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如何看待“网上觅姻缘”——浅析“网络婚
[摘要]一种虚拟的婚姻形式—— 网络 婚姻,在网络空间里渐趋流行起来。“网婚”一方面对传统婚姻家庭和伦理道德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危及到了现实婚姻生活的根基,已俨然成为一个囊括了道德范畴和 法律 范畴且亟待解决的难题。
[关键词]网婚 虚拟婚姻 网恋婚姻
一、“网婚”的概念及特征
网络婚姻缘起于21世纪初 台湾 一家女性网站推出的“同居理想国”游戏,对于网婚没有学者给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众说纷纭。本文所要讨论的“网婚”,实际就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中体验男欢女爱的婚姻生活和毫无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和虚拟“生儿育女”。它避开了交织着锅碗瓢盆与生存感悟的现实婚姻生活,靠网络图标和象征符号虚拟现实,追求寄托,不说是游戏人生,也是游戏婚姻。“网婚”的特征如下:(1)“网婚”的符号互动性和无性化。(2)“网婚”的虚拟性。(3)“网婚”中夫妻关系的非对偶性。(4)“网婚”的高科技性和便利性。
二、“网婚”的成因
1.客观原因
(1)社会转型时期家庭的弱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觉醒,个人主义思想有了新的 发展 势头,传统道德的约束相对松弛,在婚姻观念、性行为、家庭生活方式上出现了种种越轨和失范现象。这意味着,婚姻的缔结、维系或解体,外部条件的制约大大减弱,重要的是夫妻本身的精神、文化和心理情感等因素。WWw..cOm(2)网络的高速发展。互联网作为新的传播媒介,扩大了网婚主体的参与性。现实世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更为容易和迅捷成为了网婚兴盛的客观原因。另外,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距离感,方便当事人掩饰自己的身份,更进一步加剧了网婚参与主体的扩大。
2.主观原因
(1)精神的空虚和现实情感的缺失。复旦大学的王教授对于网婚出现的原因指出:“人有许多隐蔽的欲望不想在人前显示,但又想实现这个欲望,这就需要通过虚拟空间来实现,但‘网婚’作为一种成人游戏,它无法避免自身的一种悖论,向‘网婚’者为了独自地拥有对方,与对方建立一种特殊的互相牵制的关系,所以参与网婚者反映出的大都是渴望多元的情感关系。”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更需要精神上的满足。网婚的盛行,是人们精神空虚、现实情感缺失的间接体现。(2)责任感和道德意识的弱化。在虚拟世界里人们可以和不同的人尝试“婚姻生活”,可以任意“离婚”。因此人们可以逃避现实婚姻中的压力、责任感和危及感,追寻这种无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婚姻,进而满足精神上的享受。
三、“网婚”对现行婚姻法的挑战
1.“网婚”是否可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
(1)网络婚姻不符合现实婚姻的概念。首先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就排除了同性结合的可能;其次,婚姻双方具有配偶身份,欠缺这种身份的结合就不是婚姻。在网络婚姻双方当事人里,可能是男女双方,也可能是同性双方,从双方的性别来说,就已经不符合婚姻的首要条件了。(2)网婚不具备现实婚姻的成立要件。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应由男女双方到法定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而网上注册的地方并不是我国的法定登记机构。(3)基于上述论证,本人认为,网婚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判断网婚是否构成重婚罪,就是要看网婚是否是 法律 意义上的婚姻。而如前所诉, 网络 婚姻并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受现实法律的调整,也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
(2)如果夫妻一方因为对方陷于网婚而以对方重婚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追究对方重婚的法律责任,在现阶段是不会受到法律支持的。另外,有学者认为,《婚姻法》第32条第1款中“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是立法的兜底条款,但网婚是否可以作为情形之一,还需要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界定下来。
3.“网络婚姻”是否违反夫妻之间包括同居、忠实义务在内的配偶权
(1)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条第2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第46条规定的“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可推论出夫妻有同居的义务。从网婚的概念中,我们可看出网婚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在现实生活中共同生活,即使有些当事人在网下见面并发生性行为,但也并不是法定的同居生活。(2)《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的义务。由此可知,忠实义务在法律上主要指身体上的背叛。但在道德领域里,忠实义务同样要求精神上的专一。因此,在实践中,夫妻忠实义务往往很难界定。网婚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现有法律对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存在盲区。在司法实践中,由网络婚姻引起的离婚只能以“其他原因导致婚姻破裂”的情形进行处理。
本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应包括情感上的忠诚。网婚属于精神上的出轨,即没有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侵犯了配偶被忠实的权利。
四、如何填补“网络婚姻”引起的法律缺位
1.可将“网婚”作为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构成离婚的一个理由。法官应该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形具体分析。
2.对现行《婚姻法》第46条关于“离婚时过错损害赔偿”规定予以完善。建议在第46条中增补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样,网婚过错者应该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因网婚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可依据现行的《婚姻法》“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财产分配等方面倾斜无过错一方,以真正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司法救济。
参考 文献 :
[1]张竞艳.网上觅姻缘.
[2]张伟.网络婚姻引发道德和法律难题.法学杂志.
[3]段媚媚.网络婚姻的法律问题探微.湖南公安高等专 科学 校学报.
[4]任建东.网络家庭的生成空间及其伦理导向.广西民族大学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