大陆法系内容,为我国民法完善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中华民国时期,民法对大陆法系有进一步的继受。在该时期,颁布《中华民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立法历史中的重大突破,通过对大陆法系加以借鉴,开启现代文明之门。

 

同期,民法学界人士对民法调整对象有着一定程度的认识。自《中华民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民法学研究热潮掀起,相关著作不断问世。学界人士普遍认为,民法调整对象与生活关系等同;受西方思想观念影响,有学者对民法调整对象有独到的见解,主要从其作用角度出发加以研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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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问题

 

自第三次民法起草开始,至《民法通则》结束,是民法调整对象变迁过程的有力见证。首先,随着社会的变革,我国法学不断发展,课题更加多元化,而民法调整对象是众多学者纷纷研究的热点话题。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发展更加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与此同时,社会不断发展,经济关系矛盾逐渐增多,对社会和谐稳定有不良影响。通过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使民法更加完善,能够对社会经济关系发挥着协调性作用。

 

其次,民法和经济法之间有着一定的争论,以经济法为基础的民法调整对象变迁问题更加引人关注。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实现了《民法通则》的问世,使起草方案形成以法律形式为基础的文件,进而对社会变革产生深刻影响。

 

在此过程中,我国众多学者通过座谈会形式对该问题加以论述和争辩,最终促使法律条文成形,实现民法调整对象的变迁[3]

 

  3 未来民法调整对象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未来发展中,相关人员有必要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加以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切入。

 

从我国法律技术角度来讲,有必要对是否将民法调整对象通过法律条文形式加以规定。目前,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并未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详细规定,导致相关部门人员对该问题未能加以重视。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越趋活跃,经济关系更为复杂,其矛盾可能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重要威胁。

 

民法调整对象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节性作用,只有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加以重视,才能更好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首先,按照我国立法习惯,应将民法调整对象以法律条文形式加以规定,有助于确立法律地位;其次,民法调整对象正民法调整对象以法律条文形式进行规定,能够充分凸显民法体系的重大功能;最后,将其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有助于民法知识的传播与传承。

 

从法律体系角度来讲,针对民法调整对象问题,相关人员应考虑是否借助其它法律,对其问题加以解决。在社会发展中,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具有必要性。

 

以行政法为例,相关人员可以加强对行政法与民法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进行研析,以更好解决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问题。

 

首先,行政法能够作用于民法调整对象,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社会关系相互交错和影响,民法调整对象影响法律体系的运行,在行政法的作用下,可以更好解决社会关系矛盾。其次,行政法能够为民法调整对象提供良好的观念基础。

 

我国法律虽然相对较为保守,但法学是比较开放自由的。将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有效解决,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使民法调整对象的继受与变迁问题妥善解决[4]

 

  4 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法调整对象逐渐走向变革之路。在我国民法制定过程中,世界众多国家对我国法律体系建立提供重要参考意见,以推动我国民法的不断发展。

 

但是,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过程中,应勇于面对未来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并对各问题具有预设性,有助于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推动国家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作者:哈丽叶·买买提 来源:卷宗 2016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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