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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调查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5-07-16 19:29

 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
  2011年以来,山东省成武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730人。其中,缓刑犯503人,占社区矫正人数 69%,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4人,假释犯149人,管制39人。成武县检察院共办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案25人,其中审查批捕13案15人,占近三年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 2.53%,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5.9%,其中社区矫正中缓刑比例占到97.2%。
  (一)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
  1.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在年龄分布中,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共18人(占72%),其次是30-36岁,共7人(占28%);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也就是说,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均为2人。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4.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学历多为初中以下,半途辍学者居多,法律意识淡薄;在犯罪形式上具有盲目性和冲动性,作案动机和目的简单、单纯,多数属于突发性、激情性犯罪。
  (二)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行为特点
  1.多数重新犯罪前后罪均为同一个罪名。在19件案件中,其中16件前后均为同一罪名,占84.2%,涉及盗窃、诈骗、寻衅滋事等罪名,其中故意伤害案件最多,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案件多达7起,犯罪的暴力程度也不断加剧。
  2.团伙作案现象普遍。在19起案件中,团伙作案达到7件,占36.8%,均为团伙中的一人或数人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共同犯罪比例较高的特点,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更易于形成犯罪团体,反社会的倾向更强。
  3.侵犯财产型和暴力型犯罪居高不下。在成武县检察院近三年办理的19起案件中,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罪和抢劫等侵财性犯罪12件19人,占案件63.2%,故意伤害(8人)、抢劫(2人)、故意毁坏财物(4人)、抢夺(2人)、强奸(2人)、非法拘禁(1人)。说明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的人身危险性较大,主观恶性较强,目的性更强。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犯罪心理难以矫正。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本身已经形成不良嗜好,比如吸毒、赌博。一旦生活需求达不到满足,就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2.缺乏服刑意识,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抵触情绪。社区矫正对象,如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服刑意识淡薄,不服从司法人员对其监管和教育,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规定的任务,更不会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父母溺爱孩子,视社区矫正为有意刁难,千方百计逃避社区矫正。
  3.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矫正人员自身素质差,价值观扭曲,形成了不良的人际关系和好逸恶劳的恶习,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接受,但对社会不良风气容易接纳,讲求“江湖义气”,视法律为无物。
  (二)客观原因
  1.社区矫正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缺陷。从实体上看,社区矫正缺少法律保障的强制措施。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的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和撤销缓刑假释等惩罚措施,但在实践中对于部分矫正对象不报到,不服从监管、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仅仅靠矫正工作者耐心说服教育并不能解决问题。虽然有警告、记过的规定,但均为荣誉罚,强制力和威慑力不足;虽然也有治安处罚、收监等规定,但具体操作时仍面临环节过多、效率不高等实际问题。从程序上看,社区矫正欠缺程序保障。一是接管机制问题,人民法院作出监外执行判决或裁定后,要求罪犯自行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相关法律文书一般通过邮寄送达或者让罪犯自己带回,这在客观上出现了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甚至人档都不见的情况;二是刑事自诉案件的缓刑判决,人民法院不将判决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致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掌握的缓刑犯底数不一致,给监管工作和执行工作带来不便。
  2.落实监管制度主动性不够。《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帮教制度。但在实践中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脱管。以成武县为例,监外执行罪犯的执行机关是成武县公安局,具体工作一般是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个别执行机关由于精力不足,或者对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管理不愿意接手或者不能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一些派出所还没有建立规范的监外执行罪犯考察制度,档案不齐全,考察无记录,形式上备案,实质上不管理、不考察,没有依法建立监督考察和帮教组织。由于监管工作不到位,加之一些监外服刑罪犯长期外出打工经商,其去向和表现无法掌握,造成教育和改造工作不落实。
3.基层司法力量薄弱。就成武县而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逐年增加,人少事多矛盾凸显,法院判决宣告缓刑的罪犯越来越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成武县下辖12乡镇和一个开发区,仅有15名司法工作人员,全县的372名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仅靠这15名司法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工作很难做细做深。另外,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基层自治组织未充分发挥作用;二是社会志愿者严重缺位且发挥作用有限,社会团体、社会志愿者大多不具备专业的法律、心理、教育以及犯罪等专业知识,社区矫正专业人才欠缺。
  三、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
  首先,扩大基层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通过招录、选拔、培训,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急需的法学、心理学、社会学和教育学等专业型人才,增强专业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抓好业务培训,采取经常性培训与 集中脱产培训相结合、内部培训与外部经验交流相结合、理论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使工作人员更加熟悉社区矫正的手段和办法。其次,扩大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深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发布社区矫正工作信息,进一步将村干部、大学生村官、律师等吸收为社区矫正志愿者,充分发挥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完善志愿者津贴制度,合理、必要的津贴有助于保护志愿者的公益热情。最后,实行社区矫正绩效奖金制度,将社区矫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年终综合评比结果划分若干等级进行发放,进一步完善司法局岗位责任制,强调问责,严卡流程关,定期组织上级部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创新工作模式,加强监管力度
  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工作是重中之重。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工作:一是建立社区矫正担保制度。社区矫正组织在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时,要求其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明确担保人责任,一旦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或不按规定接受矫正教育,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给予担保人相应的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如果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则于考验期满时退还保证金。二是建立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困难救助金制度。对生活水平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与普通公民一样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确保贫困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三是注重帮教,帮助无家可归的罪犯开始新的生活。司法机关协调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农村籍社区矫正人员落实责任田,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回归社会。
  (三)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首先,在规范交付执行方面,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交付执行的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明确交付执行的细则规定,如详细规定需要送交的法律文书内容、送达具体时间等。二是完善社区矫正惩罚措施,提高社区矫正的威慑力。补充和修订现有的刑事法律,增加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中接受处罚的方法和措施,以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有重新犯罪可能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预防性措施,防止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通过在执行、立法和司法的改进,完善社区矫正的惩罚机制,增强社区矫正刑事执罚的威慑力,保障社区的安全。三是建立异地社区矫正《审前调查报告》。人民法院、监狱等要切实做好异地监外执行庭前审查工作,对不在本地执行的监外执行罪犯,原则上送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对不回原籍进行社区矫正的,要确定有固定的工作或居所,且能提供担保和填写《愿意进行社区矫正承诺书》,确保能遵守相关规定和按时报到,才能送交暂居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其次,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职能部门、协作单位众多,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依法履职尽责的同时,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崔会如.我国社区矫正组织体系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1,08.
  [2]任华哲.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的风险与控制刍议[J].理论月刊,2011,08.
  [作者简介]李世龙(1977-),山东成武人,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李堂军(1989-),河南新乡人,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科员。本文选自《法制与经济》,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在线客服,本站将第一时间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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