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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6-07-08 10:41

  现代化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现代化是体现由传统到现代发展的一种趋势和过程,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水平的发展以及法制社会的形成,民法现代化也成为我国民法符合理论和逻辑的一个必然发展阶段,对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以及进程进行研究对我国民法的改革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民法现代化的含义

 

  随着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不断发展,民法现代化已经成为现代法律体系构建中一个核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民法现代化就成为人们非常关注的话题。所谓民法现代化就是指中国民法为了适应当前的先进水平而进行各种运动发展的过程,简单来讲就是说我国民法与时代发展、世界发展共同进步,时刻保持自己处于时代和世界的发展前列。

 

  从上面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先进性的问题,而这一问题最重要的体现就是民法与时代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民法与时代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与时代保持共同发展,时刻保证自身的先进性,这也要求民法时刻与时代的先进水平保持一致,并随之发展而改变;民法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指民法要与世界范围内的其他民法共同进步,时刻保证自身处于先进行列,并代表着世界先进民法的趋势。

 

  作者认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大体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就是体现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主要体现在一种形式的层面上。而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所谓中国民法现代代主要是指民法文化层面上的现代化,它包含了民法制度现代化、民法思想现代化、民法意识和价值观的现代化等多方面内容,它体现了民法的活法化和平民化的思想,这也是当前被普遍认可的一种民法现代化含义,是一种最重要的现代化体现。在对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认识过程中,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其认识的基础和最重要部分,但总的来讲这一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次民法文化运动,更深一层来讲是一次思想文化建设。对于民法现代化而言,它离不开相关制度规范以及民法体系的建立,但是这些制度规范以及体系的建立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法的现代化,因为,民法现代化最重要的本质应该是民法法治的现代化,这就需要大量的实践活动来证实和推动,并不能简单的依靠一部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来进行体现,这也无法真正的表现处现代化的真正意义。法治的实现,除了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外,最重要的就是要有相应的守法人,人们的守法行为并不是因为法律的存在而受到约束,而是应该自身具备相关的守法意识和判断,这也是一种法律文化的重要体现。

 

  二、中国民法现代化的意义

 

  中国民法现代化是民法未来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趋势,其发展的基本过程和路径对我国社会的现代化建设以及国家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民法现代化进程中注重民法与社会的共同发展及其相互之间的适应关系,因此,我们可以将民法的现代化放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在这里并不是为了想表明民法现代化与社会之间的某种必然关系,只是想说明,民法现代化过程就像社会中其他事业的现代化一样,都需要建立在自身原有的历史、文化以及经验的基础之上。历史本身有着自己独特的延续性,文化因为自身强大的内在力量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和思想产生影响,而经验是人们通过长期的生活实践经过对错的取舍而形成的生活习惯,这三者对民法这一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法律的发展变革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民法的现代化无论是通过立法还是司法的过程得到实现,它都不可能突然之间就出现,民法的现代化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社会历史背景以及社会现实需求的促使。民法现代化理论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人们对民法这一重要的社会法规以及相关的调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与社会之间存在的相互内在关系进行一定的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人们对民法的现代化有一个明确的观察路径,并对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实际关系进行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其次,民法现代化的理论利用民法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阐述,引起人们对民法现代化的普遍关注,也就是说,民法现代化并不单单是简单的制度现代化,它涉及到民法观念、制度、形式以及方式的变革,是一项关系内容非常广泛的工程。民法这一规范体系也是由各种各样的制度相互组合构成的,但是各种制度之间如何才能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各种死板的条文规定利用何种方式进行阐述才能真正适应社会的发展,进而实现它对社会的规范和秩序作用等等,这些问题之间都是相互关联,互相影响的。所以在对民法现代化进行研究和探讨时,除了对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现代化改进外,还应该注重各种方法和形式的现代化,此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法观念培养和更新也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它是民法现代化重要的思想和环境基础保证。

 

浅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三、中国民法如何现代化

 

  这是一个关于中国民法现代化实施路径的问题,有的相关学者指出,我国在清朝末年开始的民法现代化过程中,人们陷入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将我国的民法现代化简单的认为是国外先进法律体系的移植过程,实际上,民法的现代化过程最重要的是法律文化的建设,同时现代化过程还要充分结合自身的实际特点,并对原有的文化进行合理的重新塑造。随着时间的推移,到了上个世纪的中叶,我国社会上对民法现代化的认识并没有太大的改变,仍然沿用着传统的思维和方式,很多传统的文化和思想并没有在法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在推行我国民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加强对法律文化的建设已经被人们所普遍认可,但按照何种方式进行法律文化的建设成为当前最为迫切的问题,结合以往的经验以及国际上的惯例,按照西方民法文化的中国化方式是我国民法现代化的最佳途径。因为,在我国以往的法律发展建设过程中,并没有独立的民法文化,现在的民法文化主要是建立在西方民法文化的基础上,因此,我国民法现代化最有效地途径就是西方民法文化的中国化方式,以西方民法文化为基础,在我国重新建立一个新的法律文化的过程,因此,根本不能是一个以传统法律文化为基础的,简单的按照西方民法文化的改造过程。也可以这样理解,那就是这是一个关系我国民法文化现代化的主体和目标的方向性问题,关系到我国采用何种法律价值来重塑何种中国现代民法文化。在以往,我们解决这一问题通常采用的是在不得不西方化的背景下,坚持一种原有的本土观念和文化,潜移默化中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民法文化设立在一个对立面上,没有采取开放和包容的方式去理解民法文化的本质和现代化路径,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在我国坚实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盲目的照搬照抄西方民法文化,从而形成一种所谓的中国民法现代化。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甚至是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有关民法文化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国民法的现代化,与我们真正需要的民法现代化的民法文化有着较大的出入,这些恰恰体现出的是民法文化中非现代化的弥足文化,严重背离了我国民法文化的现代化要求。所以,在进行中国民法文化现代化的过程中,应该时刻防范这种以所谓中国化和民族化为伪装的保守和陈旧思想,这一问题也是中国民法文化现代化进程中需要解决的最大问题。

 

  还有的学者提出了实现我国民法现代化的三条途径: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西方现代法律文化的吸纳以及时代法律文化的创新。从理论上讲,这三条途径都是正确和可行的,但是我们经过仔细的分析就会发现,这其中也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其中的继承、吸纳和创新。如果出现偏差也会给现代化路径造成误导。比方说对于怎样开展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问题上,流行一种通过我国传统的集体本位思想来替代我国民法现代化中的社会本位思想的观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集体本位思想在原来很长一段时间里被抛弃在一旁,但是从当前民法现代化的发展动向来看,这一点与其有着非常的相似点。所以,我们应该对现有的社会本位思想进行重新塑造,将其重塑为一种传统集体本位与现代观念相结合的文化,然后将这一文化通过合理的方式融合到民法中去,最终实现民法对个人和社会双重利益的共同维护和均衡保护。在我国传统思想中的集体本位思想与现在的社会本位思想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传统的集体本位思想实际上是一种公权专制思想,它是对个人人格的全面忽略和否定,从当前民法现代化的思想来看,它是一种违反当前社会文化的思想,与当前流行的民法现代化有着根本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一种对立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最终目的并不是使民法的现代化更加实际,相反的它会将我国现代的民法朝着原来传统的、落后的方向发展。由此可见,在开展中国民法现代化的过程中,不管是我国原有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还是积极主动的吸收西方先进的民法现代化思想,其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如何处理好传统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民法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解决,那么最终的结果就可能是实现一种在现代化外衣掩盖下的民法传统化或西方化,而无论是哪种结果对于我国民法的现代化都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应该是建立在西方民法现代化的基础上,对我国传统的民法文化进行一定的重新塑造和推广,完全西方化并不能真正体现中国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应该是一种我国传统的西方化过程。

 

  所以,在进行民法现代化时,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问题就是如何在移植西方现代化的同时,将我国原有的思想进行筛选和去除,并将西方文化科学合理的融合到我国民法中去。首先我国民法的现代化应该坚持对西方先进民法文化的吸收,并对其中那些与我国现实国情相违背的思想进行剔除或改进。其次,在吸收西方先进民法文化的同时,保持我国传统文化的根本,并对其进行有效地发展和改进。

 

  总之,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在本质上并不是法典化的过程,法典化也并不等于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中国民法的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人的现代化即中国人的民法思想化问题。

 

  作者:朱雅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 20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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