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学分析
制定民法典的经济学分析
民法典制订的背景是我在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大众理念与素质发生较大变化的时期。学者之间有较大的分歧集中在民法典的制定于法学来说是否合情合理
一、当前民法典制定问题的主要观点
当前在制订民法典这一问题上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一方面是赞成制定民法典的学者,如梁慧星教授提出了民法典起草的三条思路,即"松散式"、"理想式"和"现实式"三种起草中国民法典的思路;王利明老师也就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发表了演讲;而徐国栋教授则对民法典的体系独辟蹊径,提出了自己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自己的绿色民法典。[1]另一方面是反对民法典制定的学者,如孟勤国教授所言"制订民法规范的体系庞杂而混乱,制订一部民法典,面临的困难是非常之多的。民法典应是社会大变革过后用以固定变革成果的产品,而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许多民法问题仍存在争议,尚缺乏基本条件"。[2]江平老师也曾在《中国民法典制订的宏观思考》中说:"从世界范围来看,我们可以见'大而全'的刑法典,却难见到'大而全'的民法典。"[3]但我们为什么还是一定要编纂一部民法典,而不是用众多的单行法的集合去代替它呢?这是因为法典的作用远非众多法律规范的集合可比。早在近代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法典编纂运动就已开始。那时人们编纂法典往往是在一种信念的支持下进行的。这种信念认为"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的奠定。"[4]时至今日,虽然自然法法典运动中的这种信念并不能完全概括出今天我们要编纂民法典的法律意义,但它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科学体系来表征我们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并且,"法典本身对体系化与逻辑性的追求",也是它无敌的魅力所在。[5]
二、上述观点的法学依据
对于制定民法典,学者一般从法学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其必要性、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安排也提出了一定的建议。如李静冰和姚新华先生在《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的译后序所言:"民法典是民法法系传统的结晶…民法法系的形成过程,也是法律理性化的过程。理性化的结果使传统民法具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备两种理性品格:一谓形式理性,二谓价值理性,即对人的终极关怀"。[6]今天,在传统的家国观念依然未获根本性的转变的情形下,我们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用私法的权利观念去革新固有的国家观念,摆正公权与私权、国家和人民、政府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重大关系?并进而提倡所谓私权神圣,即个人权利不可侵犯,非有重大理由不可限制或剥夺,在私法领域实行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民法典在制定时考虑了以下的制度设计。
第一,民法创设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即《民法通则》意义上规定的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正如法国大律师兰盖特曾提出的"法律的精神是所有权"的命题。[7]这一命题深刻地揭示了财产权利在法权体系中的核心地位,由此可知财产对个人生存的决定性意义。民法的权利体系由财产权和人身权构造而成,无论人身权还是财产权的设定都是以人对物质的把握为依归。民法的主体制度确立了普遍的权利能力,这种普遍抽象的权利能力涤除了人身上的一切经验因素,他的个性被熨平,感性的光辉被褪去,所有的人均被抽象为"人"这一类的存在。
第二,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路径问题。学者有"从理想出发考虑问题的权力",立法者"从可操作性的角度考虑问题,两者的折冲可达成一种理想与现实的平衡"。[8]而国内大多民法学者认为中国大陆应当遵循由习惯而习惯法到成文法至法典法的法律发展轨迹,尽快驶入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快车道,但我们有必要进行冷静思考民法法典化到底是目的还是手段。当前法律制度更新速度可谓是日新月异,虽然应以法典形式来保障民法的体系完备和逻辑缜密,但我们不可以对它过于苛求。如果为了等待一部过于理想的民法典而丧失恰当的立法时机的话,是完全不值得的。我们可以佐以一些单行法,并兼适当的"类推"制度来弥补它的不完善之处。反思国内学者主张中国制定民法典必要性的理由,不难看出其理由之牵强,其只能说明中国完善民法之必要性,但不能充分解释中国为何制定民法典,因为民法并不等同于民法典,民法的完善并不意味着只有制定民法典这一条道路可走。[9]
三、民法典制定的经济学分析
民法,无论在传统意义上还是现代意义上,都是与一定社会的商品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民法的主要任务是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的。民法典的制定虽然与立法者的主观意志有着极为紧密的关系,但归根结底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正如恩格斯所说"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10]从世界民事立法的发展史看,一部民法典的诞生,往往是该国社会经济运动的必然结果,与当时所具备的社会经济条件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是我国人民所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故而依法经济学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未必不是一种新的思路。
第一,人们面临交替关系原理可理解为"人们面临权衡取舍"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他们面临各种不同的权衡取舍。典型的是在"大炮与黄油"之间的选择。在现代社会里,同样重要的是清洁的环境和高收入水平之间的权衡取舍。[11]认识到人们面临权衡取舍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将会或应该做出什么决策。然而,认识到生活中的权衡取舍是重要的,因为人们只有了解了他们面临的选择,才能做出良好的决策。同样,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人们普遍都经历了对于民法典和单行民事法律的对比选择。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律的合理区分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这种区分既要考虑到民法典的基本功能与属性,也要考虑到民事单行法律与民法典的衔接关系。显而易见
的结论是,民法典内容的规定,不是立法者的肆意,而是对民法典本身的功能定位以及逻辑的组合。而且,在处理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内容编排上,虽然我国立法的方式容易使民法典的内容包含或者是包括民事单行法的规定,也可能会损害民法典的自治性的法律特性以及民法典的稳定性与开放性问题。但在这个权衡取舍的过程中,民法典以相对的优势的胜出,因而博得了从立法者到司法机关再到大多数守法团体的普遍认同。
第二,在经济学中,所谓的"理性人"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一般性的抽象。[12]这个被抽象出来的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也可以说,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自己的最大经济利益并且由于具有完全理性,经济人才能够找到实现目标的所有备选方案,预见这些方案的实施后果,并依据某种价值标准在这些方案中作出最优抉择。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与民法典调整之外的新的社会现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领域并且具有了自己独特的调整手段与方法,为了适应这些领域调整的需要,无数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民事单行法被迫予以制定。但是毋庸置疑,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无论是作为民法典的制定者还是作为民法典的适用者,其主张制定民法典的初衷总是希望民法典的出台能够为自己的经济生活带来便利和利益,虽然在整个民法典制定的论证过程中,这种利益的诉求暂且被法学乃至相近学科的学术需求与否掩盖,但其背后终结的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理念是不变的。若是把制定民法典这一活动看做是经济活动,那么作为参与该经济活动的各个主体,其大多是愿意在辛苦考究之后得到一个有效的通行的法律制度用以代替先前可能早已经出现的单行法律适用不统一的现象。从民法典内容的宽泛程度,民法典无疑都在客观上体现着集中资讯的历史功能。建立体系和集中资讯两种历史功能的复合,不仅在一定意义上规范和整合了民法典本身,而且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法律适用者的搜寻成本,有效防止了司法官的擅断,确保获得一种精确的司法运作,由此可得知,每个理性的经济人都会乐而前往,甚至不排除各参与者一蹴而就的急功近利的奢望,从理性人的角度来讲,这种奢望也无可厚非,因为毕竟没有人愿意去做于己屋里甚至是有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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