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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婚姻法的宣传

发布时间:2015-07-09 10:13

新中国婚姻法的宣传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讨论并通过。1950年4月,经过反复酝酿,充分考虑各阶层意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工作。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律。5月1日,婚姻法正式颁布并实施于全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延用至1980年。对于新中国的社会变革起到了“颠覆性的作用”,随着这部法律的实施,婚姻法作为“中国特色”的独立法律部门也随之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和附则。宣告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从此被废除,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将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国家方面,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一九五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和一九五三年二月一日分别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规定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在这个运动月中,要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以为今后继续贯彻婚姻法的工作造成良好的开端。
  指示认为,这次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普遍地进行这个宣传教育工作,在婚姻问题上系统地批驳旧思想、旧制度和旧习惯,并且树立新思想、新制度和新风气的阵地,使干部和人民群众在新旧婚姻制度问题上划清思想界限。”
  地方而言,黑龙江省、山西省、陕西省等人口大省都在第一时间发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指示。1953年2月20日中共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长李剑白部长在干部联席会议上的总结报告《关于正确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几个问题》 、黑龙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决议》、《全省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的筹备工作和开展情况》、《东北局关于婚姻法运动月的指示》、1953年2月25日中共陕西宣传部《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中工作干部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山西省委员会对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作的补充指示—的指示》等都对中央的宣传月活动作出了基于本省省情的政策性解释。如山西省尤其强调动员基层干部有着特别的重要性,因为这一运动中的大部分工作,是要基层干部来做的。但是至今为止,基层干部中仍然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残存着伏惟圣朝父权等封建落后思想,对于各种违犯婚姻法和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与迫害妇女的现象,采取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态度。这种情形大大地县长了某些落后舆论助长了违犯婚姻法和迫害妇女事件的发生。”
  国家和地方对婚姻法宣传月的相关指示与当时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社会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指示从干部和人民群众两方面入手,更多的针对干部的相关行为,体现了当时国家要求干部具有与新民主主义社会建设相适应的执法能力的要求愈加显著。另外,干部与群众就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在指示中也有涉及,并且以“为人民服务”为基准,要求干部从自身找原因,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与今天建设法制社会,培养学习型干部的理念相吻合。
  婚姻法宣传月的意义
  婚姻法宣传月是“新旧婚姻制度的斗争”的一个典型时期,“为根本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奠定有利的基础”。一时间,涌现出了很多社会风俗改变的事例,如《任老汉信了婚姻法》、《丁玉英争取婚姻自主的故事》、《婚姻法上了山》、《选举日》等,反映了婚姻法宣传的过程中,妇女自身权利得到了保障,婚姻自由得到了实现。
  当时的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在婚姻法宣传月的浪潮的影响下将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作为新中国的一件极重要的大事。他认为“只有通过这个民主改革,才能彻底肃清封建制度的残余,使封建势力最深入的家庭制度,得到全盘的改造。这样才能使新中国得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条件。婚姻法是全中国人民不问男女老少都应该仔细学习,仔细宣传的,而历史工作者,更应当就历史的观点,说明婚姻法在整个中国历史上的伟大”。
  结语:婚姻法宣传月作为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在法律宣传方面的一件重要的事件对中国人民的社会观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随着对婚姻法的宣传,中国人民的自身权利得到保障,对于经济建设的热情亦日渐高涨,可以说,这一宣传运动营造了经济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思想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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