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开设民法课程的思考
文章从民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务实精神三个方面,论述了民法课程成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首选的原因,并结合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公安院校对民法课程的定位及如何设立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
一、开设民法课程是适应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选择
民法博大精深,是大家最喜欢的一门课程,也是法学课程中最难的一门课程。民法学科是大陆法系基于长期历史发展和知识积累所形成的以成文化、系统化和法典化为特征的民事法律知识体系与法律文化体系的结合。
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的通说认为: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等方面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替代的功能。因此,该法的学习对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了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基于上述众多原因,民法学成为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
二、民法课程应成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首选
(一)民法所体现的现代法治理念是民法课程成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首选的原因
民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是最具有丰富精神内涵的,而这些丰富的内容始终都是现代法治社会所追求的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概括来讲,这些内容主要体现为:
1.民法是具有人文精神的。这个内容从民法角度可归纳为四个字——正义追求。因为正义追求是现代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灵魂,从民法基本理论中,通过对人格、自由、公平、诚信等概念的解析,我们最终可以明晰:它们都是民法所代表的正义追求的支撑点,毕竟正义追求最终落实点还是要体现到人的生存状态之中。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本性相通,对正义的追求也就相通。罗马法以来的民法所代表的人文精神,虽然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具体表现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终极目标上、在各种文化背景下其精神核心则是相通的。所以,在民法的学习过程中,讲授和学习的不仅是法律知识,更重要的应该是对法律思想、法律精神和法律理念的教授和学习。这应成为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的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民法课程在公安类院校开设的使命和特色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
2.民法是具有科学精神的。民法的科学精神可以概括为理性思维。这个内容体现在两个层面上:一个是逻辑实证,另一个是哲理思辨。这两个内容对于整个法学的学习者来讲,都是基本的素质,但对于公安院校的学习者来讲,如果不能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素质是很难学会、更谈不上学好民法的。因为,对民法具体制度的研究,要有严密的逻辑体系和充分的论据论证。另外,在逻辑实证之上要有哲理思辨,不仅具有部门法的知识,还应具有法哲学的知识。应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在法理学上是不可回避的,在部门法中也是存在的。民法追求的是理想的市民社会法而建立的是实在法,现实和理想之间存在距离。因此,在追求理想法这一目标下,法律制度一定会不断改革现行法。在研究改革的对策时,要有科学的精神,要有一个高的目标,如忘记目标而单纯地解决问题,就会产生机会主义,就会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产生更多的问题。这对于处于社会最基层、与公民打交道最普遍的警察而言,具备法律的科学精神是适应社会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
3.民法是富有务实精神的。民法是最贴近生活的一部法律,通过不断地解决实际问题,通过理性思维不断提高制度的效率增进福利,这是民法功利的要求。实际上,罗马法的表述包括法学家的论述,有很多东西是非常质朴的,是非常贴近生活的。民事法律就是在探讨生活,在生活中运用一种理性而不是感性的思维来处理问题。只有这样,每个人才能在法律的空间内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平衡。过去我们受法典体系和概念法学的影响,过分追求法典的体系完美、概念周延和逻辑严密,而缺乏灵活务实的作风。这种状况,同我国正处于体制变动时期的历史特点,很不相适应。因此,在公安类院校开设民法课程,对于警察学习生活、学会协调和解决日常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进而正确界定案件、有序开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也是具有实际意义的。
(二)公安工作的现实需求也是民法课程成为公安院校法学教育首选的原因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的,在于使法律人能够认识法律,具有法律思维、解决争议的能力。也就是说,一个法律人应该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能够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依法律的规定,做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而这些内容都是一个警察首先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
从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看,公安类院校法律课程的开设理应定位于为社会输送法律应用型人才。因此,民法教学的目标是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现行法的基本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初步的运用能力以及一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思维习惯。概言之,就是培养法律人的素养,培养执法人员之一——警察的基本法律素养。
从以往公安院校法律课程安排的指导思想来看,“重刑轻民”的问题是十分突出的,人们往往认为,公安执法只要学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就行了。但从实践反馈的信息、从相关法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来看,显然这一指导思想是存在重大偏差的,尤其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强化,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这方面的问题在公安实践工作中就表现得尤为突出:民事法律是确立财产制度、明确人身权利的基本法,要学好刑事法律或者行政法律,首先必须明确现行法律对于哪些财产制度规定了哪些具体内容、对人身权利规定了哪些具体要求。由于缺乏基本的民法知识,一线的干警往往很难拿准哪些是该警察介入的空间、哪些是警察不该介入的空间,在一般警察的大脑中几乎没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于是乎非法扣押财产、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执法不规范、违法的事件实施见诸报端。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警察头脑中缺乏“尊重权利”的意识,没有“公权力是为私权利服务”的观念,以致警察滥用执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案件时有出现、屡禁不止。所以,学好民法知识理应成为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的重中之重。
三、公安院校民法课程的定位及其设立
谈到民法课程的开设,首先就必须对民法课程的定位予以探讨。其次,我们才能谈论如何开设此课程。
(一)公安院校对民法课程定位的探讨
1.民法课程应成为公安类院校的专业基础课程。公安法学教育是基于公安职业需求和法学教育相结合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学教育部门,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动力。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这三项功能归结起来,可以说是两项内容:一是使法学学科的学生掌握法律角色的参照系,即懂得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问题的方法以及独特的推理思维方式;二是把学生培养成为高素质的优秀人才。一个将来要走向执法岗位的学生,如果没有掌握法律角色的参照系,知识结构、思维(推理)方式和其他人没有区别,则意味着学业是不成功的,将来是不能胜任法律工作这一角色的,当然也意味着学校没有发挥法学教育的功能。所以,每一个从公安类院校毕业的学生都应具备较为扎实和深厚的法律素质。而作为法律素质的最常见和最突出的表现,民事法律基本能力的体现则是衡量和考核的最基本的标准。
从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来看,无论学何种专业,公安院校的毕业生大都是要充实到司法工作中去的,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要充实到公安第一线的。而公安一线的涉及面大都是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问题也都是需要直接或间接地运用民事法律知识才能予以妥善解决。所以,现代社会对警察的要求从质量上讲是很高的:警察首先应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然后才应具备专业角色意识。有鉴于此,民法课程理应成为公安类院校的基础课程,应成为公安院校的专业基础课程。
2.民法课程作为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关系应如何协调。目前,公安类院校在办学指导思想方面,为了生存和发展,大家都在突出专业特色、公安专业特色。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传统的“厚基础、宽口径”的观念正逐步被带有功利色彩的“突出专业课程”的观念所替代,由此导致的结果就是诸如民法之类的基础课程被大量地删减和忽视。这一观念的转变显然是不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也是不符合现代就业观念的。
从现代的法治观念对执法工作的要求来看,警察的执法工作虽然带有一定的职业色彩,但最终还是体现为遵守和维护法律的效果。对于现代警察而言,如何实现社会安全使命和法律安全使命的有机结合,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已从更高的程度对警察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际工作中,警察综合素质的高低尤其是法律素质的高低,将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成败。从美国的辛普森案件到国内的杜培武案件,我们不能不说警察把现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已经运用得淋漓尽致了,但为什么没有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呢?原因就在于警察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其结果就是警察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有得到法律和社会的认可,相反,警察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备受社会的质疑和苛责。
因此,公安院校的教育不应仅仅重视专业课,更应该重视与专业相关的专业基础课,应从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入手,以增强和提高警察法律意识为最终目的,使学生在最初的基础教育阶段就形成较为明晰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从而为以后的警务实践提供符合法律需求的最低保障,使后期的警察业务工作能够体现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笔者非常赞同这样一句话: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执法者,首先他必须是一名合格的守法者。否则,你就无权去指责别人的不是。这是所有警种的警察都将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尖锐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公安院校的课程设置就必须既要实用又要科学,既要有整体的体系感又要突出实战需要,既要有前卫的执法观念又要有贴近一线的风格。而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在专业课与基础课的比例安排上最大限度地拓展专业基础课,同时还要在这些专业基础课中尽可能地拓展法律专业课程,尤其是那些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宣传和普及法律精髓的课程,而民法就最具备这些优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安专业课程是需要民法这一特别的专业基础课程作为基础保障的,二者之间是基础与拓展的关系,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二)公安院校民法课程如何设立的探讨
1.作为必修课程开设。从目前公安类院校有关民法的课程设置来看,作为必修课课程开设的主要是法律实务专业和相关的治安、经济侦查、交通管理专业,其他公安类专业大都是不开设民法课程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专业在今后的执法中是要直接运用民法的相关知识的。所以,这些专业的课程设计者认为从实践角度讲,开设民法课程是必须同时也是无奈的选择。
其实这种课程设置模式下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没有经过民法专业训练的学生在法律思维观、法律适用观以及法治理念方面都存在“法律素质匮乏”的问题。具体表现就是“权力产生于权利、服务于权利”“警察权力受公民权利制约”“警察权力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警察侵权理应理赔”等观念的缺乏。而这些观念对于执法者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2.作为选修课程开设。和上面的情况相关联,有些专业的课程设计者考虑到专业课程有限、学生就业需要、学生再深造需求等原因,在课程设计方面认为:应当为民法的学习留有一定的空间,但受课时限制,只能定位在选修课这个层面。
这种课程设置模式下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由于选修课课程有限,教师在讲授、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体系性都较差,接触到的民法理念和基本理论都会大打折扣。
3.以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的方式开设。这种课程设计模式应该说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模式。毕竟,民法的内容丰富、知识结构庞杂,要在有限的必修课程中完成整个知识结构体系是非常困难的。为了弥补必修课中知识重点的缺失,有条件的话,一般任课教师都会积极向校方申请开设与民法体系密切相关又可自成体系的专业选修课程,如“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等。通过这两种课程设计模式的结合,就可在相当程度上强化学生的民事法律意识和现代法治观念。
4.以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外加专题讲座的方式开设。民法本身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最多,使用频率最高,但却是相对落后的部门法。在课程教学进程中,作为课程内容设计的安排,上述第三种模式虽然已经基本达到了普及法律知识、培养专业法律思考模式和逻辑思维模式以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目的,但由于是按照课程体系进行讲解的,理论深度和专业视角都会受到一定限制。为进一步拓展学生视野、增强其专业能力,在可能的情况下辅以“民法专题讲座”,无疑会达到更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民法课程在当今社会已成为人们了解、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显著标杆,作为政法类院校的公安院校更应加强民法课程的研究和探索,努力使民法课程成为各类公安业务知识的强大基础和后盾;通过民法课程的开设,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实现为执法队伍培养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合格执法人员的办学宗旨和目标。
作者:马新文 来源:教育与职业·理论版 2008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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