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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理想正义观念中自然法思想的效果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16 19:29

  一、柏拉图的理想正义观
  柏拉图所著《理想国》的宏旨在于构建一个理想城邦,这一城邦的根本特质在于其是正义的。该理想城邦所体现的理想正义实质是以社会统一性为目的的等级有序。这种等级秩序体现在于拥有不同天赋的城邦成员的不同等级角色。在柏拉图看来,城邦统治者应当由掌握智慧和真理的哲学家担当,而另外两种城邦成员处在城邦这一严格统一有序的三级体系的基层。
  (一)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
  柏拉图提出城邦内有四种美德——勇敢、节制、智慧与正义。城邦的正义就在于城邦中三个阶层,统治者、卫士及劳动者,对四种美德的对应性坚持,其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从事自己本职性工作,三者之间互不干涉。城邦成员服从自己的天赋,各司其职,最有效地提高工作的效率,并在根本上保障城邦的稳定有序。在柏拉图看来,这种依托于等级制度的和谐稳定秩序就是城邦正义。
  柏拉图之个体具有三种灵魂属性,理性、欲望和激情,其三者基于自身特定的功能和特点,共同支配着个体。柏拉图指出,个体有时是矛盾的,因为三种灵魂成分之间的不和谐,因此这需要确立一种明确的顺序,方能维持一个统一性的自我。由于理性掌握关于善的知识,并能根据这种善的知识控制欲望的类型和内容,指引欲望的方向,使之在本能之下从事合理并且必要的活动,满足个体理性的需要。另外,激情作为介于理性与欲望之间的中间性因素,可能会被前二者中的任一因素所左右,因此,当理性处于主导地位,将引导激情逃离不合理的欲望引导,从而能够进行自我的克制,维持灵魂以至个体情绪的稳定,实现灵魂整体的和谐。此种情况之下,理性确立其统治性地位却有助于实现个体的自我完善。
  柏拉图的正义,是由单个的个体灵魂内部的和谐有序的个人正义产生的城邦个体成员之间的整体有序的城邦正义,二者呈现出一种根本的统一性。
  (二)理想正义观念的内在意义
  在《理想国》中,格劳孔提出对个人保持一种正义品质的质疑,提出对正义自身对个体的实质意义。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王者的生活比僭主的生活快乐729倍,反过来说僭主的生活比王者的生活痛苦729倍……可以表明在快乐和痛苦方面正义者和不正义者之间差距之大” 。
  尽管Richard Kraut认这一数字的提出是不严肃的,并且柏拉图并不是直接以自足并且充分地论证正义生活的绝对意义来论证其可取性, 但柏拉图通过增加正义生活吸引力的方式来阐明正义较之不正义生活更可取,足以用来说明其个人对正义的王者生活的极度推崇。
  因此,在柏拉图的视野中,正义能够调整个体灵魂内部的秩序;正义能够使人感到内在的舒适与幸福。因此,柏拉图认为正义的生活使人幸福。在柏拉图看来,正义是实现城邦稳定秩序和个人价值的最好路径。
  二、形而上的世界本质——善的理念
  柏拉图正义观念的背后,蕴含着更加抽象和深刻的理念论,在此理念的体系中,善的理念居于绝对的重要地位,是知识的终点,应当是人们的终极追求。
  (一)善的理念
  柏拉图认为,理念是由神创造的先于具体事物并超越实存物体的永恒性存在,事物的理念是存在的该事物的根本属性,是其本源。永恒的世界由不同事物的理念构成,而善的理念是所有理念的最终目的。善的理念,是永恒不变的世界本质。
  “知识的对象不仅从善得到它们的可知性,而且从善得到它们自己的存在和实在,虽然善本身不是实在,而是在地位和能力上都高于实在的东西”。 灵魂在善的理念中得到知识,其是知识与真理的本源,也是知识的最终极目标。在哲人为王的理想国中,正义是实现城邦与个人善的现实手段,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城邦与个人共同的善。理念中的善,以及其回归到现实中具体的善的形式,是城邦运行的根本规则,其以一种抽象非直观的形式影响、评价并判断城邦与个人的活动。
  (二)善的理念统治权威的正当性
  柏拉图主张善的理念是知识的最终极目标。哲学家的统治是实现城邦正义的手段,而非目的;而城邦的正义,亦只是实现城邦之善的必要途径。在此意义上,柏拉图主张只有善的理念才是最好的路径,于人于城邦皆是如此。由于善的理念脱离现实的存在,因此能够符合善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比如正义、勇敢、节制等——的行为便是正当性的存在,哲学家因为清楚地知道理念的知识,明了正当行为的方式,因此,由哲学家作为城邦的统治者是最恰当的。但是,诚如上文所言,哲学家对城邦的统治是实现城邦正义的必要手段,而绝非是简单的目的性终结。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的思想同稍早期的古代中国的孔子提出的统治者以“德威”治国思想颇为相似。西方古希腊时代对贵族的观念,即以“最优秀者治国”,同孔子主张的由才智之士形成贵族的观念非常相近。孔子主张的“仁政”思想的核心内容在于“行为端正即为有德”,以礼行事即可使人获得道德地位和威望,而这种道德威望或者地位转过来又能够给予统治者以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势力。孔子的理论即是说,行为端正而有德自身便可获得统治的道德权威,就能使统治者获得正当性权力。 中国的人文传统为以道德的力量征服人心,而古希腊则强调理性的至上地位。柏拉图主张哲学家为王,即由掌握智慧和善的知识的哲学家统治城邦,他同样将统治的权威性诉诸一种更重要的客观性评价标准——善。善,作为人可以认识并能把握的超验的客观理性,是统治者权力的权威和正当性基础。
 三、 自然法对世界本质的探索
  (一)“自然”的意义
  荷马史诗中首次提出了关于“自然”(nature)的论述,论述“自然”的最早著作见诸荷马史诗《奥德赛》,史诗描述了奥德修斯回家历程中遇到赫尔墨斯及其提到的神草,神通过观察草的“自然”而了解神草本身不为普通人所知的神奇特性:“弑阿尔戈斯的神一面说,一面从地上拔起药草给我,告诉我它的性质。那药草根呈黑色,花的颜色如奶液。神明们称这种草为摩吕,有死的凡人很难挖到它,因为神明们无所不能。” “性质”或者“自然”被用来描述这样一种神奇的药草的独特性,该特征 是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性特征。
  列奥·施特劳斯在《政治哲学史》的绪论中对“自然”进行了简要而富有总结性的论述 ,他认为《奥德赛》中描述神草性质的“nature”有两种含义,即“自然”是某物或者某类事物的特征、外观和活动的方式,是同其他事物的本质区分;另一层含义意味着,事物的自然是指个体无神、人参与的自我长成,非神或者人的创造。古希腊语境中的“自然”强调事物的自我生成,而不是被外界的力量强制改变存在形式,并且这种自然生成同时是其他事物的开始。
  因而,“自然”一词在根本上是对对下述两种对象的观察和描述:客观世界规律即事物客观、永恒特性,以及非由神或者人确立的,人们在长久历史时期之内形成的,基于人类自然本能与社会共同体生活的相互作用下共同形成的人类约定法。
  (二)本质的自然法
  古希腊斯多葛学派较早地对自然法进行了定义与说明。其主张“神在每一个事物之中”,自然存在的一切事物之中都充满理性的原则。在其学派思想中,自然法是事物的本性的法则或者规则,自然存在的一切事物均按照神的理性原则连续活动。
  斯多葛派之代表人物西塞罗认为,神存在与自然界每一个事物之中,每个事物因为分有了神的特点而具有了理性。自然法便是世界的每一个事物都分有的神的理性原则,是神所赋予的永恒不变的理性原则。
  基于上述对古希腊和古罗马几种代表性观点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自然法一开始就具有等同于规律或者神的权威,这种权威被归结为理性”。 换言之,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人们将客观的规律或者神的权威上升到某种不可替代的至上性高度——权威或者规律是一种事物甚至世界本质的高度,此即为自然。而在这种意义之下,自然法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记述并呈现事物本质规律的一种客观方式。
  四、 理想正义观念中的自然法
  从正义观到理念论到自然法。柏拉图提出的由神的理性所确立的超验理念,是其在哲学范畴内对世界本质进行探索的成果。善的理念指导之下的,旨在实现善的目标的理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柏拉图个人的自然法思想。
  柏拉图将考察个人以及城邦的终极标准确定为抽象的善的理念,并使之成为其世界的本质,换言之,善的理念即是世界的自然法。
  对于柏拉图而言,最好的生活是沉思和服务于神,而神与纯粹思想的对象是永远同一的。 但柏拉图善的理念观念,将世界本质从神的主观意志上升到神的客观理性,开始了理性、超验的哲学与政治历程。柏拉图的理想正义观念背后的理念论,旨在探索一种客观永恒的理性行为规则,是对世界本质的探索,是柏拉图个人自然法观念的展现。
  柏拉图所提出的理想正义观念,旨在使人们服从于客观的秩序——神所创立的可评判的客观天赋等级秩序,并遵从善的理念这一客观理性的指引,由此而引发的对世界本质的探索。
  自然法是描述事物本质规律的终极规则。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努力构建一个等级有序的理想正义的城邦,但正义的城邦并不是终极的目的,正义只是对正义理念的实现,其终极目的在于善的理念,其是永恒性的理性规则,是世界的本质。善的理念其将世界的本质上升到超验的理性存在,是柏拉图在理想国的理想正义观念背后的自然法规则,是对世界的本质性探索和解读,对古希腊以及西方哲学和法律思想奠定了思想与方法的基础。
  注释:
   [古希腊]柏拉图著.郭斌和,张竹明译.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79、380页.第267页.
   Richard Kraut edited: The Cambridge Companion to Pla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11-331页.
   [美]费正清著.张理京译.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56、58页.
   [古希腊]荷马著.罗念生,王焕生译.荷马史诗·奥德赛.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十卷,302-306.英文版的荷马史诗中,“nature”一词被用来描述这种神草的特性.
   [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洪润等译.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美]撒缪尔·伊诺克·斯通普夫、詹姆斯·菲泽著.丁三东等译.西方哲学史.中华书局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页.
   罗国强.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国外社会科学.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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