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对培养大学生素养的价值浅析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大学生是当今社会的后备军,要想社会得到更好更完善的发展,就要求我们当今大学生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与提高,以此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我们立足社会的有力武器。本文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大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论述,来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指的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第三条对平等原则的规定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能够很好地体现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且是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同时,平等原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其是民法的基础性与根本性的内容。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指的是法律对民事主体意志下进行自由民事活动确认的一项准则。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第四条对自愿原则的规定是:“民事活动要在自愿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自愿原则是在平等原则存在于实现的基础上存在和实现的。同时,自愿原则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要求。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应当根据社会公平观念来依法从事各项民事活动,以及合理维护各利益方的利益均衡。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对公平原则的规定是:“民事活动要在公平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公平原则在民法上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同时也是当事人进行合同关系缔结时,特别是在确认合同内容时所要遵循的必要的指导性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进行过程中必须要以善意、诚实以及权利行使中不侵害到他人和社会的权益的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是:“民事活动应当在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发展中的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
5.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指的是公共秩序原则与善良风俗原则的合称。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中的重要内容,具体指的是所有民事活动都应当遵循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是:“民事活动应当要充分尊重社会公共道德以及不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
二、当前民法基本原则下培养大学生素质中存在的问题
1.平等原则问题
大学生对平等是有着强烈向往和追求的,并且其思维发展中所形成的是绝对和理想化的平等,这也就使得其对平等原则无法进行理性和全面性的理解,从而也就在社会地位、男女、财富以及关系等方面的差别认识上出现了偏差,进而也就对平等原则进行怀疑和否定。因此,社会、家庭以及高校积极引导和教育大学生学习和认识民法基本原则,就能够引导其形成正确和理性的平等价值观,及时纠正其过于理想化和绝对化的错误平等观念,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客观认识在社会地位以及男女差别和财富与关系差别的平等性。
2.公平原则问题
当代大学生在公平的认识与理解上的偏差主要体现在对社会公平的片面和不科学的认识与理解,同时也由于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分配、教育等方面的不公平现象进一步使得大学生对公平产生了怀疑,甚至是否认,因而最终不承认公平原则的存在。因此,加强对当代大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与教育能够在根本上纠正和正确引导大学生对个人、社会以及集体利益进行正确、科学以及全面的处理,以此来形成科学化、客观性的公平价值观。另外,由于大学生尚未踏入社会,所以缺少丰富的社会经验,这也就会经常性的出现大学生无法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所遇到的各类不公平的社会问题,而民法基本原则则能够帮助大学生从法律角度与社会整体角度上来对这些不公平现象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理解,以辩证的角度来看待和认识公平原则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
3.自愿原则问题
当前大学生对自愿上认识的偏差主要体现在其在事情发展中过于注重自我观点的强调,并且还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身上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当前多数大学生属于独生子女,父母过于溺爱,从而使得其不会考虑到他人的感受;其次是当前大学生由于自身人格上的不健全造成其还没有形成较为理性的资源,从而就会出现各类校园暴力以及社会性的问题。因此,加强大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与教育,能够有效地促进其在自愿方面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正确的社会道德与利益价值观。具体来说,大学校园是一个“小社会”,包含着多方面的利益关系,而在人格尚未健全以及价值观存在偏差的大学生在处理与他人的利益以及人际关系上,如果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那么其就能够用辩证和客观的角度来看待和分析问题,进而就能够以社会成员的地位来将个人、社会以及集体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正确的处理个人以及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
4.诚实信用原则问题
由于当前多数大学生从各类渠道中所了解到的各类不诚信新闻以后就很快形成当前社会已经严重缺乏诚信的观念,再加上其对诚实信用就有着非常强烈的向往和要求,因而就会导致大学生认为讲求诚信已经过时,老实人会吃亏,不讲求诚信也可以成功等错误认识的存在。所以,加强对大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和教育,不但能够在根本上扭转大学生已经形成的失信观念,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大学生形成良好和健全的诚实信用价值观。
5.公序良俗原则问题
当前大学生对于公共秩序以及善良风俗的认识与理解比较浅显,可以说当前大学生在其成长过程当中所接触与认知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教育是非常少的,因而也就无法形成全面且客观的公共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价值观。因此,加强大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学习与教育,不仅仅能够引导大学生深入的认识到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还能够培养大学生形成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与公共利益价值观,从而摒弃与避免个人利益至上的错误观念,将自我看成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份子,进而为全社会的良好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对大学生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教育的策略
1.重视对大学生的家庭教育,培养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习惯
首先,家长要从小就对孩子加强教育和正确行为,从而使得孩子在小时候就能够形成较为良好的个人习惯,这也就要求家长要掌握家庭教育的尺度,并且以创建良好的教育环境来引导孩子形成尊重他人、孝敬父母以及独立、平等和公平的良好意识;其次是家长还要以自身的良好的举止言行来影响孩子的发展,从而使得孩子可以以家长为榜样来实现良好的发展。具体来说,家长可以在日常生活中运用民法基本原则以及公民道德规范来规范自身行为,以此来让孩子进行模仿和学习;最后是家长在孩子进入大学生以后,还要继续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在孩子成为大学生的阶段,家长与孩子的见面机会比较少,再加上孩子长大以后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个人意志和观念,但是实质上大学生在心理与社会观念上依然比较幼稚,所以家长更加应当加强对大学生的家庭教育,定期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成长情况,引导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念,提升其对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自愿以及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的认识、理解和实践能力。
2.加强高校德育工作的完善,培养大学生形成健全人格
首先,高校必须要将民法基本原则纳入到高校德育与思想政治工作内容当中,并且要把民法基本原则的中心思想与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充分的融合,创建出完善和合理的教育与评级机制。同时还要将大学生个人的人格以档案的形式记录下来,从而对其在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理解与实践上进行量化测评;其次是要注重大学生内在的心理发展需求。大学生内在的心理发展需求是大学生接受外部教育的重要基础。大学生对法律教育的接受是大学生这一主体为了能够提升自身素质水平并且进行更好发展来保持的一种内在动力,而只有加强对大学生的教育,才能够更好地满足其内在动力发展的需求,进而才可以促使大学生对这些教育内容进行良好的理解和实践。因此,高校在开展民法基本原则教育上要以满足大学生内在心理发展需求为前提,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民法基本原则教育活动,以此来逐步的引导大学生积极主动地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最后是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大学生个人发展上的差异性。大学生在自我发展中由于受到家庭经济条件、成长环境、家庭教育以及个人主观能动性的不同和影响,其所形成的个人素质水平和结构也是不尽相同的。如果高校在开展民法基本原则教育中忽略了大学生个体发展的差异性,只是单纯的运用填鸭式的知识灌输,那么其必然无法真正实现对大学生个人素养的提升和发展的促进。所以,高校在德育工作的开展上不但要重视对大学生知识能力水平的提升,而且也要重视大学生个体发展上存在的差异,要避免受限于传统的呆板模式当中。同时,高校还应当将培养大学生素养纳入到高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发展目标,要全面性和细致化的对每一个大学生的个人发展状况以及个人素养水平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其个人潜在发展中的优势,进一步进行个性化的教育,从而使得大学生可以有自我发展的创造空间,以此来激发出大学生潜能的全面发挥,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促进大学生形成健全的人格品质。
3.创建科学的高校德育教育制度
高校要合理运用大学生修养以及法律基础课程来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参与到各类德育与法律教育实践活动中去,以此来提升其对社会道德以及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认识。在具体的教学实践当中,教师一方面可以鼓励大学生参与到课堂讨论活动中去,比如在对各种社会热点问题中所体现出的平等、公平以及自愿等原则是如何体现的进行模拟辩论或者表演等,以此来加强大学生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认识和掌握,从而对其实践进行理论指导;另一方面,教师还可以定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引导大学生可以以志愿者来参与到校园文化活动中,从而将自身的创造力与潜能发挥出来,这样还可以提升大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此就逐步的促进大学生心智的成熟,最终促进了大学生的健康全面发展。
4.全面优化社会发展环境,培养大学生理性思维
首先是要提升和加强全社会的道德与法律意识水平,为优化社会发展环境创造良好的基础。对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与加强就必须要在全社会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以及法律实现良好的认识与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的。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不论其实践与认识能力水平如何,其能力在社会环境的优化发展中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而这也是优化社会环境发展建设的主体作用的重要体现。所以,只有进一步加强和优化社会公共道德观念,才可以真正的改善传统的单纯依赖校园等教育机构的局面,以此来形成新型的道德与法律教育中的多个主体的参与与多个教育途径的渗透,从而使得全社会的道德发展呈现动态化发展,而大学生在这样新型的道德与法律教育环境中也正好符合其思维发展模式,最终培养出其理性思维;其次是要加强政府与其他主题在优化社会发展环境中的职能发挥,从而使得社会发展环境优化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充分的融合,同时还要将这种融合落实到各个具体环境系统当中。具体的来说,政府作为全社会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发展中的主导者,其在社会发展目标的制定与选择上具有调控作用,因而政府必须要创建出有助于大学生个人素养实现良好发展的新环境,并且还要把道德、法律以及高校德育观念融入到这一新的发展环境当中。另外,我国政府还要进一步明确自身在社会发展环境的优化中的组织与实践要求,对于在社会与市场发展中存在的腐朽以及消极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和及时的清除,优势是对于政府内部的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更是要严厉的进行打击和清除,从而更好地健全政府的权力运行体系与监督制度,以此来为社会环境的优化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当前大学生的民基本原则的教育以及引导是实现其个人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同时也是实现家庭、社会以及校园三者利益的有效协调。随着大学生个人素养的不断提升,其对于社会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作者简介:
陈姜帅(1986~),女,汉族,浙江慈溪人,宁波大学法学学士,助教,工作单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海天学院,现南开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民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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