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权的再审视——以“人类
关键词: 环境权 “人类— 自然 ”环境系统 宪法化
内容提要: 自环境权理论在我国提出以来,关于环境权的各种主张纷争迭起。从统合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人类—自然”环境系统来看,环境权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的综合性权利,通过人对环境的直接支配关系、环境在人与人之间的间接分配关系和人类与环境的互动关系可体现出来。环境关涉整个人类的利益,环境权体现了人类利益的共同性,而“人类—自然”环境系统中环境权的 发展 趋势之最终路径是宪法化。
一、导言
任何权利都是出自人类的自我设计,它既是 历史 发展的必然,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19世纪的 科学 确认了人的真正地位,人类通过工具的应用使自身成为凌驾于万物之上的主宰,以人为中心的观念使得人类的技术日新月异、人类的文化辉煌灿烂。但是,诸多人类光环的背后却是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危机,人类为了主宰物理世界而发明的科学技术,最终会导致人类的自我丧失。在人类领域,失去了大自然原有的那种宁静。[1]62,73早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上已将环境问题列为世界第三大问题。在此背景下,环境权被提出。1960年,原西德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这种违法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把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wwW..Com1966年,联大第一次辩论人类环境问题,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应专门召开一次会议来共商环保大计。1969年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萨克斯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据,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20世纪70年代初,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从权利理论的角度提出,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应包括在人权原则之中,具体而言,环境权包括保证有足够的软水、纯净的空气等。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中更为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 法律 体系中确定下来。”而同年9月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届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也作了题为《“环境权”的法理》的报告。该报告倡议将各种有关环境的权利称为“环境权”,并指出: “为了保护环境不受破坏,我们有支配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基于此项权利,对于那些污染环境、妨害或将要妨害我们的舒适生活的行为,我们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的权利。”从而更为具体地提出了环境权的概念。欧洲人权会议接受了东京会议的观点,1971年,将个人在环境纯净的空气中生存的权利作为一项主题进行了讨论,继而在1973年制定了《人类自然资源人权草案》。联合国大会1966年决议并于1971年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一条庄严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庄严的责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资源的主权,并有责任保护在各自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环境或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有关环境权提出的一些资料,详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 论文 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9-310页。)。
在我国,环境立法明显早于环境权概念的提出,到现在国家立法层面上尚没有确认“环境权”。而最早提出环境权概念的则是蔡守秋先生,其在1982年发表的《环境权初探》一文中指出,“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2]蔡先生提出的环境权为法律上权利的主张具有开创性意义。自此以后,不断有学者在法律权利的范畴内提出新的环境权概念,环境权肯定论以及环境权否定论纷争迭起。
二、环境权理论的评述与反思
关于环境权,学界对其概念的理解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相对立的倾向:一种是环境权否定论,一种是环境权肯定论。而在环境权肯定论倾向中,根据人与环境权关系的不同,对环境权的理解又分别从人际、种际视角展开。
(一)环境权否定论
否定论者从环境权肯定论者对环境权界定的缺陷出发,认为环境权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的缺点,很难从法律上对环境权进行准确界定,且可以通过各具体部门法来实现对所谓的“环境权”的保护,环境权概念只会徒增混乱,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环境权否定论出现较晚,而持环境权否定论者及其论著数量相当少,择其要者有宫为所于2005年在《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2期上发表的《论环境权之非法律权利属性》一文及陆战平于2005年在《河南社会科学》第4期上发表的《走出困境———对传统环境权学说的反思》一文。总的来看,环境权否定论在国内的影响力亦非常小,从未成为在学术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也不可能成为学术主流。因此,从环境权概念的提出到现在,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边倒,环境权肯定说一直是国内学术界的主流学说,占据着话语上的霸权地位。这与美国、欧洲及日本等国学者提出或提倡环境权理论时一直有反对的声音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环境权否定论者所说的环境权概念外延模糊混乱,法律上不易界定等问题确实存在,也准确地反映了当前环境权肯定论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基本立场而言,环境权否定论实际上是从传统的权利理论出发来看待最近几十年才兴起的“环境权”理论,但由于时代背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迁,环境权理论的兴起本身就是为了解决传统权利理论的无效性问题,故而,用传统的权利理论来批评“环境权”恰恰搞错了方向。而且,近些年来,世界各国有关“环境”方面的权利层出不穷,许多具体的环境权利甚至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和确认,在这种情况下强烈地反对环境权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此看来,承认环境权并以之统率各具体的环境权,可能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二)环境权肯定论
环境权肯定论不但承认环境权的存在,而且把环境权利当作环境法律制度建构的逻辑基础,视环境权为环境法的根本理论基础和核心内容。就环境权肯定论者的视角展开而言,学者们在环境权问题上虽存有诸多分歧,但大致仍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人—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人际视角;二是把人当作诸物种中的一类,从而从人和除人之外的其它物种之间的关系来认识和界定环境权,即人—它物种间的种际视角。由此产生人际环境权和种际环境权两种理论。
1.人际环境权
(1)人权说(该观点见可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
权利话语获得正当性是启蒙运动带来的,从其实质上来说,权利本身强调的就是个人的权利,个人的地位、利益、欲望获利正当性并使各种 法律 制度对其进行满足是 现代 法律的本质。权利是现代法律体系的逻辑性起点和支撑结构,因而,在以权利作为支配结构而建构的现代法律体系中,试图消失或躲避权利话语都是不可能的。对于环境权问题,同样如此。所以,环境权否定论是不可取的,环境权理应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
肯定环境权,并不等于支持各种相关的环境权理论。正是在现代性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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