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分析
医疗行业与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受到社会的广泛重视。但是,由于这一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并且对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诉求和职业道德操守相对较高,所以一旦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任何问题,极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引发一系列问题,严重的甚至会对社会和谐稳定产生影响。所以,为了缓解当前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本文从民法规制入手,探寻民法方面的纠纷规制办法,以期最大限度的减少医患冲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贡献。
现阶段,我国社会大众的生活水平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社会保障方面建设力度逐渐加强,和谐社会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完全进入到小康社会,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住房、就业和医疗等,对社会大众的基本生活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近几年,国家虽然已经认识到医疗卫生事业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并且逐渐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规章等进行医疗卫生改革,但是在改革过程中深层次的问题不断的被挖掘出来,医疗纠纷问题也随之频繁出现,对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改进。
一、 医患关系及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
(一) 医患关系概念与特点
医患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医生群体和患者群体之间产生的相关关系,涉及范围相对较为广泛,能够全面的反映出医疗机构内部医生群体与患者群体之间积极和消极的关系,对患者的康复以及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建设发展产生着一定的影响 。而医患法律关系则是一种经过法律调整后重新限定的关系,能够从法律层面对医患双方之间形成的事实关系加以表述,合理研究医患法律关系,可以对医患矛盾的缓解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积极的影响。
医患关系的特点受到其医生职业风险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具有独特性,主要表现出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医患双方所占有的信息具有严重的不均衡性。由于医生的专业性较高,并且相关医疗知识的普及性相对较差,所以在实际就医过程一般患者很难了解医生所用药品的实际作用,对医疗策略和医疗风险等认识程度偏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医患关系存在明显的不对称现象,影响医患和谐。其次,无法对医疗行为的实施进行事先确定 。由于疾病和事故、灾害等一样具有不可预知性,医患双方在签订具体的医疗合同之前无法对就以内容进行预见,所以在就医初期,患者需要配合医生进行一系列的医疗检查,才能最终确定治疗方案。这容易引发患者的误解,甚至导致医疗纠纷,不利于医院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最后,医患双方的就医目的存在一致性。在普通的社会大众中,任何事件一旦发生,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就必然存在一定目的,并且这些目的一般是对立的。但是医患关系却与世界其他相关存在一定的差异,医生和患者都希望能够治愈疾病,使病人恢复健康,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医疗卫生事业的本质和存在的意义。
(二) 医患关系的民法规制
1.合同法规制。从广义上讲,医疗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服务合同,国家在为新《合同法》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对服务合同进行了细致的阐述,并专门在两条相关条款中规定医院在出现医疗事故后应该在第一时间处理事故,自觉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促进医患持续健康发展 。而在医院众多的合同中,无名合同适用性最广,只要事件的当事人双方自愿创设,并且合同内容符合我国相关部门制定的条款,不损害其他社会大众的利益,就能够得到法律文件的认同和保护,进而为医患纠纷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侵权法规制。侵权法也是民法的重要构成元素之一,主要以基本法为切入点对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适当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了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在内容上对侵权的目的、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相对科学的指导 。在当前我国医患关系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由于医疗卫生事故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现象,也存在一部分患者对医生实施暴力,威胁着医疗卫生组织的安全稳定。所以应该加强对侵权法规定的重视,科学合理的侵权法规定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 当前我国医患关系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 法律规制二元化问题突出
法律规制的二元化主要体现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律正式颁布之前,对医患纠纷案件的处理和审查主要以《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依据,法院对事件双方的判定也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审判过程混乱,工作效率低,在一定程度上还促使法律规制出现二元化发展问题,对医患纠纷和医疗损害等现象的规避产生不良影响。
(二)侵权法规制实践存在的问题
法制法规的二元化发展推动了《侵权责任法》的出现,对以前各类不规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整理和归纳,对医疗事故的伤害程度也重新加以划分,为医疗卫生事业的侵权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为缓解医患纠纷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是,在实质上,这部法律的颁布并不能从根本上缓解我国法律规制的二元化问题,反而在促使二元化逐渐走向多元化,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建设和发展,也对医患纠纷的缓解产生着相应的消极影响 。所以,新时期应该结合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法律,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
(三)合同法规制实践存在的问题
合同法规制实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现阶段,医疗合同尚未被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具体实践的过程中不得不从无名合同来探寻法律的使用习惯,医患合同的订立因此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对医患关系的处理产生了相应的不良影响。其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签订进行规范和约束。在社会实践中,患者到相关医疗机构就诊,一般会签订由医院提供的格式合同,并且患者在签订的过程中往往不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在出现医疗问题时,容易因为合同内容的不明确引发医患纠纷。最后,违约和侵权两方面的责任存在一定的选择困境。由于当前我国医疗立法尚未对医疗合同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在社会实践中对医疗行为的违约和侵权责任进行处理时,一般很难得到明确的法律依据,有的案件甚至会直接选择适用的侵权或违约责任规制,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当事人事后不能完全理解这种选择,进而引发医患纠纷。
三、 和谐医患关系的民法构建探索
针对上述医患纠纷民法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医患纠纷的实际情况对民法构建进行了相应的探索,并针对当前我国民法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希望能够为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提供相应的保障。
(一)促进法律规制一元化的实现
从上文对医患纠纷民法规制中存在问题的论述可以看出,法律规制的二元化和多元化发展倾向不利于我国医患关系民法规制得到进一步发展,因此要想在新时期改善这种状况,就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促使民法规制向着一元化方向发展,即通过民法规制医患关系,适当的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单纯使用民法中关于合同和侵权问题而制定的法律对医患关系进行限定和处理,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 。
(二) 和谐医患关系合同法构建
针对合同法规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谐医患关系的合同法构建应该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应该对服务合同进行明确规定。将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作为有名合同进行规定,进而从根本上规避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为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探求成本较低而成功率较高的解决平台。其次,注意格式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在社会实践中,患者在就医过程中一般会签订一些由医院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为了增加患者对这些合同的理解程度,避免后期医患纠纷的出现,在合同中应该地对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向患者讲解注意事项的具体内容,维护患者的知情权。最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侵权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处理办法。具体指应该在合同中规定合同的医疗服务性质,并针对具体情况加以规定,保证当事人能够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对自己有利的合法诉求,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为司法实践活动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缓解医患纠纷现状。
(三) 和谐医患关系侵权法构建
尽管当前实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医患纠纷中医疗损害方面的规定具有极大的适用性,能够缓解医患矛盾,但是这一法律法出台并没有宣布适用性较差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失效,也没有明确指出医患纠纷问题的处理应该以《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因此导致医患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二元化现象仍然存在,影响了医患矛盾的解决 。所以,应该对《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否认其他法律在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方面的适用性,而针对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为不同的纠纷指出相应的法律文件,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进而提升我国医患纠纷的处理水平,促使医患关系和谐发展,也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贡献出相应的力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医患纠纷的民法规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对医患纠纷的处理产生着不利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我国政府立法机构和医疗卫生部门,应该结合当前医患纠纷的基本状况,探究各类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而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为医患纠纷法处理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陈宏洁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5年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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