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反思
物作为民事权利客体之一,处于最基础的地位,由此对物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至关重要,传统的物的概念已经无法涵盖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物的种类,使得我们基于不断涌现出的物的种类,总结物的发展,从而对现有的物的概念进行反思,提出一个相对合理的物的概念,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物。
一、物的概念现存的理论困境
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在民法上一直承担着积极而重要的角色。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有价证券、非物质利益等等,尽管物仅仅是权利客体之一,但是其他权利客体最终的落脚点还是指向了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物在权利客体中的基础地位,进而对物的界定也就显得至关重要。
传统民法一直将物界定为有体物有其理由,若非如此,恐难将其加以确定,并加以占有、支配和掌控,无法达致物权的基本属性——排他性。但是面对生活中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物的种类的不断涌现,使得有体物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故此我们应该对物的概念进行重新的审视和界定。
(一)传统的物的概念和特征
1.物的概念
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一般对物在总则编中加以规定。
2.物的特征
传统意义上物具有以下特征:物限于有体物;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物能满足人的需要;物必须具有稀缺性;物必须能为人支配且物须独立成为一体。
(二)现有概念的理论困境
现有的物概念将物的外延限定在有体物范围,并且将人类不可支配对象、不可确定的对象和不具有有用性的对象排除在客体的范围之外。这种界定和财产法的基本理论有很多冲突,带来了物概念的理论困境。主要困境有以下几个:
第一,物的范围过窄,使得财产法体系过于封闭。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无体物的日益增多已经构成了现代物的重要部分。典型的例子即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各种权利等等,但是传统物的概念称物限于有体物,使得这些新出现的能够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无体物被排除在外,进而造成新兴财产权利不能进入现行财产权体系的途径,新兴财产权利不仅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与此同时,还间接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第二,现在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难以实质的进入到财产法体系,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科技进步发展提出了难题。
第三,物的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过窄,导致法律及其理论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去做了一些概念的变动。这些变动都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而非一劳永逸,出现新的状况,法律又要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一个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使得法律显得过于被动而没有前瞻性。例如:“准物权”和“债权物权化”概念的出现。
二、物的发展趋势
(一)民法上的物呈现出扩张性
1.传统的有体物的扩张
(1)自然的物化。在罗马法上,物是自然人和神灵的财产的组成部分,不能被人控制和支配的东西、不能作为财产和财富的东西,便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即使能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也不是法律上的物。在那个时代,太阳、海洋、空气、流水等都不属于法律上的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对自然世界的认识能力和控制、支配能力,原来一些无法被人类认识和控制的自然现象、自然物质在科学技术的帮助下,逐步进入了人的控制和利用范畴,成为人类征服的对象,变成了可为人类控制和利用的社会财富。
(2)人体的物化。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客体,对人的身体及其一部分不能成立排他的全面的支配权,是近代民法持有的一个坚定信念,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阶段性标志。可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一观念亦受到了挑战。
20世纪对生命机体的解剖和分析已经进入了分子水平,从此生命不再神秘。分子生物学证明,人的生命是DNA(去氧核糖核酸)的一种,也就是物质世界的一种,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人和动物、植物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这个世界并不仅仅属于人类,它实际上为所有生物提供了物质基础。
2.新兴无体物的物化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无体物,随着知识产品权利化和其他财产权利的证券化,其权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愈来愈大,在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证券化的各种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又如土地使用权、债权等,或者成为所有权、占有权、持有权的客体,或者成为合同关系的客体,或者成质押权的客体,等等。
当代财产权形式和种类的膨胀现象被一些法学家称为“权利的爆炸”,无形财产的数量也随着这个趋势大量涌现,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我们这个社会中典型的无形财产,网络社会的兴起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课题,同时也丰富了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种类。同时网络也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财产交易环境,这反过来又进一步促进了财产种类的增加。第二,商业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诸如:知识产品(商誉、商号、客户资源、商业秘密等)的物化,肖像权、名称权的物化、知识产权的物化。
(二)民法上的物呈现人格化
1.人体的分离物具有财产与人格的双重属性
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和器官,其性质究竟是什么,是有争议的。学者认为,随着输血和器官移植行为越来越重要,“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物。对于这些东西的所有权移转,只能适用有关动产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植到他人的身体中去,它们就又丧失了物的性质。但是,人体的分离物由于其产生的特殊性,使得其兼有财产与人格的双重属性。
2.动物也逐渐被赋予人格,有学者将其称为“物格”
梁慧星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
3.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
学者认为,某些特定的财产具有人格利益,侵犯该财产权利,权利人除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外,还可以基于该财产上的人格利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分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财产、寄托特定人情感的财产、源于特定人身体的财产和源于特定人智慧的知识产权四大类。豍
三、物的概念的重新界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物”的概念做扩张性的解释将是一个趋势。物本身的蕴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较为深刻,对“物”的理解若拘泥于传统的看法,将不利于民法的发展。在社会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恰逢我国要制定物权法与民法典。就更有必要重新审视“物”。由此我们认为,应在将来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广义上的物,在物权法中规定以有体物为主,无体物为例外的原则。结合《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由此可见物权法中的物,特别是所有权的物以有体物为原则,无体物为例外,即他物权的客体可为权利。这恰好印证了我们前文所提到的对《物权法》中物的设想,进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在民法典的编纂中规定广义上的物。
鉴于大陆法系各国对无体物即权利的认识已约定俗成,为多数学者所接受,且各国均认为物必须具有能为人力所控制,对人有用的特点。故而,我们认为宜将广义简单物界定为:能为民事主体所支配并具有一定价值的客体。广义物的概念顺应了民事权利客体呈扩张的趋势,同时也可以解决物的概念现在所面临的理论困境。
作者:王卫青 宋云瑞 孙婕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3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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