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与法治社会建设之比较法视角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应着手制定民法典。对此,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制定一部属于我们中华民族自己的民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已经讨论了几十年,但仍旧未能就制定问题达成一致。从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以来,建设一个民主、富强、法律制度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一直是我们党和政府努力的目标。为了建设法治社会,有法可依、法制健全是必不可少的条件,而民法典正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德国、法国、日本都是有成文民法典的国家,其民法典的编纂均不同程度上对其本国的法治建设产生影响,而其中的历史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一部制定完善的、拥有民族特点的民法典,是公民的权利书,是国家的大宪章,是法官的“工作指南”,是一个国家法治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这个民族智慧的结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诚然,一个社会法治程度的提升,需要制定完善法律的支持。一套体系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仅是社会法治程度的体现,更以一个强大的反作用力推动着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建设蓬勃发展,国家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经济水平大幅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市场交易中出现的诸多不良因素,诸如欺诈交易、以次充好等现象比比皆是。与此同时,在思想解放和重视人权的浪潮中,人们对于私权利益的保护,呼声越来越高。法律界人士已普遍认为:民法应该作为基本法调整市场经济,民法的健全与完善乃是中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应着手制定民法典。事实上,我国正站在社会转型的一个转折点。政府治理国家的理念,由“法制”转为相对柔和的“法治”。从《物权法》出台到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法律更注重调整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对于私权的保护逐渐增多。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其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保护公民的权利利益的效果也是其他法律所不具备的。我国建设法治社会,无论是法律体系的完善,亦或是法治精神的传播,民法典的编纂是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纵观世界历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其民法典的制定均对该国的法治社会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其民法典中的制度以及蕴含的法治精神,不仅完善了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更使法治精神得以深入人心。因此,本文将对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对法治社会产生的影响做一简要分析,总结三个国家民法典制定的历史经验,并由此对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提出展望。
一、 法国
在这炮火与思想的火花共同迸发的十八世纪,弥漫在法兰西大陆的,是由地中海吹来的理性与自由的芬芳。文艺复兴对于法国人的影响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这场革命改变了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对于政府和个人的思想模式,而代之以新型的关于人、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模型。《法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及人权思想,使之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国大革命使法国由一个封建主义社会变为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一个以皇权和教权为主的人治社会向资产阶级领导下的法治社会转变。而《法国民法典》作为大革命的主要成果,无疑代表着对人治的否定以及对于法治的向往和追求。法国民法典是自然法思想最集中的体现。民法典通过对法律公布才生效以及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防止了君主肆意使用不为人知的律令以及通过颁布新法令来剥夺公民已有之权利。而法典中给予公民以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消除教会对世俗婚姻的限制,同样为法国民法典贴上了“理性”与“民主”的标签。法国民法典中的法治精神,无疑是自然法思想的结晶。而这份充满革命意味的法治精神,已然植根于法国人民的心里,深远持久。
二、 德国
《德国民法典》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其产生的背景相对温和。欠缺革命作为前提,其在思想、精神层面上的地位显然不足以与《法国民法典》相比。然而,《德国民法典》之所以在历史地位上如此举足轻重,无不归功于其法典内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立法技术的成就。德国在制定民法典之初,发生过一次就该如何制定民法典而展开的“法典论争”。这次讨论以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作为主导,就是否以德国“既往的法”作为参考制定民法典进行争论。这次类似于我国春秋时期百家争鸣的大讨论,为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且在法典中转化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以及合理的法典结构。“总则-分则”的合理结构安排,以及“法律行为”等民法理论的提出,创建了一个全新的法典制度体系。虽然这种艰深的逻辑思维并不利于民众对于法典的学习,但是合理的结构设置使制度体系更加的完善,更适合法律职业者的使用。这正是德国迈向法治的一大进步。如果说《法国民法典》的思想、精神是法治动态的体现,那么《德国民法典》则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将法治静态地凝结于其中。
三、日本
19世纪至20世纪初,在世界范围的近代民事立法活动中,我国和我们的近邻日本都尝试着进行了民事立法,然而结果却相去甚远。日本依靠着宪法创造了良好的国内政治环境,选择了优秀的学者对立法进行论证,学习了《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当中优秀的成分,最终制定了沿用至今的有自己民族特色、符合国情的民法典;而我国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则只为后来“中华民国民法”的编纂做了某种程度上的准备。《日本民法典》中并没有法国式的革命精神,也没有创造德国式的先进理论与结构体例,但作为学习他国而编纂的民法典,日本在学习中选择了与其本国更相适应的部分。这正是法治理念由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日本总共经历了两次法典编纂。定于1893年公布的民法,被称为日本的“旧民法”。这部民法典大部分由《法国民法典》照搬而来,并不符合社会实际。日本现行的民法典于1898年公布施行。这部民法典在借鉴德、法两国民法典的基础上,结合其本国历史传统与社会现实,更符合其本国国情,具有现实意义。②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原因,民法典的诸多制度存在修改的必要。因此,在2009年,修改民法典已被正式提上日程。内田贵教授指出,只有民法典经历了大的修改,才能证明其是否真正符合日本本国要求,实现本土化。③这种观点,正是实质法治的体现。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再完善,如果不能与本国现实相适应、解决实际问题,那么这种法治只能流于形式。
四、对各国历史经验的借鉴与展望
通过比较法、德、日三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对其本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影响,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特征:其一,法国民法典中充满着革命的元素,并贯穿于立法思想以及法律制度之中。因此,其法治精神对其后世影响是巨大的;其二,德国百家争鸣的局面促使学术界向多元化发展,先进的法律制度与合理的篇章结构为其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其三,日本对于法典的编纂更符合其本国的实际需要,是实质法治的最好体现。我国站在二十一世纪的新起点上,无论是物质基础还是理论准备都能支持民法典的编纂。而民法典对于我国社会,无论是私法制度上、私权保障上、司法体系上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一部民法典的制定是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应当着眼于社会实际,在借鉴他国先进理念与技术的基础上,更体现本国的特色,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服务。
作者:郭佳玮 来源:商 2015年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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