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5-07-07 10:13
摘要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以往 法律 规定有了新的突破。本文通过阐释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并阐述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素。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是保护人身权益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实践的 发展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逐步发展,渐趋完善。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再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分析当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界定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之前,首先要理解精神损害的概念。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 自然 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WWW..Com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到侵害。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即精神痛苦。
笔者赞同狭义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地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外。因此,采用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明确地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国内的学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解释,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3.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4.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过以上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不尽相同。结合民法原理和法条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民法原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损害发生的违法行为,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就是赔偿义务的负担。要寻找赔偿义务的主体,就得寻找主体与损害联系的因素,行为是连接赔偿义务人与需要赔偿的损害之间的唯一合理的因素。现实生活中构成精神损害侵权,首先要有违法的损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也就是损害后果,即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后果不是轻微的损害后果,而应当是严重的侵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社会一般人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难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至于如何判断“严重”的情况,还有有待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也就是说,违法的损害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损害是损害行为的结果。只有侵权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后果或者其行为违反了某种义务而仍然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故意必须包含两个要素:明知与欲求。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并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对构成侵权行为的事实虽然预见其发生,但确信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要求侵权人有过错,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民法原理,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应当要求侵权人有过错。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现行 法律 、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1.《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自然 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
2.自然人的身份权益,包括监护权、婚姻自主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统一适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适用不同的立法。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还是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经济 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在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种新的突破。随着社会实践的 发展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更加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赔偿数额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中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是保护人身权益的重要制度。随着社会实践的 发展 ,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逐步发展,渐趋完善。从1986年《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再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些规定都体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完善。分析当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新规定,对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精神损害赔偿概念之界定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在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之前,首先要理解精神损害的概念。关于精神损害概念的界定,理论上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学说。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与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痛苦主要指 自然 人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心理上的痛苦,导致公民的精神活动出现障碍,或使人产生愤怒、绝望、焦虑、不安、悲伤、抑郁等不良情绪。WWW..Com精神利益的损失是指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遭到侵害。狭义说认为,精神损害就是指自然人因其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痛苦及其他不良情绪,即精神痛苦。
笔者赞同狭义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已经明确地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在外。因此,采用狭义说更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法律明确地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国内的学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解释,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1.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
3.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使被侵害人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特定的身份权利等遭受侵害时,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向赔偿权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责任。
4.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时,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通过以上的概念分析,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不尽相同。结合民法原理和法条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并结合相关的民法原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引起损害发生的违法行为,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就是赔偿义务的负担。要寻找赔偿义务的主体,就得寻找主体与损害联系的因素,行为是连接赔偿义务人与需要赔偿的损害之间的唯一合理的因素。现实生活中构成精神损害侵权,首先要有违法的损害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也就是损害后果,即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后果不是轻微的损害后果,而应当是严重的侵害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社会一般人在权利遭受侵害的情况下,都难以忍受和承受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至于如何判断“严重”的情况,还有有待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也就是说,违法的损害行为是损害结果的原因,损害是损害行为的结果。只有侵权人的损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严重精神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过错
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后果或者其行为违反了某种义务而仍然有意为之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因此故意必须包含两个要素:明知与欲求。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并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且能注意而不注意,或者对构成侵权行为的事实虽然预见其发生,但确信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虽然侵权责任法中并无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要求侵权人有过错,但是根据司法解释和民法原理,笔者认为,根据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应当要求侵权人有过错。
(一)现行 法律 、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1.《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自然 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宜扩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然人的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人格自由权。
2.自然人的身份权益,包括监护权、婚姻自主权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死者的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和遗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四、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规定统一适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不同地方、不同法院适用不同的立法。笔者认为,实践当中还是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操作。该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经济 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结语
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在法律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是一种新的突破。随着社会实践的 发展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还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更加充分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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