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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办高校的法人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07 10:25
   [摘要]近二十多年来,民办高等 教育 得到了前所未有的 发展 ,对
  到现在为止,我认为投资办学是

  三、完善民办高校法人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和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 法律 、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制定更为具体、实践性更强的实践细则。我国从立法上并没有对私立高校的法人资格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从有利于民办高校的 发展 和政府对高校的管理的角度来说,应当明确私立高校的法人资格,同时应当规定其在接受政府监督管理时,具有独立的自主权。基于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的性质不同,应将民办高校定位于私法人。因此建议将《民办 教育 促进法》第9条第3款修改为“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当然,与其有关的条款也要作适当的修改。对公立高校,我国法律应直接采取公法上的定位,如应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修改为:高等学校在从事高等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自主权,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同时,也应围绕公法地位问题对其他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修改。
  2.完善董事会机构,及加强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力度。董事会应有出资人派出的董事,但是为了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 科学 化,对其人数应有所限制。且应增设由与学校举办和管理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社会贤达或教育专家出任独立董事。在民办高校,教职工代表参与决策机构有助于实现学校举办者利益与教职工利益间的相对平衡,预防、减少和化解劳资纠纷,促进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秩序安宁,谋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此外还应正确处理好董事长与校长的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对于学校以其财产提供抵押获得贷款应严厉禁止,银行方面也要有效的把关,减少出现担保不足的问题,从而对引发民办高校破产及市场的债务危机起到了良好的抑制作用。
  关于产权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把举办者投入资产的产权赋予了民办高校,实际上仍为民办高校的产权留下了广阔的争议空间。所以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要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取得合理回报。”这两条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出资人拥有民办高校产权的一些认同。
  
   参考 文献 :
  [1]王利明.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j].高等教育研究,2000,(6).
  [2]李牧.我国高校法律地位之检讨.教育与法杂志社,2007.
  [3]魏书亮.民办高校:产权归谁所有.科学时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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