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领导集体社会治理的法律基础分析
一、毛泽东同志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模式——运动式
新中国建立初期,毛泽东同志主张不要搞法制。他的法律观念很明确,即法律工具观。毛主席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手段,个人威信和党的政策有时甚至可以超越和代替法律的作用。毛泽东同志在1957年说:“我这个人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 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的方式主要是:一是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由于的社会主义制度才刚刚建立,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核心是对群众加强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教育,使群众树立正确的政治观点,自觉地为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二是在管理阶层反对官僚主义。提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社会治理理论并开展“文化大革命”,造成了社会内部混乱和社会失序失范的灾难性后果;三是标语口号宣传和教化治理:标语口号满天飞,飞入寻常百姓家。四是群众路线:毛泽东同志提出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国家通过人民进行自我管理,赋权给中国共产党执行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五是处理社会矛盾惯用群众运动方法。群众运动,难以应对大量的具有复杂性与多样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此只能进行简单化、随意化、甚至于粗暴化的处理,不但没有维护民众利益,反而损害了人民的权益。用群众运动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终究还是运动式的方式,不符合法治的特征。
总之,在新中国初期,形成了“阶级斗争”范式以及法律虚无主义的模式。
但是,从总体上说,在这个时期,人心稳定,社会秩序安定。当时的党风和社会风气很好,这不仅表现为刑事案件发生率较低,而且象我们这样一个情况复杂的大国,在短时间内就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而未出大的乱子。毛泽东时代的这种社会治理达到一种超稳定状态,人们的思想达到高度统一,比如,现在人们还在怀念毛泽东时代路不拾遗的治安状况。
二、邓小平同志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改革式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邓小平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其法律思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视法律制度建设
在邓小平同志看来,文革时期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法律制度不完备的问题更重要。法律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法律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做坏事。法律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开始逐步得到了加强,同时也为规范和纠正社会无序、失范现象,加强社会治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当时中国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
这一思想为我国“法治”与“德治”并重的社会治理模式提供了理论基础。“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就是在社会治理中,既要重视法律的作用,又要重视道德的作用。这一提法,为我们如何运用社会治理工具提出了简明有力的操作原则。
(三)强调民主制度化、民主立国
邓小平同志认为,民主不能是无原则的。民主要有规矩,这个规矩就是要依靠法律来规定。也就是说,民主要法律化和制度化。否则,民主脱离开法律制度,民主乱了套,就不能真正地实现。邓小平同志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四)严格规范党和法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强调党不能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将这种关系写入宪法。“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他主张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包括执政党及其领导者在内的全体人们的行为,这就是要实现党有党章、国有国法。
(五)在人治与法治上,他明显偏好法治
邓小平同志总结了由于社会失控给我国社会发展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思考和探索了如何进行有效社会治理的问题。他特别强调,对于中国而言,采取法治的手段实现社会治理目的的特殊重要性。
总之,邓小平同志开创了改革开放,对中国意义重大。在邓小平同志的社会治理模式下,中国用了20年的时间基本告别了短缺经济,改变了13亿人的生活和命运,社会保持了平稳有序的发展。
三、江泽民同志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形成“现代化和发展”范式
(一)改“法制”为“法治”
1996年,在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将“法制”提升为“法治”,一字之别,却有着重大的飞跃。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领导方式、执政方式和治国方式的重大进步。
(二)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001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了“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融入到依法治国中去。受传统礼法观念的影响,道德化的思维模式抑制着法律思维的养成。
(三)强调法治和政治相结合
现代化的社会需要有现代化的政治,现代化的政治应当是法治化的政治。其实,江泽民同志强调法治与政治相结合,就是强调法律实施的重要性。
(四)强调党的领导与依法执政有机统一
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四、胡锦涛总书记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人本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意识形态领域为思想观念的松绑,以及市场经济地位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传统的社会治理不断发生变化,逐渐融入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的思想,与之相适应,法律的社会作用也不断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一)提出以人为本的法律观
第四代领导人通过身体力行树立了良好的亲民、爱民形象。锦涛同志和温家宝总理都是以身作则的楷模。我国历史上依次经历了神权法律观、君权法律观和物本法律观。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新要求,党的活动不单单追求社会治理,更重要是沟通民众,把研究民众的需要
,表达民众的利益诉求放在第一位,以求代表群众。直到今天,胡锦涛主席提出的民本法律观,是我们当代领导人的创举,是了不起的法治思想贡献。
(二)强调和谐发展的法治观
胡锦涛同志强调法律是要讲公平,但是不能片面和机械的追求形式的公平。通过法律调控,可以缩短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差距,使弱者能在社会中有一席之地,从而缓和强弱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表明中共从追求社会治理到追求社会和谐的执政理念。“构建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意味着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社会系统中不但要动员群众,治理社会,更重要的在于沟通群众。 受传统儒家“中庸”思想的影响,中和性思维模式制约着法律思维的养成。
(三)提出全面发展的人权观
党的十七大报告确立了我国的人权体系。在权利内容上,包括“学有所教”、“劳有所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等等,构成了一个新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体系,因此,也可以叫做全面发展的人权观。这其实也是锦涛同志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在人权观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受传统亲民为民观念的影响,使法律思维出现泛政治化的倾向。
(四)深化了法治理念
胡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法治观念的一次全新突破和深化。
总之,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理念完善了我国的社会治理思想。
五、 习近平总书记的法律思维及其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随着一个社会的转型和发展,领导干部的主要专业背景也会随之渐渐演变。在新一届国家领导人和正部级领导中,习近平、李克强、李源潮、刘延东、周強、曹建明等都有法学学位。新一界领导班子的法学背景大致如下:国家主席习近平是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人文社会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是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国家副主席李源潮是中央党校法学博士(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出身;刘延东: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党组成员。在本届中央政府35人班底中,有文科博士学位(历)者占29%;有法学和经济学教育背景者占66%。
经过法学教育训练的人,更容易形成一种法律思维,这种思维如果运用到决策上,会使得相关决策的出台,更具法治的含金量,而这,正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所需要的。他们懂得制度的重要性,而在中国当前向“依法治国”迈进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制度,恰恰是最重要的事情。多年的法律思维有助于他们更多地考虑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权,考虑防范公权力的滥用与保障公民的权利,考虑政策推行的合法性,而这些对于一个法治国家都非常有必要。
因此,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一个耀眼的亮点,就是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强调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治理”上升为国家治理体系最本质的方面,是党的执政理念的新发展。与“管理”相比,“治理”要求政府在现代政治活动中,不能再充当绝对主导者的角色,而要与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不同的行为主体,通过平等的合作关系,依法、民主、科学地对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事务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配置和公共利益最大化。
从“管理”到“治理”,折射出我们党执政理念的巨大进步。这是我们党领导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和认识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创新成果,为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
六、结语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党的领导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必须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活动方式的变迁而改变,否则就会影响党的领导水平和政治威信。只有提高党的法律领导水平才能提高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才能解决依法治国所面临的一切矛盾和问题,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
注释:
李永松:新中国社会治理思想的发展与治理模式的变迁.云南社会科学.2010(2).
蒋传光:对我国社会治理模式选择的法社会学思考,南京律师网, .
付子堂:把握江泽民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精髓,重庆日报,2006年09月18日.
周育平,张录平:从动员到沟通:社会变革中党活动方式的变迁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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