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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3-12-06 22:56

  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票据;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完善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外在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实现了票据的信用性,提高了人们使用和接受票据的信心,从而加速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现出良好的流通性。可以说,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才真正实现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有了票据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


  2.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据法,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前提,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票据法规范属于一项重要的市场规制法,有利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利,也有利于实施责任追究。此外,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能够强有力地为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桥梁,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


  2.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并在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74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价票据的信用程度,进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3.关于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今的《票据法》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的完善我国相关票据法律制度。首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同时,废止《票据法》中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背的条款,增加和修改《票据法》的具体条款,在《票据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给票据“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间,力争做到不仅维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据权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结语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我国票据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并对我国《票据法》进行适时修订,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必将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把利器”。


  参考文献:


  [1]叶永禄.票据诉讼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4]王慧.浅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J]。法制与社会,2008(8).


  作者简介:和延丽(1987-),女,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综合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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