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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食品安全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6 19:31

 一、前言
  自主选择权属消费权的范畴,其是消费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社会各界对自主选择权的概念、内容以及特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判断和处理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但是,对消费者行驶自主选择权的要求、侵犯消费者者行为的界定以及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这对消费者正确的认识和行驶自主选择权,当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时,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都具有不利的影响,因此很有必要对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进行细致、全面、深刻的分析和研究。文章分析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的含义,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含义
  (一)消费者享有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站在市场经营者的对立面,其是消费市场的主体,其具有自主的、独立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接受某种服务或者购买某种商品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求,消费者清楚的了解自己生活中想要购买的商品或者想要享受的服务,以及服务的方式或者购买数量的多少,都是由消费者自己决定的,并且接受某种服务以及购买某种商品本身就是消费者的某中权利,任何经营者、或者经营单位不能把自己的意识强加给消费者,如果其侵犯了消费者的这项权利,就应该受到相应法律的制裁。
  (二)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以及商品经营者的权利
  经营者指的是为了盈利而从事销售、生产、或者提供某种服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以及商品经营者的权利,即消费者只有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后,才能自主的选择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其主要针对的是因为服务或者商品的内容产生变化,消费者可以行驶自主选择权,决定选择或者不选择该经营者,例如,如果经营者欠缺信用、服务态度冷漠等,消费者可以放弃选择该经营者。
  (三)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方式以及商品种类的权利
  消费者选择想要的某一项服务或者某一类商品,是通过行驶选择权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也就是说,当经营者的服务方式或者商品质量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并且价格等均都符合消费者的思想时,消费者可以行驶自主选择权决定购买,如果该消费者选择放弃购买,经营者不能强加干预消费者的决定,也就是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取决于消费者的价值观、流行的文化准则、主观标准以及自身的经验,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方式以及商品种类的权利。
  (四)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或者商品时,享有挑选、鉴别以及对比的权利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服务和商品时,享有挑选、鉴别、对比的权利:挑选的权利,其指的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以及购买商品时,享有挑选自己喜欢或者满足自己需求的权利;鉴别的权利,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以及购买商品时,享有对服务和商品的真伪、性能、质量等进行甄别以及鉴定的权利;比较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对服务的费用、方式、内容以及商品的规格、性能、产地、价格等方面进行比较的权利。总的来说,在进行选择商品以及服务时,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在消费者意愿决定的基础上完成。
  三、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百货商场,其“金健大米”专柜上,将从市场上购买的普通大米,换上“金健大米”的包装袋,并且以“金健大米”的价格出售。 案例分析:就本案例来说,该百货商场采用了替换商品包装袋的方式,将“金健大米”替换成普通的大米,该商品的产地、生产商、性能、质量等当做了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让广大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就是自己想购买的“金健大米”,从而错误的选择购买,也就是说,该百货商场通过知情权间接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此外,经营者还通过商业广告的形式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或者商品时,最先接触的并不是服务或者商品,而是各种商业广告,并且经营者在利益的驱使下,经常利用误导性的商业广告给消费者产生错误的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给消费者的自主选择产生了误导,变相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我国《广告法》中明确指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广告设计、以及商品挂牌时,不能利用消费者缺乏经验,或者滥用消费者的信任降低服务质量或者变更商品内容,应该对欺骗误导、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案例二:一对夫妻去某饭店吃饭,在进入饭店时,饭店的工作人员以禁止携带非本饭店出售的酒水为由,禁止两人进入饭店,这样双方产生了纠纷。
  案例分析:该饭店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进入饭店消费,这本身就是一种“霸王条款”,其涉及到消费者选择权和经营者选择权的问题,这种条款是否合理?该饭店的工作人员是否侵害了该对夫妇的自主选择权?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经营者享有经营选择权,但是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也就是说,成人经营者享有选择权,并且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者可以设定一些合理、公开、合法、必要的条件,由此可见,案例中饭店禁止消费者携带非饭店销售的酒水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四、完善我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建议
  (一)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想要保证食品安全,克服食品行业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该平台不仅应该有市场的参与,还应该有政府的支持,政府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减少信息不对称,保证信息的透明化,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健全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
  想要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从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为出发点,健全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来制止严重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并采取相应强制的手段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进行处罚。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法律法规,但是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并且在执行的过程中, 缺乏相应的强制性以及协调力,对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应该消除立法冗余,完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一套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例如,广播电视作为传播广告信息的重要途径,应该完善广播电视垄断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在进行《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修订中,应该加入专门的条款,以此明确垄断行业的义务、规范垄断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罚力度,将涉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有关的所有消费权利,例如监督权、结社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等,以此保证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自主选择权的意识
  当健全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还需要消费者充分的认识法律法规的内容,在此基础上,正确的辨别哪些行为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利,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一方面,应该强化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消费者应该掌握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维权意识,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的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杂志等大众传播方式,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曝光,通过舆论批判这些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以此来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并且还能对经营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总而言之,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的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号召具有社会正义感的消费者,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做斗争,以此来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拓宽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渠道
  当经营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后,消费者有权提起消费诉讼,但是,我国众多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保护渠道相对狭窄,消费者协会不具备诉讼主体的地位,当消费者将侵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诉讼至消费者协会时,不能在立法上得到解决,很难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因此,为了保证消费者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有地方可以申诉,让消费者接近司法,应该拓宽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渠道,并采取更便捷、简单以及更有利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可以赋予消费者协会诉讼主体的权力,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消费者协会也应该积极的参与到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活动中。此外,还应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此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虚假广告,消费者可以体积公益诉讼,严重的惩罚这种侵害社会诚信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结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的需求不断的增加,市场呈现繁荣发展的景象。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某些体制,再加上消费者的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申诉渠道相对狭窄,致使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频有发生。通过建立食品信息安全平台,不断的健全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相关的法律,提升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然后拓宽保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渠道,才能切实的保护好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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